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公司融資籌資及對外擔保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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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416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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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管理公司融資、籌資及對外擔保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融資是公司因生產經營、投資發展,償還債務等資金需求而向商業銀行或其他非金融機構籌集資金的行為,包括且不限于銀行長短期借款,向其他單位借入資金,通過商業信用、商業匯票和票據貼現業務、租賃等方式籌集資金等。第二條 籌集資金要按照以需定籌,講求效益,減少風險,遵守法規的原則進行。第二章 資金需要量的預測第三條 公司財務部應根據公司預算,合理安排相應的籌集時間、資金的投放、使用和歸還之間的時間期限,使各項資金在時間上相互匹配。第三章 選2、擇融資渠道和籌集方式第四條 融資渠道是企業籌集資金來源的通道,可根據不同的情況和時間選擇籌資渠道。籌資渠道有:(一)國家財政資金主要是專項撥款或政策性貸款;(二)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貸款;(三)其他經濟組織暫時閑置可以調劑使用的資金;(四)職工和民間資金;(五)外國銀行、外國政府、國際金融機構及外國企業投資的資金;第五條 財務部應分析各銀行提供之條件,充分了解各銀行的借款日期、期限、利率、償還日期、擔保情形及限制條件等,擇優簽定合約。第六條 融資方式是從籌資渠道取得資金的具體形式。根據使用資金的具體情況和時間選擇方式。融資方式有:(一)銀行短期借款(二)銀行長期借款(三)商業信用(四)3、租賃(五)招商引資第四章 融資決策第七條 單筆或連續 12 個月累計計算的融資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0%以下,或低于5000 萬元的,由公司董事會決策審批,其中,董事長根據董事會的授權,審批或決定公司單筆金額不超過3000 萬元(含3000 萬元)的貸款;融資金額多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0%,或金額在5000 萬元以上的,必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第八條 融資項目必須以書面形式上報,并遵循以下審批程序:分管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經理董事長董事會股東大會。第五章 資金的組織第九條 屬于銀行長短期借款的,由財務部根據不同的借款條件辦理財產抵押登記,信用借款資料準備,擔保手續等,并由法人4、代表或其授權代表在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上簽字后,向銀行辦理借款。第十條 向其他單位借入資金的,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代表在相關的借款文件上簽字后,由財務部辦理。第十一條 通過商業信用籌集資金,商業匯票和票據貼現業務由財務部負責辦理。商業信用形成的應付款項,應由業務部門按照審批程序申請,經審批同意后,財務部辦理付款。第十二條 通過租賃方式籌集資金,由公司有關部門組織對設備及相關資產的檢驗確認,財務部會同資產管理及使用部門對方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并由財務部按期結算租賃費。第十三條 籌資過程發生的費用,財務部及時按規定進行財務處理。第六章 籌集資金的管理第十四條 通過各種籌資方式所籌集的資金,要進5、行嚴格的管理,屬于資本金的,按資本金制度進行管理,屬于負債的,按負債管理辦法對債務進行管理。第十五條 資金投入使用以后,資金使用部門和財務部要監督資金的運行,發現其與生產經營的不相適應之處,及時按程序上報主管負責人,并按照審批決定做出調整。第七章 融資擔保管理第十六條 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對外擔保。第十七條 擔保的審批權限總經理、董事長、董事會對擔保的審批權限遵照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和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長的相關授權決議或文件辦理,超出其權限范圍的需上報上一級有權機構審批。第十八條 被擔保對6、象的資信標準被擔保對象同時具備下述資信標準的,公司方可為其提供擔保:1、被擔保人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不存在需要終止的情形;2、被擔保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得高于70%;3、被擔保人在銀行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第十九條 對外擔保的程序(一)對外擔保項目的審批按照融資項目審批程序上報審批。(二)上報對外擔保事項時須同時提供以下材料:1、提出擔保事項的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關于對外擔保事項的報告或說明。2、被擔保對象向公司提交企業基本資料、最近一年又一期企業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的說明等公司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3、公司財務部、財務總監對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準及進行審查的7、審查報告,以及公司目前全部對外擔保的總體情況;第二十條 反擔保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第二十一條 公司財務部要指派專人持續關注對外擔保的債務到期情況和被擔保人的情況,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并定期按程序上報。如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有關責任人要第一時間按程序上報,并采取有效措施,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二十二條 對外擔保的債務到期后,有關責任人要督促被擔保人在限定時間內履8、行償債義務;若被擔保人未能按時履行義務,要及時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第二十三條 擔保的債務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繼續由其提供擔保的,要作為新的對外擔保,重新履行擔保審批程序。第二十四條 有關責任人應當審慎對待和嚴格控制對外擔保產生的債務風險,并對違規或失當的對外擔保產生的損失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第八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數。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或與公司的實際情況不符時,應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