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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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425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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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投資基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及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其實施準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投資人所應當知道的信息和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及基金份額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2、大信息,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公司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第三條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續責任,公司應該忠實誠信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的義務。第四條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及相關實施準則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證公開披露文件的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三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規定第五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說明書;(二)基金合同;(三)基金托管協議;(四)基金3、份額發售公告;(五)基金募集情況;(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七)基金份額xx交易公告書;(八)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九)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十)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和開放式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十一)臨時報告;(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十五)澄清公告;(十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第六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4、損失;(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六)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七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第八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應當為人民幣元。第四章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九條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公司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第十條公司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5、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第十一條公司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公司應當在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公司應當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并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第五章基金運作信息披露第十三條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公司應在基金上市交易日前三個工作日,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至少登載在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及公司的互聯網網站上。第十四條公司應當至少每周公6、告一次封閉式基金的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第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公司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公司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第十六條公司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年度報告中披露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管理費、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的金額,并說明管理費中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的客戶維護費總額。公司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7、刊和網站上。公司應及時公告推出的費率優惠業務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十七條公司應當在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份額發售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第十八條公司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九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并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第二十條公司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8、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并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第二十一條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公司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第二十二條基金定期報告應當在公開披露的第二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公司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報備應當采用電子文本和書面報告兩種方式。第六章基金臨時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條基金發生重大事件,公司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公司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二)提9、前終止基金合同;(三)基金擴募;(四)延長基金合同期限;(五)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六)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xx;(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八)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九)基金募集期延長;(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10、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十六)重大xx交易事項;(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項;(十八)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十九)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二十)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二十一)變更基金份額發售機構;(二十二)基金更換注冊登記機構;(二十三)開放式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二十四)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二十五)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二十六)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二十七)開放式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11、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二十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四條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第二十五條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公司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第七章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第二十六條信息事務管理(一)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由公司督察長全面負責;(二)公司各部門根據其業務范圍提供信息披露中相關內容;提供部門需對提供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12、及時性負責。(三)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各部門提供的內容進行審查,出具審核意見并形成報告,信息披露文本的歸檔及保管等;(四)市場部負責指定報刊的刊載工作、公司網站發布及基金投資者咨詢等;(五)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由公司負責制作,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并確認;(六)用于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文件須經公司信息披露流程審核通過方可對外披露;(七)公司除應當遵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其各項實施準則的各項規定公開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如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與證券投資基金13、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其各項實施準則相沖突時,應依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其各項實施準則辦理;(八)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以及證券時報。公司應至少在以上一家媒體上披露公司及基金信息,所選定的報刊在一個基金會計年度內保持不變;(九)信息披露除在以上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上刊載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報刊上披露,但必須保證:1、指定報刊不晚于非指定報刊披露信息;2、在不同報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一致。(十)招募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在編制完成后,應放置在公司所在地,供公眾查閱、復制。第二十七條公司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14、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的規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項和特殊基金品種的信息披露,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編報規則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公司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財務會計、法律等事項的,公司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審查驗證,并出具書面意見。第二十九條公司信息披露負責人應當將本人姓名、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辦公室電話號碼、圖文傳真號碼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報告中國證監會并公告。第三十條公司信息披露負責人唯一代表公司對外進行基金信息披露,其他公司員工無權進行任何形式的信息披露。公司信息披露負責人代表公司進行有關基金信息披露活動時,應確保披露信息準確、真實和完整,沒有重大遺漏或嚴重誤導性陳述。第三十一條公司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不得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也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將內幕信息透露給他人,為他人謀取私利。第三十二條信息披露工作總結由公司信息披露負責人定期向總經理匯報,同時監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對信息披露工作進行檢討評價,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辦法,對出現的失誤提出處理意見。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日后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并及時修訂。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第三十五條本制度在公司正式發文后統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