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擔保公司審計監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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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409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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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擔保公司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公司經濟行為,維護股東合法權益,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職責及規范審計工作程序,確保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獨立監督和評價公司、分公司、辦事處、控股子公司以及2、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對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三條 依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完備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下設立審計部。審計部是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指導下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四條 審計部應當配備具備必要專業知識、相應業務能力和良好職業道德的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人員不少于三人。 第五條 審計部設負責人一名, 全面負責審計部的日常審計管理工作,負責人必須專職,由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 第六條 審3、計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七條 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于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第八條 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第三章 審計機構的職責和權限 第九條 公司審計部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并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4、交一次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二)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四)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五)對各部門、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5、六)配合公司聘請的外部審計機構,完成相關審計工作; (七)完成董事會、監事會交辦的其它事宜。第十條 公司審計部的權限包括: (一)制訂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核; (二)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生產經營計劃、財務預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人員進行詢問,審核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憑證、賬表、文件,現場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等; (四)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五)參加公司有關經營、財務管理決策、工程建設、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等有關會議; (6、六)對公司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七)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第四章 審計工作與報告 第十一條 審計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向審計委員會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將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作為計劃必備內容。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通常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于:銷貨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 相關性和可靠7、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 第十五條 審計工作程序: (一)對需要審計的事項,由公司審計部就審計程序及其時間安排等擬定項目審計計劃,并經審計部負責人批準。 (二)審計部在實施審計前,應當以審計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接受審計。審計通知書應根據經過批準后的審計計劃編制。審計通知書應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三)審計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審計和送達審計。送8、達審計的被審計單位應按規定報送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四)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對象的有關資料進行認真細致的調查、詢問,取得有效的證明材料,并作詳細記錄。 (五)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 如有必要,審計人員可以在審計過程中提交期中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在提交審計報告前,應向被審計單位適當管理層征求意見。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持有異議的,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必要時可修改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經審計部負責人復核后,報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十七條 審計部應在每個會計9、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第五章 獎懲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及有關領導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可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 拒絕、 拖延提供或銷毀與審計事項有關文件、 會計資料等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審計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絕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和向審計部如實反映真實情況的員工的。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調離審計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責任: (一)泄露有關審計機密的;(二)泄露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條 對忠于職守、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以及揭發檢舉違法行為、保護公司財產的有功人員,由審計部提請公司有關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并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