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集團制度立項編制試運行管理辦法2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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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420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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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投資集團制度立項編制、試運行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第一章 總則1第二章 制度主要內容和編制要求2第三章 制度的管理4第四章 制度的立項6第五章 制度的編制7第六章 制度的試運行8第七章 制度的評估、修訂、解釋和廢除9第八章 附則10附錄1:集團級制度封面格式11附錄2:集團級制度次封面格式12附錄3 能投集團制度管理流程13附錄4:能投集團制度立項申請建議書14附錄5:能投集團制度會簽審批表15附錄6:能投集團制度改進建議表16附錄7:能投集團制度修改通知單17附錄8:能投集團制度解釋單2、18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xxx能源投資集團公司(以下簡稱“能投集團”)制度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能投集團制度管理體系,規范能投集團制度制定程序,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總部、下屬分子公司制定并頒布的各類制度。第三條 管理制度的制定應滿足合法性、可行性、嚴肅性和先進性的要求,制度體系的建立應遵循以下原則:(1) 全面性:制度體系在深度和廣度上應能有效支持能投集團的運營管理,不存在制度真空現象。(2) 操作性:制度體系內容的原則性與可操作性應相結合,確保制度體系能有效落實,不存在流于形式現象。(3) 系統性:制度之間應相互配套,相互關聯,不存在相互矛盾的現象。(4) 穩定性:在一3、定時期內必須具有相對的確定性,建立、修訂和廢止等都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不能朝令夕改。第四條 能投集團制度體系分為兩類,即集團級制度和分子公司級制度:(1) 集團級制度:由集團總部制定的用于保證能投集團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對其專業性職能管理系統工作的職能、管理原則、工作流程、方法等方面做出的工作規定或要求。(2) 分子公司級制度:由集團下屬分子公司在集團級制度框架下,制定的用于保證本分子公司內部正常的經營管理或對其專業性職能管理系統工作做出的具體工作規定或要求。(3) 集團級制度在效力上高于分子公司級制度,集團級制度內容與分子公司級制度不一致的,以集團級制度為準。第五條 相關部門職責(1) 經理4、辦公會1. 審定集團年度制度建設計劃;2. 審批、簽署發布集團規章制度;3. 決定集團制度建設的其它重大事項。(2) 企業管理部為能投集團制度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1. 擬訂規章制度管理辦法;2. 組織編制規章制度體系框架及年度制度建設計劃;3. 負責組織集團級制度的起草、審查、會簽、審批、培訓、宣貫、解釋、評 估、修訂及廢除等工作;4. 負責集團級制度的印制、下發、歸檔管理等工作;5. 組織對規章制度進行分類匯編。(3) 集團各部門是能投集團制度建設的承辦部門,主要職責:1. 從集團管理實際需要出發,提出年度制度建設計劃建議;2. 按照下達的年度制度建設計劃,作為主辦部門組織或作為協辦部門參5、與其職責及相關范圍內的規章制度擬訂;3. 負責有關規章制度的培訓;4. 負責有關規章制度的執行,并按照規章制度對相關業務的執行情況進行檢 查與監督;5. 進行年度制度自我評估;6. 按照職責對分子公司需經集團審批或備案的規章制度提出意見。(4) 各分子公司主要職責:1. 參與集團級制度的編制工作。2. 負責建立健全本分子公司制度管理體系。3. 負責分子公司級制度框架目錄和年度制度工作計劃的制定,并組織落實。4. 負責分子公司級制度的起草、審查、會簽、審批、培訓、宣貫、解釋、評 估、修訂及廢除等工作第二章 制度主要內容和編制要求第六條 制度由封面、頒布通知、次封面、目錄、標題、正文、附則及附錄等6、部分組成。第七條 主要內容(1) 集團級制度封面由標題、制度編號、發布日期及實施日期等組成(參見附錄1:集團級制度封面格式),由企業管理部統一印制。(2) 頒布通知,由企業管理部按照公司行文標準統一擬稿,公文中應包括對該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適用范圍及替代制度等進行說明。(3) 次封面,套用封面格式并標識編制、校對、審核、審定人員的姓名(參見附錄2:集團級制度次封面格式)。(4) 制度正文,內容較簡單的制度按“一條到底”式逐條編寫,內容較多的制度則采用“分章貫條” 式編寫,每個部分冠以小標題、標題前面的序號用第一章、第二章表示,每個部分下分若干條時,用第一條、第二條表示,正文所有條連續編號;層7、次較多時,若干條下設順序編號(一)、(二)、(三),其下按1.、2.、3.進行編號,再其下又可按(1)、(2)、(3)進行編號。正文編寫的指導性框架內容如下:1. 起始章節為總則,總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 目的:明確該制度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和要達到的控制目標。(2) 適用范圍:明確該制度的適用范圍或應用領域,如適用的部門、人員、項目、程序等,必要時還應明確寫出不適用的范圍或領域。(3) 特定術語(必要時):對該制度中使用的概念、定義和標準在必要時應給出一個完整、統一和明確的解釋。(4) 相關部門/人員的職責:說明該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的職責和權限,以及規定與實施該制度相關的部門或人員其責任和權8、限。(5) 制定原則和依據文件:制度制定需要遵循的相關原則和本制度相關依據文件。2. 主體內容:明確該制度所要闡述的具體內容、項目和要求,包括所涉及到的程序、方法、措施、標準等,當內容與要求涉及部門較多時,應明確各部門間的協作關系、協作方式和相互制約關系,程序化的內容應盡可能按照流程的要求編制,并附相關流程圖。主體內容可按層次分章、條編寫。3. 結尾章節為附則:列出該制度文件的解釋部門、實施的起始日期等。4. 相關附錄:與該制度文件相關的記錄表單、流程圖等。第八條 制度的編制要求(1) 制度編制時應用詞確切,語句通順。(2) 制度的條款應充分考慮其他相關制度的規定,避免相互抵觸。(3) 制度規9、定應詳實、全面,符合集團實際營運需要。(4) 起草制度時,一律使用A4紙,計算機打印稿報批。(5) 制度標題使用三號黑體,章節號使用四號黑體,正文使用小四號宋體。(6) 正文采用1.5倍行距,章節上下間段落為1行; 第三章 制度的管理第九條 按照能投集團業務模式,集團級制度分為組織管理、經營管理、投資管理、安全與技術管理、運作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與審計管理、行政管理及黨群管理九大類:(1) 組織管理制度:主要指集團組織規程、崗位編制、權限劃分、重要職位說明等方面的制度。(2) 經營管理制度:主要指集團戰略規劃、經營計劃/預算、合同、統計管理及法務管理等方面的制度。(3) 投資管理制度:主要10、指集團對外投資、項目管理等方面的制度。(4) 安全與技術管理制度:主要指集團安全管理、技術管理、專利與知識產權、技術質量標準化等方面的制度。(5) 運作管理制度:主要指集團生產管理、供應管理、銷售管理等方面的制度。(6) 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主要指集團人力資源的聘用、離職、考核、薪酬、培訓、福利及職稱評定等方面的制度。(7) 財務與審計制度:主要指集團財務、會計、固定資產管理及審計等方面的制度。(8) 行政管理制度:主要指集團行政事務、信息化管理及企業文化等方面的制度。(9) 黨群管理制度:集團黨委、紀委、工會、團委、婦委等涉及的制度。第十條 集團級制度編號的組成第十一條 集團級制度分類代號、分11、類順序號見表1。表1 分類代號與分類順序號序號類別分類代號分類順序號1組織管理制度ZZ01992經營管理制度JY01993投資管理制度TZ01994安全與技術管理制度AJ01995運作管理制度YZ01996人力資源管理制度HR01997財務與審計制度CW01998行政管理制度XZ01999黨群管理制度DQ0199第十二條 制度在運行期間如發生個別條款修改(或解釋),為規范管理,制度修改通知單或制度解釋單應進行編號管理,其編號為該制度編號末尾加上阿拉伯數字順序號,中間用“”隔開。第十三條 編號一經確定,以后修訂時只需更換修訂時所在的年份號即可。第十四條 分子公司級制度的分類及編號參照集團級制度的12、相關方法執行,并在企業代號“NT” 后空一格加上分子公司名稱的拼音縮寫(如電力公司“DL”、燃氣集團“RQ”、礦業公司“XX-KY”、)。第十五條 集團級制度基本框架目錄的編制根據能投集團運營管理的需要,由企業管理部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集團級制度基本框架目錄的編制和完善,經分管領導審核、經理辦公會批準后,由企業管理部負責組織落實。每年年初企業管理部應公布現行集團級制度目錄。各下屬單位的分子公司級制度基本框架目錄及每年現行制度目錄需報企業管理部備案。第十六條 制度的管理主要包括制度的立項/年度工作計劃、編制、試運行、評估、解釋、修訂及廢除等工作,集團級制度的管理流程參見附錄3 能投集團制度管理流程。13、第四章 制度的立項第十七條 根據集團級制度基本框架目錄及現行制度運行的實際情況,由企業管理部組織集團級制度的立項管理工作。集團各部門應于每年十二月初完成下一年度與實現本部門工作職責相關制度的新建、修訂及廢除立項申請建議(參見附錄4:能投集團制度立項申請建議書),并提交企業管理部審查(主要審查該制度制定、修訂或廢除的必要性及依據等),經提交部門分管領導審核(主要審核該制度制定、修訂的主要內容等)后,即完成該制度的立項工作。制度立項申請建議書包括以下內容:(一) 制度名稱。(二) 制定(修訂、廢除)制度的必要性。(三) 制度制定(修訂、廢除)的依據。(四) 新建(修訂)制度的主要內容。(五) 起草14、(修訂)部門和起草(修訂)責任人的組成。(六) 起草(修訂)進度計劃及制度擬廢除的具體時間。第十八條 根據批準的制度立項申請建議書,并結合集團下一年度制度評估的具體要求,由企業管理部負責組織編制集團年度制度工作計劃,經分管領導審核、經理辦公會批準后,作為集團級制度年度工作的依據。第十九條 對因情況變化但已列入年度制度工作計劃而無制定(或修訂)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或修訂)而未列入年度制度工作計劃的,相關部門可提出立項申請建議(參見附錄4:能投集團制度立項申請建議書),并以請示報告形式提交企業管理部進行審查,經部門分管領導審核、經理辦公會批準后撤消或增加該制度的立項,企業管理部應及時調整年度制15、度工作計劃。第二十條 各分子公司年度制度工作計劃由分子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工作計劃應報企業管理部備案。第五章 制度的編制第二十一條 按照批準的年度制度工作計劃,企業管理部負責組織集團級制度的編制工作。制度草案一般由其內容所涉及專業的總部部門負責起草;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主要業務的,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企業管理部負責組織和協調工作。制度在起草過程中,應廣泛聽取相關部門特別是基層單位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討論會、征詢意見表等多種形式。第二十二條 制度草案經起草部門領導校對后提交企業管理部進行審查,起草部門(小組)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 制度草案(含電子文檔)。(2) 制度制定的相關16、依據(包括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制度或事實)和索引。(3) 有關國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第二十三條 企業管理部負責對制度草案就下列主要方面進行審查:(1) 制度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政策。(2) 制度草案內容是否符合集團實際運營管理的需要。(3) 制度草案內容與現行制度是否協調,如果要改變現行制度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4) 制度結構、條款、文字等是否符合制度的要求(形式審查)。第二十四條 對需要會簽的制度,由企業管理部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制度草案進行會簽(參見附錄5:能投集團制度會簽審批表)。會簽部門領導就該制度與其部門工作相關的條款的合理性、有17、效性和可操作性等進行確認,并出具會簽意見,交企業管理部。第二十五條 根據審查和會簽的意見,企業管理部應會同起草部門對相關意見提出處理建議,并編制制度審查報告,制度草案及制度審查報告經起草部門分管領導審核后,報經理辦公會批準。根據分管領導及經理辦公會的審批意見,企業管理部組織起草部門完成制度草案的修改和完善,并負責制度終校和制度編號的確定。制度原稿及審批過程記錄由企業管理部負責存檔。第二十六條 分子公司級制度由各分子公司負責組織起草,其中組織管理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投資管理制度、財務與審計制度經分子公司領導審核后,由集團企業管理部組織集團相關部門審查并報經理辦公會批準后實施,其它制度則由分子18、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分子公司級制度(含電子文檔)需報集團企業管理部備案。第二十七條 制度的頒布(1) 集團級制度由企業管理部負責統一印制、下發和歸檔(含電子文檔)管理。新制度頒布時應在制度主題后標識“試行”字樣,并在頒布通知中說明試運行時限。(2) 下屬單位的分子公司級制度由各分子公司自行印制、下發和歸檔(含電子文檔)管理。第二十八條 制度頒布后,由起草部門及分管領導負責監督實施,企業管理部負責對制度運行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反饋與評估。第六章 制度的試運行第二十九條 新制度頒布后,企業管理部應及時組織制度起草部門在集團范圍內進行制度的宣貫工作。第三十條 新制度一律試運行X個月。試運行期間企業管19、理部和制度起草部門應及時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作好記錄。在試運行期結束前15天,企業管理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就制度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及運行效果等進行綜合評估和分析,并編制制度試運行評估分析報告,視制度試運行情況對制度進行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修訂后的制度經分管領導審核后,由企業管理部正式頒布。第七章 制度的評估、修訂、解釋和廢除第三十一條 制度的改進建議集團任何部門或個人就集團級制度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可隨時向企業管理部提出改進建議(參見附錄6:能投集團制度改進建議表),企業管理部應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改進建議進行分析、研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并及時反饋給建議部門或個人。第三十二條 制度的20、評估為適應集團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和內部管理水平提高的要求,企業管理部應就制度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定期組織制度的評估,評估周期不超過兩年,制度評估應納入集團年度制度工作計劃。制度評估前企業管理部應會同制度起草部門對制度的執行情況及存在問題廣泛收集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對意見和建議進行分析,提出改進措施,并編寫制度執行評估報告,經分管領導審核,經理辦公會批準后,視具體情況進入制度立項程序。第三十三條 制度的修訂和修改制度修訂應遵循可行性、穩定性、總體修訂和局部修訂相結合以及新制度優先的總體原則。(1) 制度的修訂應列入集團年度制度工作計劃,由企業管理部負責組織制度的修訂工作。制度修訂草案及修訂說21、明的編制一般由制度起草部門負責,修訂后的制度草案審批程序按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執行。(2) 對于制度執行過程中個別條款的適應性修改或補充,制度起草部門可采用制度修改單的形式進行(參見附錄7:能投集團制度修改通知單)修改或補充,制度修改通知單經企業管理部組織會簽、分管領導批準后,由企業管理部負責發放和存檔。制度修改通知單具有制度條款同樣的效力。第三十四條 制度的解釋集團級制度由企業管理部負責組織解釋,制度起草部門負責制度的具體解釋工作。制度起草部門應采用書面形式進行(參見附錄8:能投集團制度解釋單)解釋,經企業管理部會簽、分管領導批準后,由企業管理部視解釋內容涉及面確定表單的發放范圍并負責發放和存22、檔。制度解釋單具有制度條款同樣的效力。第三十五條 制度的廢除廢除某項制度應由同級或高級的制度文件予以確定,廢除主要制度時還需考慮廢除從屬附件形式的制度。制度的廢除列入集團年度制度工作計劃,由企業管理部負責落實回收及銷毀等工作。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企業管理部負責擬定、解釋及修訂。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執行,原xxx建設投資公司規章制度制定暫行辦法同時作廢。附錄1:集團級制度封面格式附錄2:次封面格式附錄3:能投集團制度管理流程附錄4:能投集團制度立項申請建議書附錄5:能投集團制度會簽審批表附錄6:能投集團制度改進建議表附錄7:能投集團制度修改通知單附錄8:能投集團制度解釋單附23、錄1:集團級制度封面格式 附錄2:集團級制度次封面格式 編 制 校 對 審 核 形式審查 審 定 附錄3 能投集團制度管理流程附錄4:能投集團制度立項申請建議書制度名稱立項類別制定 修訂 廢除申請部門申請人申請日期年 月 日制定(修訂、廢除)的必要性制定(修訂、廢除)的依據新建(修訂)制度的主要內容起草/修訂人員組成進度計劃部門領導意見簽名: 年 月 日制度管理部門審查意見簽名: 年 月 日分管領導審核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附錄5:能投集團制度會簽審批表制度名稱制度編號擬(修)訂部門擬(修)訂人員校對人員形式審查制度管理部門審查情況簽名: 年 月 日會 簽 情 況部 門會簽意見(可附頁)簽 名審 核 情 況簽名: 年 月 日審定、批準簽名: 年 月 日附錄6:能投集團制度改進建議表制度名稱制度編號建 議部門/人員日 期 年 月 日改進建議原 因制度管理部門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起草部門處理意見簽名: 年 月 日改進建議落實情況制度管理部門(簽名):年 月 日附錄7:能投集團制度修改通知單制度名稱制度編號修改部門修改單編號修改原因修改內容修改前修改后備 注發出日期發往部門編 制校 對會 簽審 核附錄8:能投集團制度解釋單制度名稱制度編號提請解釋部門/人解釋單編號提請解釋內 容解 釋 結 果發出日期發往部門/人編 制校 對會 簽審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