集團公司財務會計委派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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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394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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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公司財務會計委派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海南xx集團公司會計委派制度一、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會計監督約束機制,深化財務體制改革,保證會計信息質量,規范會計核算,充分發揮財務會計工作的監督作用,提高財務會計工作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會計委派制會計委派制是指由集團公司直接向下屬各單位委派財務會計人員,并由集團公司財務部統一對派出會計進行管理的會計管理制度。第三條、會計委派制度的適用范圍會計委派制度的適用范圍為集團公司所有下屬企業。集團公司下屬企2、業的所有財務會計人員(以下簡稱為委派會計)均實行會計委派制管理。二、委派會計的管理第四條委派會計的管理委派會計直接由集團公司統一管理,由集團財務部具體負責委派會計的日常工作的管理和考核,集團公司財務部有對委派會計招聘、任用、晉級、獎勵、處分的建議權和否決權。委派會計在集團公司財務部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受派單位的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工作,對受派單位實行財務會計監督。委派會計的考勤由受派單位進行管理。第五條委派會計的聘用及任命委派會計由集團公司董事會及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等部門依照集團公司辦事程序、人事管理、薪酬管理等有關規定對委派的各級會計人員的進行考察、聘用、任命、定崗、定薪、考核等。其中下屬單位財務3、負責人和出納由集團直接委派和任免,其余崗位的財務會計人員由本單位財務負責人與人事部門共同負責對相關崗位的應聘人員的考察和作出聘用意見,在將聘用申請報告上報集團審批后,方能聘用上崗。會計委派實行回避制度。受派單位領導的直系親屬和財務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在其受派單位會計機構中從事財務會計工作。集團公司下屬企業不得自行任命或聘任任何財務會計人員。第五條委派會計的薪酬、獎金及福利委派會計的薪酬、晉級由集團公司決定,并在集團審定后由受派企業發放。委派會計的所有獎金及福利均必須上報集團審批后,受派單位方可發放。未經集團審批核定,任何財務人員均不得在受派單位領取任何獎金、工資,不得接受受派單位發放的任何其他4、報酬和實物。第六條對委派會計實行集團和受派單位雙重考核,在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的組織下,由集團財務部具體負責集團定期對委派會計任職期間的工作業績的綜合評價,考核其是否稱職。集團公司財務部的考核為主,受派單位考核為輔。委派會計由于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受到受派單位或業務主管部門不公正處理的,委派會計有權向集團申述。第七條委派會計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時各受派單位委派會計實行相互輪換制。委派會計任職期間不得隨意撤換。如因工作需要或不適合該工作需要撤換、調離、解聘的,由集團公司財務部門提出建議,人力資源部審核,經公司董事長批準,方可辦理有關手續。被撤換、調離、解聘的委派會計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有關規定辦5、理移交手續。第八條委派會計應擔負起忠實履行職務,維護集團利益的職責。不得利用在受派單位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與其他人合謀侵占企業財產。第九條委派會計依法在受派單位開展工作,要定期、及時、真實地向集團公司財務部反映被受派單位的生產經營、資產狀況、財務收支等情況,充分行使集團賦予的權力。集團將對委派會計的工作及受派單位的經營及財務狀況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財務監督和審計。三、委派會計的任職資格及權利和義務第十條委派會計必須具備以下任職資格:1、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堅持原則,嚴守工作紀律;2、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6、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能夠勝任所負責的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3、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4、身體健康,適應崗位工作需要,持有會計證,具備任職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經驗、學歷及會計職稱的要求;5、與受派單位領導人符合近親回避原則;6、集團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第十一條委派會計有下列權利和義務:(一)權利1、依法享有受派單位所任職務賦予的權利,代表集團獨立行使財務控制和監督權;2、依法享有集團賦予的財務監督權,對侵害企業資金、資產利益的行為有制止并書面上報集團的權利;3、依法享有向7、集團財務部定期或不定期報告受派單位的財務管理狀況和經營情況的權利;4、其他由集團公司董事會或相關權力機構授予的權利。(二)義務1、負責建立健全受派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受派單位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由受派單位財務負責人負責草案的制定,最終必須上報集團審核批準后方能正式生效實施)。2、具體負責受派單位的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工作,對受派單位實行財務會計監督。3、及時掌握和了解受派單位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定期向集團財務部報告;4、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義務,行使會計監督權,維護集團利益,對損害集團利益的事項及時制止并及時向集團公司財務部報告;5、對財務核算不規范、會計監督不到位、財務8、管理弱化負有直接責任。若遇到有關人員設置障礙或重大資金、資產流失、損失,應及時分析原因,并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書面報告;6、其他按規定應由委派會計承擔的義務。四、受派單位的職責和權利第十二條受派單位依據國家和集團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企業的經營活動,同時有義務與財務人員一起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監督,建立健全單位內部財務制度和財務審批程序。第十三條受派單位必須充分認識會計委派對加強集團財務工作的領導,促進集團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作用,自覺接受監督,使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有機結合起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或任何方式干預或阻撓委派會計開展工作;不得另行設置財務組織機構和人員或隱瞞經濟事項,堅決杜絕財務管理任何漏洞。9、第十四條受派單位要充分認識委派會計是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各級管理人員要統一思想,積極配合,保證會計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同時要為委派會計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良好工作環境,保證其履行職責。第十五條受派單位有監督委派會計的權利。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超越權限行使職權的委派會計,受派單位可以向集團公司相關權利部門反饋意見或提出撤換委派會計的建議。五、其他第十六條委派會計執行國家和集團有關規定,維護公司利益,工作業績顯著,或檢舉、抵制違法違紀行為事跡突出者,由集團公司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七條凡違反國家和集團有關規定,導致受派單位出現違法、違紀現象,將視其違紀失職行為,由集團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