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公司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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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424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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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資擔保公司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XX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證公司內部重大事項的信息快速傳遞、歸集和有效管理,及時、準確、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XX擔保有限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重大事項是指公司在經營生產活動中發生或將要發生會影響社會公眾投資者投資取向,或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已經或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事項。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內部2、信息報告義務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負責人;(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三)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東;(五)公司各部門其他對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五條公司重大事項的披露工作由董事會統一領導和管理。第六條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是董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董事會成員負責,具體執行重大事項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項。第七條報告義務人為重大事項內部報告的第一責任人,負有敦促本部門或單位信息收集、整理的義務以及向董事會辦公室報告其職權范圍內所知悉的重大事項信息的義務。報告義務人對所報告信息、3、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指定專門人員擔任重大事項信息內部報告的聯絡人,及時向董事會辦公室提供和報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項信息。在出現本制度第三章規定的情形時,報告義務人應在第一時間將有關信息向公司董事長和董事會成員報告,并配合董事會辦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項事宜。第八條報告義務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項信息尚未公開披露前,負有嚴格保密義務。第三章重大事項信息的范圍第九條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及其持續變更進程:(一)擬提交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的事項。(二)公司召開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包括變更召開股東大會日期的通知)并作出決議。(三)交易事項,包括:1、購買或出售資產(不含4、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及出售產品、商品等與日常生產經營相關的資產購買或者出售行為,但資產置換中涉及購買、出售此類資產的,仍包括在報告事項之內);2、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3、提供財務資助;4、提供擔保;5、租入或租出資產;6、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7、贈與或受贈資產;8、債權、債務重組;9、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10、簽訂許可協議;公司發生的上述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A、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帳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B、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5、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主營業務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C、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D、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E、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四)關聯交易事項: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與關聯法人交易金額達到36、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0.5%以上的下列關聯交易事項:1、本條款第(三)項規定的交易事項;2、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3、銷售產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勞務;5、委托或受托銷售;6、關聯雙方共同投資;7、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義務轉移的事項;(五)訴訟和仲裁事項:1、涉案金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2、連續十二個月內發生的訴訟和仲裁事項涉案金額累計達到前款所述標準的,適用該條規定。(六)其它重大事件:1、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2、業績預告和盈利預測的修正;3、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4、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5、公司激勵計劃等有關事項7、;6、公司及公司股東發生承諾事項。(七)重大風險事項:1、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2、發生重大債務、未清償到期重大債務或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3、可能依法承擔重大違約責任或大額賠償責任;4、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5、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法院依法撤銷;6、公司決定解散或被有權機關依法責令關閉;7、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一般指凈資產為負值);8、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進入破產流程,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9、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被抵押、質押;10、主要或全部業務陷入停頓;11、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1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8、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采取強制措施及出現其他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13、公司認定的其他重大風險情況。(八)重大變更事項:1、變更公司名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2、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3、變更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4、董事會就公司可轉換債券或其他再融資方案形成相關決議;5、監管部門對公司可轉換債券發行申請或其他再融資方案提出了相應的審核意見;6、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含獨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辭職或發生變動;7、 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8、訂立與經營相關的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9、新產品的研制開發或獲批生產;109、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11、聘任或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12、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轉回大額資產減值準備或發生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13、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發生的如下事件:(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持股情況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或擬發生較大變化;(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三)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四)擬對股東進行重大資產或業務重組;(五)監管部10、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公司控股股東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協議轉讓股份的,該股東應持續向公司董事長和董事會成員報告協議轉讓股份的進程。第四章重大事項信息內部報告流程與管理第十二條報告義務人應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內部重大事項信息后的第一時間向公司董事長和董事會成員報告有關情況。第十三條內部信息的報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書面形式、電話形式、電子郵件形式、口頭形式、會議形式等。信息披露報告人原則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長和董事會成員報告重大事項信息,但如遇緊急情況,也可以先以口頭形式報告,再根據公司董事長和董事會成員的要求補充相關書面材料,該書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關重大事項的情況介紹11、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合同或協議、政府批文、相關法律法規、法院判決書等。第十四條董事會成員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上報的重大信息進行分析判斷,如需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董事會成員應立即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進行匯報,提請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履行相應流程,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公開披露。第十五條對投資者關注且非強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項,董事會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司相關規定的流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有關信息,或組織公司有關方面及時與投資者溝通、交流。第十六條董事會辦公室建立重大事項信息內部報告檔案,對上報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并對重大事項信息內部報告義務人進行考核。第十七條公司董事會成員應12、當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司負有重大事項報告義務的有關人員進行有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溝通和培訓,以保證公司內部重大事項報告的及時和準確。第十八條未經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公司各部門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對外進行信息披露。第十九條報告義務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導致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給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或損失時,公司將追究報告義務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日后頒布或修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定流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則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董事會應及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