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業投資公司瓦斯防治考核機電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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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414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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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業投資公司瓦斯防治考核、機電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一 總則3二 通風系統、局部通風、通風設施4三 瓦斯防治7四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及瓦斯抽采7五 監測監控及儀器儀表12六 放炮管理13七 機電管理14八 瓦斯利用15九 獎罰及問責15十 附則17瓦斯防治考核制度為進一步加強我公司的瓦斯防治工作、牢固樹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將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全面開展我公司瓦斯防治工作,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的發生。特制定煤業投資控股2、有限公司瓦斯防治考核制度。一、總則1、 公司、礦兩級主要領導和分管技術、生產、安全領導必須按國家和行業部門的相關規定,抓好瓦斯防治的技術方案制定、現場落實和監督管理。2、 公司將礦井瓦斯抽采計劃列入質量標準化管理進行考核,對抽采工作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完不成抽采計劃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處罰。礦井瓦斯抽采,必須堅持綜合抽采原則,做到“抽、掘、采”平衡。3、 公司每季度對各礦井的瓦斯防治工作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其它時間隨時進行抽查。各礦井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瓦斯防治工作的專項檢查。4、 各礦要制定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及驗收標準,所有的抽采工程施工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5、 瓦斯抽采礦井必3、須按時向公司上報瓦斯抽采月報和季報。 6、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規定配齊配足工程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同時設立相關的業務職能部門。未按規定設立業務職能部門的礦井,對主要負責人(礦長或總工)罰款5000元;未按規定配齊配足相關人員的礦井,每少1名人員對主要負責人(礦長或總工)罰款500元。7、各礦總工程師必須負責建立健全各級管理人員及業務部門,各崗位的“一通三防”責任制。否則,每少一項罰款300元。8、礦總工程師是礦井“一通三防”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定期主持研究本礦的“一通三防”工作,每月至少組織召開一次“一通三防”專業會,研究解決“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重大問題,保證“一通三防”人、4、財、物的投入。每少開一次會議對總工程師罰款500元。未落實會議精神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二、通風系統、局部通風、通風設施9、改變礦井、采區、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封閉采空區和井巷貫通調整通風系統,必須編制通風系統調整方案和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否則,無措施每次對礦總工程師罰款500元。未嚴格落實措施對責任人罰款500元。10、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按規定定期進行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填寫在專用記錄本及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礦井要建立測風旬報和通風月報表。否則,每次對礦總工程師罰款500元。11、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5、必須制定恢復通風的安全技術措施。改變主要通風機轉數和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對全礦井進行風量測定。否則,對礦總工程師罰款500元。12、礦井每年制定一次礦井風量計算細則,各地點配風量嚴格按礦井風量計算細則規定進行計算配風。否則,對礦總工程師罰款500元。13、回采工作面必須形成全風壓通風,嚴禁采用老塘通風、局部通風群通風;掘進工作面不得出現循環風、不合理串聯風和擴散通風。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0元/處次。14、高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未實現“三專兩閉鎖”和 雙風機、雙電源通風的,對機電副礦長罰款500元/處次。15、嚴禁使用3臺(含3臺)以上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6、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向2個掘進工作面供風。否則,每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16、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設在進風巷道中,且距施工巷道回風口的距離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風機吸風口的風罩、整流器、消聲器等應安裝齊全;局部通風機應吊掛、上架或墊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0.3m。否則,每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17、風筒出口距掘進迎頭的距離符合:煤巷掘進工作面不得超過5m,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最遠不得超過7m,巖巷掘進工作面不得超過10m。任何人員不得破壞風筒和隨意改變風筒出口方向和位置。否則,每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18、巷道貫通必須制定巷道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和通風系統調整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執行;7、巷道貫通后,必須停止本采區內與貫通工作無關的一切工作,并立即進行通風系統的調整、風量的測定,只有在系統風流穩定后,才可恢復工作。否則,每次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罰款2000元。19、加強采煤工作面已采的機、風巷回棚(柱)的管理。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有對采面機、風巷回棚(柱)及通風管理的規定。長壁式采煤法采面,下三角尾巷距離不應超過2m,上三角不得留尾巷。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有對采面上、下隅角的通風瓦斯管理規定及措施。否則,每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20、風門、密閉、風窗、風橋(墻)等通風設施的構筑必須按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標準進行施工,保證施工質量,確保抗災能力。否則,每次對責任人罰款508、0元;對故意破壞通風設施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2000元。21、不得隨意推拉調節風門上的調節風窗,不得隨意拆卸風門閉鎖裝置,否則,每次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偷盜風門閉鎖鋼絲繩或滑輪等閉鎖設施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2000元。22、按突出礦井管理煤層巷道掘進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和石門揭煤工作面必須在進風側的進風與回風之間設置牢固可靠的防治突出風門,防突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和防突風門的組數,應根據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和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但不得低于一組兩道;風門墻垛可用實心磚、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邊巖石深度可根據巖石的性質確定,但不得低于0.2m,墻垛厚度不得小于0.8m,門框9、和門扇可采用堅實的木質結構,門框厚度不得小于200mm,門扇厚度不得小50mm,并用不小于40404mm角鐵垂直木板壓夾不得低于三道(不含兩道風門耳朵門帶)。兩道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4m;放炮時必須關閉防突風門,對通過風墻垛的風筒,必須設有隔斷風流裝置,確保能夠阻斷瓦斯逆流;否則,每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三、瓦斯防治23、瓦斯超限在未得到有效治理,強行進行生產的,按瓦斯超限程度進行處罰。瓦斯超限在3%以下的,對礦井處20000元/處次罰款;瓦斯超限在3%5%的,對礦井處50000元/處次罰款;瓦斯超限在5%以上的,對礦井處100000元/處次罰款。對當班瓦檢員處200元/處次、對總工程師處10、500元/處次罰款。24、不按規定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或不按規定排放瓦斯的,每次對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和責任人各罰款500元。25、加強日常瓦斯檢查工作,瓦斯檢查員必須對所負責區域的瓦斯等按照要求進行檢查,嚴禁班中睡覺、漏檢、偽造數據。瓦斯檢查員攜帶合格的光學瓦斯檢測儀進行瓦斯檢查。否則對瓦斯檢查員罰款500元/處次。26、遇停電停風時,瓦斯檢查員必須及時將所有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并向礦調度室匯報。瓦斯檢查員不及時撤人的,罰款500元/處次;對不聽從瓦斯檢查員指揮進行撤離的現場負責人予以罰款500元/處次。27、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每次檢查必須及時記錄在瓦斯檢查記錄11、牌板及瓦斯檢查記錄手冊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發現瓦斯超限,瓦斯涌出異常要立即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并向調度室報告。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0元/處次。四、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及瓦斯抽采28、按突出礦井管理的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生產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防治突出措施計劃。防治突出措施計劃應包括:保護層開采計劃(采掘工作面布置情況,對突出煤層的保護情況等);抽放瓦斯計劃(抽放量,抽放巷及鉆場數量,抽放孔數量等);石門揭煤工作面(石門揭煤面、揭煤時間及防突措施等);采掘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抽放、排放等);防突投入(裝備、設備及儀器儀表等)。防治突出措施計劃必須滿足抽掘采動態達標。否12、則,對總工程師罰款500元/處次。29、掘進工作面局部突出危險性預測或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允許的進尺量必須同時保證在巷道軸線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檢驗孔超前距。嚴禁超批超掘。否則,對總工程師或責任人罰款500元/處次。30、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允許的推進進度必須同時滿足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檢驗孔超前距。嚴禁超批超采。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0元/處次。31、防突考察工必須應該按照考察孔的設計和考察操作規程進行防突考察,嚴禁弄虛作假。不按設計或規程操作的罰款300元/處次;弄虛作假的罰款1000元/處次。32、考察報告單必須按13、照規定進行審批,嚴禁超批超掘,施工單位必須掌握采掘進度。對不負責任超批超掘(超采)的責任人予以罰款500元/處次。33、高瓦斯、突出礦井或低瓦斯礦井揭煤、過地質構造帶,必須采取遠距離爆破、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系統等安全防護措施。避難硐室的位置和體積、防突風門墻體厚度和風門的強度、壓風自救的安全位置與數量必須符合規定。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處次。34、一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時,須進行預抽瓦斯。否則,對煤礦負責人、總工程師各罰款1000元/處次。35、進行瓦斯抽采的采掘工作面,必須編制施工設計和措施,否則,對礦總工程14、師罰款500元/處次。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必須配備必要的人員和打鉆、監測的設備,否則,對負責人罰款500元/處次。36、進行瓦斯抽采的采掘工作面,必須編制瓦斯抽采后的評估報告,否則,對礦總工程師罰款1000元/處次。37、突出煤層工作面采掘作業前必須將控制范圍內煤層的瓦斯含量或瓦斯壓力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沒有煤層始突深度瓦斯壓力或含量的,則必須將煤層瓦斯含量降到8 m 3/t以下,或將煤層瓦斯壓力降到0.74MPa(表壓)以下。控制范圍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執行。 38、瓦斯抽采率達到的指標:瓦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臨近層或圍巖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應滿足表1;瓦15、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開采層的采煤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圍內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滿足表2。表1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Q(m3/min)工作面瓦斯抽采率(%)5Q102010Q203020Q404040Q705070Q10060100Q70表2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達到的指標工作面日產量(t)可解吸瓦斯量(m 3/t)10008100125007250140006400160005.56001800058001100004.510000439、礦井瓦斯抽采率滿足表3規定時,判定礦井瓦斯抽采率達標。表3 礦井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Q(m3/16、min)礦井瓦斯抽采率(%)Q202520Q403540Q804080Q16045160Q30050300Q50055500Q60 40、石門揭煤所達到指標: 石門揭煤,鉆孔控制范圍內預抽的時間不得少于4個月; 瓦斯預抽率不低于30%; 利用鉆屑瓦斯解析指標法效果檢驗,指標降到臨界值以下。 瓦斯壓力小于0.74MPa以下,或煤層殘存瓦斯含量低于始突標高的煤層瓦斯含量時(沒有檢驗值的可按小于8 m 3/t計算),方可采用遠距離爆破揭煤。 41、采煤工作面瓦斯預抽時間應達到6個月以上,因接替緊張的工作面必須采取縮小鉆孔間距、加大鉆孔直徑等有效措施,且工作面瓦斯預抽時間必須達到3個月以上。 42、有17、突出危險的回采工作面、掘進工作面(包括石門揭煤),在進行區域治理后,開采(掘)前必須對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進行評價,各礦組織評審,報公司備案。43、凡進行瓦斯抽采的工作面或地點,新水平、新采區,必須在煤層瓦斯基礎參數測試的基礎上編制瓦斯抽放設計。抽采設計應符合煤礦瓦斯抽放規范(AQ1027-2006)和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26-2006)的要求,可根據地質報告提供的瓦斯資源或參照臨近礦井參數,抽采工程設計由各礦組織審批,報公司備案。 44、各礦總工程師每周應組織有關技術人員檢查、平衡瓦斯抽采利用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瓦斯抽采利用工作長遠規劃、年度、季、月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18、計劃,保證抽采瓦斯工作的正常銜接,做到“抽、掘、采”平衡;高瓦斯及突出礦井的采區設計必須有專門的瓦斯抽采設計,明確抽放量,抽采量不達標的采掘工作面不得投產。 45、嚴格瓦斯抽放工程施工質量,抽采管路必須按規定安裝,做到平、穩、直、密,抽采工程竣工后,所有瓦斯抽放工程都必須按質量標準進行驗收,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面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46、各礦已投入運轉的抽采系統必須實行系統巡檢制度。由抽采專業隊伍配備一定人員,定期巡查、維護抽采設備和管路系統,保證系統負壓和抽采瓦斯濃度,并定期測定系統參數(泵站大氣壓力、系統抽采負壓、抽采流量、抽采瓦斯濃度、抽采瓦斯19、溫度)。各個工作面或采空區的抽采支管必須配備抽采計量裝置,定期測定瓦斯抽采參數,計算瓦斯抽采率和抽采瓦斯量。47、預抽鉆孔封孔質量檢查標準:高負壓鉆孔孔口負壓不得小于13kPa,預抽瓦斯濃度不應小于30%;否則應當采取改進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質量。預抽瓦斯鉆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鉆孔的封孔長度不得小于5m,順層鉆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于8m。五、監測監控及儀器儀表48、所有礦井必須安裝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否則,對該礦處罰10萬元,對該礦礦長、總工程師和責任人分別處罰5000元、3000元、1000元/項次。49、各礦必須將光學甲烷檢測儀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集中保管、維修保養、充電、發放和回收,并20、有儀器臺賬、發放和回收記錄、維修保養記錄、檢定記錄、校正記錄等。嚴禁發放不合格儀器入井。對礦未實行光學甲烷檢測儀和便攜式甲烷檢測儀集中管理的罰負責人500元/次。50、各礦各級管理人員、外包隊伍管理人員、班長、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員、防突工、抽放工、爆破工、流動電鉗工等下井時,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員必須同時隨身攜帶光學甲烷檢測儀。51、掘進工作面供電必須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采煤工作面必須實現瓦斯電閉鎖,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點濃度、復電濃度、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規定。對任意提高報警濃度、斷點濃度、復電濃度的責任人罰款500元/處次。對于擅自甩掉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不用的,對責任21、人罰款1000元/處次。52、所有人員必須愛護監測監控裝備,不得隨意改變各種傳感器的位置、狀態,保持傳感器的正常使用。對于人為損壞、隨意移動或堵塞傳感器進氣口的,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處次。53、各礦井必須保證監測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和數據的傳輸,對故意調低傳感器數值或關閉數據接口,使監測數據失真或數據不能傳輸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處次。54、光學瓦斯檢測儀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必須統一管理和發放,否則,對負責人罰款2000元/處次。55、有關人員入井必須按規定攜帶便攜式報警儀,否則,對當事人罰款500元/次。六、放炮管理56、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事故的,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處以500-1022、00元罰款:(1)未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制”的,不按規定處理瞎炮、殘炮,就裝藥放炮的;(2)不裝水炮泥和不按規定裝炮泥,放明炮、糊炮和站崗不到位就放炮的;(3)放炮母線不符合規定的;(4)炸藥雷管混裝或亂扔亂放;藥箱不鎖或損壞;不執行炸藥雷管領退制度;炸藥雷管使用(包括途中)存放不使用專用箱的;七、機電管理57、煤礦井下電氣設備禁止有失爆現象,發現一臺失爆電氣設備,罰礦1000元/臺次,罰機電副礦長300元/臺次,責任電工100元/臺次。58、每臺下井的機電設備必須貼有經礦防爆檢查員驗收合格的“防爆合格證”,否則,發現一臺機電設備無防爆合格證,罰跟班安全員100元/處次。59、井下23、使用的防爆母線,必須是橡套二芯電纜,不準有明接頭,否則發現一處罰采掘跟班隊長200元/處次,罰跟班安全員100元/處次。60、煤礦井下供電系統必須安裝和完善可靠的漏電保護、過流保護和保護接地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測試驗,嚴防供電系統漏電引發的瓦斯、煤塵、火災事故和觸電傷人事故的發生,對在供電系統甩掉“三大保護”行為對礦按每次5000元罰款。對機電礦長按300元/臺罰款,責任電工100元/臺罰款。通過事故分析確屬采掘區隊私自甩掉“三大保護”的,罰采掘區隊長300元/臺。61、井下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和未達到三專兩閉鎖的(即專用變壓器、專用線路、專用開關和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按24、1000元/臺次累計罰款,并對機電副礦長按300元/臺次,責任電工100元/臺次累計罰款。62、井下調度絞車必須配“可逆型”防爆開關,否則發現一臺未按規定配備的防爆開關,罰機電副礦長200元/臺次。63、每個礦井必須有井下局部通風機的雙風機自動切換和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定時試驗的管理制度和記錄,否則罰礦總工和機電副礦長各500元/臺次。八、瓦斯利用 64、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瓦斯利用工作,公司總工程師具體負責瓦斯利用的管理工作,各礦總工程師負責供氣計劃的編制,公司財務部負責供氣費用的回收,公司經營管理部協調供氣礦井與瓦斯氣使用單位的供氣關系等。 65、新建礦井抽采出的瓦斯必須利用,變害為利,保護25、環境,以抽保用,以用促抽。礦井瓦斯利用必須經過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設計。 66、供氣礦井的礦長對瓦斯利用工作負全面責任,礦井總工程師對保證供氣質量、完成供氣計劃、按時報送報表等工作負責。 67、瓦斯氣用于工業和民用時,甲烷濃度不得低于30%;用于瓦斯發電時,甲烷濃度不得低于10%,用于煤層氣液化時不得低于20%。 68、為使抽采和利用瓦斯所消耗的材料設備能及時得到補償,保證礦井抽采瓦斯工作的正常進行,礦井所得到的瓦斯利用收入要全部用于瓦斯抽放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九、獎罰及問責 69、對完成季度抽采量計劃的礦井,每抽出1 m 3瓦斯獎勵0.05元,超出計劃部分每1 m 3獎勵0.126、元,獎勵計算公式:獎金額=計劃抽采量(m 3)0.05(元)超過計劃量(m 3)0.1(元)70、對完成瓦斯利用量的礦井,每利用1 m 3瓦斯獎勵0.05元,超出計劃部分每1 m 3獎勵0.1元,獎勵計算公式:獎金額=計劃利用量(m 3)0.05(元)超過計劃量(m 3)0.1(元) 71、對沒完成季度抽采量計劃的礦井對等罰款,即按季度計劃抽采量每1 m 3瓦斯罰0.05元,欠完成部分每1 m 3罰0.1元,罰款計算公式:罰款額=計劃抽采量(m 3)0.05(元)(計劃抽采量實際抽采量)(m 3)0.1(元) 72、對沒完成季度利用量計劃的礦井對等罰款,即按季度計劃利用量每1 m 3瓦斯罰0.27、05元,欠完成部分每1 m 3罰0.1元,罰款計算公式:罰款額=計劃抽采量(m 3)0.05(元)(計劃抽采量實際抽采量)(m 3)0.1(元) 73、瓦斯抽采利用獎金的分配:對瓦斯抽采利用有貢獻的人,其中獎金總額的40%用于中層以上瓦斯抽放相關人員獎勵,60%用于基層瓦斯抽放相關人員獎勵,對班子成員獎金總額不計入年薪。74、積極開展瓦斯區域治理工作,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頭”,嚴格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五十一條五十六條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凡是效果檢驗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效果檢驗無效。75、工作面進行采掘活動前必須由抽采效果評價體系進行抽采效果評價,評價報告和試驗報告(瓦斯含量或28、瓦斯壓力)報公司,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生產。抽采指標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不準投產或施工,私自組織生產的對礦長、生產副礦長各罰款10000元,對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各罰款8000元,并進行行政處分。 76、對有假鉆孔、假抽采、假計量的,經查出后取消考核,并對責任人進行20005000元罰款。77、公司每季度對各礦井抽采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超額完成抽采計劃的要進行重獎,對完不成抽采計劃的要進行對等罰款。 78、實行瓦斯治理工程備案制和責任追究制。對于瓦斯抽放工程中的鉆孔與封孔、管路連接、設備安裝,都要有記錄,記清施工日期、施工人員及驗收人員,以便發生問題時查找相應人員,并進行處罰及追究。79、凡是瓦斯超限、瓦斯突出、瓦斯治理指標未實現、弄虛作假必須予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附則80、本考核制度為煤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管理辦法,制度中的規定將會隨著工作的進展不斷修改完善。通過制定本考核制度是為了保障我公司瓦斯治理規劃、目標、措施的制定實施和體系、機構、投入的落實;細化瓦斯治理和瓦斯防治責任,并分解落實到公司各個層級、各個環節和各個崗位,全面推進瓦斯防治工作的進程,確保公司的安全生產和和諧發展。81、本考核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82、本考核制度自年三月十二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