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有限公司內部審計機構設置職責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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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406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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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有限公司內部審計機構設置、職責及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某集團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第一章 總 則 1.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內部管理和審計監督,促進廉政建設,維護集團有限公司合法權益,保障企業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保證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條 集團公司本部、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直屬企事業單位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 3. 第三條 授權經營企2、業中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所屬單位較多的企業應設立獨立的內審機構,其他業務較少的企業,可以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4. 第四條 集團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并接受上級審計部門的指導監督。 5. 第五條 集團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常設機構在財務審計部,代表集團公司實行審計監督。其職責是: 6. 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限公司的要求,起草內部審計法規、制度等;7. 2、制訂年度和季度審計實施計劃; 8. 3、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監督,并向總經理報告審計結果; 9. 4、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建立建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10. 5、負責集團有限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3、導和管理工作;11. 6、負責審計人員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和內部審計理論研究等; 12. 7、協助上級審計機關對集團有限公司的審計工作;13. 8、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 14.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15.第三章 審計范疇和權限 16. 第六條 內審工作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對集團公司有關職能機構、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直屬企事業單位及其子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集團公司負責報告工作。17. 第七條 內審工作對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4、: 18. 1、財務計劃、成本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19. 2、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20. 3、經濟效益;21. 4、內部控制制度; 22. 5、經濟責任; 23. 6、承包經營或委托承包經營決算;24. 7、投資項目概(預)算、決算; 25. 8、國家財經法規和單位規章制度的執行; 26. 9、其他審計事項。 27. 第八條 內部審計對集團有限公司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合作項目等合同執行情況,投入資金、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條 財審部可以對企業經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審計調查。28. 第十條 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未5、經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批準,不得向外披露。 29. 第十一條 財審部及各子公司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是:30. 1、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31. 2、審核憑證、帳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32. 3、參加有關會議; 33. 4、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34. 5、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將會造成損失或浪費的行為,經有關單位負責人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35. 6、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情況,經有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6、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36. 7、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37. 8、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并按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審計部門反映。 38. 第十二條 集團有限公司授予財審部如下經濟處理、處罰權力: 39. 1、集團成員法定代表人國有資產增值保值指標,未經財審部審計,不得兌現年終效益獎; 40. 2、設收帳外資金上繳集團有限公司; 41. 3、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給予通報。 第四章 審計程序 42. 第十三條 例行審計程序 43. 1、內部審計根據上級部署和單位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計劃,7、經領導批準后實施; 44. 2、實施審計前,應當先通知被審計單位,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下發審計通知單,電話通知后直接進點; 45. 3、審計人員進點審計時,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業務檔案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46. 4、審計人員進點審計時,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可以根據需要就審計事項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及取證(如函證、外調),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協助,如實向審計人員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47. 5、審計人員以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建議。審計終結,執行人應提出審計報告,征求審計對象的意見,并報選本單位8、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后,被審計單位必須予以執行; 48. 6、內審部門有權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49. 7、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內審部門所在單位負責人提出,單位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 50. 第十四條 離任審計程序 51. 1、各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終結,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人事部門提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通知,審計部門據此列入當年工作計劃; 52. 2、被審計單位在接到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后,按規定要求準備好有關材料,包括:經集團批準的國有資產增值保值責任書;離任人的任職報告;任期內經濟指標完成情況9、資料;任期內各審計機構作出的審計報告和有關部門作出的調查報告;任期內重大經營管理計劃、決策;各種財產盤點表等; 53. 3、審計結束后,審計組應提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對被審計人的工作業績、經濟責任和審計通知中規定的其他內容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54. 4、審計報告應請被審計人核對審計事實,并簽署對審計報告的意見; 55. 5、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報送集團總經理,并至少送從事部門、被審計人和所在單位;56. 6、被審計人對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可在接到審計報告后十五日內,向集團總經理提出申訴,由集團領導決定是否請上一級審計部門復審或駁回申訴; 57. 7、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考核干10、部的重要依據,由審計部門作為審計檔案歸檔; 58. 8、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需充分占有資料和深入調查研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密切配合,各內審機構也要在自身工作中注意整理和積累有關資料。 59. 第十五條 除以上各項規定的審計事項以外,財審部有權對審計范圍內單位財務收支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有權對集團的基建及維修項目預、決算和施工過程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章 審計人員 60.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及屬下公司審計機構負責人及審計員任免或調動,應當事前征求集團公司財審處的意見。 61.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內部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和聘任,按照國家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62. 第十八條 內審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內審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63. 第十九條 對違反審計工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其管部門或單位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64. 第二十條 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公司獨立設置的審計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可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65.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財審部負責解釋。 66.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