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資公司風險控制管理制度2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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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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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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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投資公司風險控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第一章 總則2第二章 金融投資業務流程2第三章 客戶申請與立項3第四章 項目初審53.抵押不足或全投資的項目俱應組織人員進行現場考察。6(5)調查非市區的客戶必須出具相應抵押物的調查照片。6(5)借款背景、期望條件;72、還款能力分析8(1)財務分析8(4)非財務因素分析8(5)綜合分析8(8)收費測評情況。9第五章 項目審批9第六章 會議評審10第七章 投資合同的簽訂131、簽署貸款擔保協議書 ; 2、簽署反擔保合同;14第八章 反擔保164.國家公2、務員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17 第九章 擔保收費185、擔保費、評審費以公司公布的收費標準為準。18第十章 擔保項目管理192、供、產、銷實現情況,以及與評審預測數、歷史數的差異分析;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金融投資行為,保證金融投資業務工作質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從事金融投資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和風險可控的原則。第二章 金融投資業務流程第三條 金融投資業務流程主要包括: 客戶申請 投資立項 項目初審 會議評審 投資審批 簽訂合同 跟蹤監督 解除投資(代償追償) 第三章 客戶申請與立項 第四條 客戶咨詢和申請由3、風險投資部受理,程序是: 1、客戶經理與來訪客戶交談,根據客戶口述的情況,登記申投單位信息表。 2、客戶經理向客戶提供擔保貸款業務有關要求、內容等情況。 3、按照立項條件預審借款主體資格、信用記錄、會計報表或有關填報數據以及與借款、反擔保有關的證明材料。 4、初步評價立項條件,必要時,進行預審資信測評,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報風險投資部經理予以立項,通知客戶準備授信資料;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報告投資部經理同意后,回復申投單位;重要項目報告總經理或業務副總后回復申投單位。 第五條 立項條件:凡屬于安徽省當地常住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皆4、可申請本公司的金融投資服務。下列企業(個人)原則上不予立項:1.資信記錄不良;2.有犯罪記錄的;3.自然人年齡超過60周歲;4.企業成立時間不到一年;5.企業主要股東有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條 申投單位應報送的資料(由客戶經理與原件核對): 1.企業(個人)貸款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3.戶口簿(借款人、配偶復印件) 4.非當地戶籍人士提供有效居住證明、居住證或暫住證等(復印件) 5.結婚證(復印件)或末婚證明 6.配偶的身份證(復印件) 7.配偶同意借款證明書 8.配偶同意房產(或車輛)抵押的證明書 9.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收入證明(公司出具證明) 10.公司及股東個人資產證5、明(復印件) 1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12.代碼證(復印件) 13.驗資報告(復印件) 14.公司章程(復印件) 15.近三年度及近一個月財務報表 16.公司上個月完稅證明(包括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等復印件)第七條 對確認屬于潛力型中小企業并符合我公司立項條件的申投單位,應將其按重點項目給予對待,適當調整評審力量,加快評審工作進度,優先進行評審。第四章 項目初審 第八條 已立項的項目,由客戶經理報送風險管理部。風險管理部經理指定風險管理員 A、B角進行初審,初審過程必須由A、B共同完成,A角提交投資評審報告,B角提交補充意見。初審過程中有關聯系、協調事宜由A角牽頭。風險管理員經審核6、,不符合初審條件的,退回投資部,建議補充材料;符合初審條件的,組織初審,進入初審程序。(初審條件參照立項條件) 初審程序 1.風險管理員進行風險評審,提交投資評審報告,風險管理部經理出具書面意見。 2.抵押借款進行書面評審,部分可能有風險的應組織人員進行現場考察。 3.抵押不足或全投資的項目俱應組織人員進行現場考察。 (1)須進行現場考察的投資項目,初審過程必須由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完成,可由風險管理部經理指定風險管理員協同客戶經理進行初審, 風險管理員提交投資評審報告,客戶經理角提交補充意見。初審由風險管理員負責,有關聯系、協調事宜由客戶經理牽頭。風險管理部單獨考察的,投資部應予以配合。 7、(2)初審人員由風險管理部經理指定。個人投資金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內、企業投資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內的項目,由分管副總及風險管理員負責現場考評;個人投資金額在30-100萬元(含100萬元)、企業投資金額在100-300萬元(含300萬元)的項目,由總經理及風險管理部經理負責現場考評;凡投資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風險管理部應建議董事長參與現場考評。 (3)風險程度難確定的項目,部門經理應參與現場考評或建議董事長參與現場考評。 (4)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越級進行現場考評,由總經理審批,調查人員將調查結果和審查意見及時向總經理書面匯報。 (5)調查非市區的客戶必須出具相應抵押8、物的調查照片。 第九條 初審過程必須由風險管理員 A、B角共同對申投單位進行現場考察;與申投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重要影響的人面談;就重要問題向申投單位有關聯的部門或人士訪談;就采購、銷售及其他生產經營問題向有關方面調查落實,對抵押物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進行核查;對申投單位所報財務資料和有關數據進行核查。初審過程中要作出詳細記錄,索取資料要保存完整。 第十條 初審工作從立項開始一般應在 2個工作日內完成,超過上述時間的,風險管理員應及時向部門經理匯報原因并在投資項目審理進展表中記載。 第十一條 初審過程中若申投單位不予配合,或者主動要求撤回投資申請等影響到初審工作繼續進行,或出具虛假資料、9、所做陳述與事實出入較大、重大經濟決策失誤、違法亂紀問題等,經初審予以否決或暫緩的,應報告部門經理和公司高層。 第十二條 投資評審報告應揭示以下主要內容: 1、基本情況:(1)借款目的、還款來源、資產轉換周期、還款記錄 (2)法定代表人(借款人) 的經歷、素質、能力、信用記錄等情況; (3)主要經營范圍及生產經營規模,主要銷售渠道; (4)申投理由及相關籌資計劃;(5)借款背景、期望條件;(6)借款額;借款起止日期;借款擔保人及擔保方式; 到期先還后借/終止借款。 2、還款能力分析 (1)財務分析 A、評估借款人的經營活動的情況; B、通過各種財務指標來反映和分析借款人的償債能力; C、流動比率10、=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D、資產負債率=總負債/總資產。 (2)現金流量分析(現金流量來源是否充足) (3)評估抵押品和反擔保措施 A、抵押物評估價的準確性和變現能力; B、反擔保措施的風險評估。 (4)非財務因素分析行業風險、管理風險、自然及社會因素、還款意愿。 (5)綜合分析 借款人目前的財務狀況?現金流量是否充足?是否有能力還款? 借款人的過去的經營業績和記錄?是否有還款意愿? 借款人目前和潛在的問題?對借款的償還會有何影響? 借款人未來的經營狀況?如何償還借款? 借款人違約,我司代償后追償的難易程度。 (6)風險測評情況及反擔保措施 A、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風險; (7)初審結論(包括11、基本風險度評估、評價、支持理由等)。 (8)收費測評情況。 第十三條 初審報告要求全面客觀地反映申投單位情況,不能出具虛假報告和遺漏重大問題的報告。 第十四條 當A、B角最終意見有分歧時,由風險管理部經理決定是否提交上級審核。第十五條 投資部不服風險管理部意見,經投資部經理簽字后可以向風險管理部提出復審建議。第十六條 經上級主管批準的復審建議風險管理部經理須安排其他風險管理員進行復審或親自復審。第十七條 風險管理部經理根據投資評審報告及補充意見出具初審意見, 將材料移送投資部。第五章 項目審批 第十八條 項目初審合格后,客戶經理依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上級在受理后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第12、十九條 投資金額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項目,由副總經理審批;投資金額在3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項目,由總經理審批;投資金額在100萬元至300萬元(含300萬元)的項目,由董事長審批;投資金額在300萬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響、復雜的投資項目,組織評審委員會集體評審。 第二十條 審批人對初審報告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并進行必要的查證后,提出審核意見。 第六章 會議評審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評審委員會,負責金額300萬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響、復雜擔保項目的評審。 評審委員由公司董事會委派或聘請,評審委員會由7名以上評審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具體項目評審由主任委員負責組成評審小組13、,評審小組由3名以上評審委員單數成組,根據評審需要可邀請專門人員列席。列席人員只參與發表意見,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 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 副總經理、風險管理部經理、公司法律顧問、投資風險部經理、評審委員會認為須參加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三條 評審議程: 1、評審會議由風險管理部經理提議,評審會主任委員決定組成人員和負責召集; 2、由項目經理A角報告項目內容及初審意見,項目經理B角作補充說明; 3、項目主審及法律顧問陳述審核意見; 4、按照實事求是、科學分析的原則,根據公司的有關規定,對項目和初審報告提出問題,由A、B角或風險管理部經理回答或解釋; 5、參會人員就項14、目有關問題進行充分討論; 6、各評審委員就投資方案發表意見,并將最終意見填入評審委評議表中并由本人簽名 ; 7、以抵押方式為主的項目經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通過后,將評審委評議表及有關資料提交總經理審批;不足三分之二評審委員同意的項目,作為否決項目報告審批人;8、以純保證方式投資項目、安徽省以外的項目、單筆投資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項目,實行評審委員一票否決制。 9、對雖未否決但評審委員有不同調整意見的項目,綜合意見后提交審批人審批;10、對因資料不全或資料不能說明問題而導致評審委員會對項目部分內容不能做出判斷時,主任委員應提出需補充和進一步落實的資料及其要求,由風險管理部按要求加以落實。風險管15、理部安排項目經理在會后落實并由部門經理核實后報評審委員會。第二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意見包括: 1.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 2.借款的合法性; 3. 投資的合法性; 4.反擔保的法律效力及可操作性; 5.法律風險、障礙和問題的提示; 6. 初審過程的合規性; 7. 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8.證據的充分性、結論的客觀性、方案的可行性; 9.復核風險度測評結果,評價反擔保強度的適當性; 10.主要風險及重要信息提示; 11.對投資方案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經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通過的項目,審批人有權否決;但經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否決的項目,審批人只有權決定進行復議,而無權決定予以投資16、。 第二十六條 評審會議的其它規定 1、會議召開前一天,由風險管理部發出會議通知并向評委提供有關資料。 2、與會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不得無故缺席,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但會后應提出書面意見。若參加人數未超過評委的2/3,則會議改期舉行。 3、 會議由評審委或評審小組確定專人記錄,會議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議主題、出席人員、每位與會評委對項目所持的意見以及會議最后綜合的意見。會后一天內整理出會議紀要,全體參會人員在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公司認為有必要請專家進行咨詢和評議的項目,由風險管理部組織有關專家評議,風險管理部負責提前三天將評議材料交有關專家,專家評議完成后須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17、 有以下情形的項目須進行復議: 1.公司評審委員會建議否決但審批人認為有必要進行復議的項目;2.自公司批準投資之日起三個月后才辦理手續的項目。 3.項目復議由原項目經理A、B角(或重新委派A、B角)從初審程序開始辦理,并向評審會議提交評審復議申請表。第七章 投資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九條 項目獲準后,由項目經理通知被投資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向貸款銀行出具有關資料,申保單位按通知要求交費后,辦理合同簽訂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 簽訂合同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項目經理向對方當事人說明相關事宜。2、項目經理根據議定的擔保方案確定需簽訂的合同。 3、項目經理要求對方當事人填寫相關資料 ,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18、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復印件等文件(我方已有的可不再提供)。 4、項目經理填寫各合同文本一份,交由主管領導審閱,并簽署意見;需修改的,在一個工作日內修改完畢。 5、項目經理至遲在簽約前一日將各合同文本按使用份數準備齊全,并按簽約方的不同分別置備。 6、項目經理通知對方當事人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如無特殊情況,應在本公司的辦公場所簽約。對方當事人應親自到場簽章,即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自然人本人簽名或蓋章。對方當事人不能當場簽章的,應當辦理簽章真實性公證。無法辦理公證的,應用折角法和疊影法與我方留存的其真實簽章核對。 7、合同簽訂后,擔保合同原件由項目經理報送風險19、管理部檔案管理人員及時歸檔保管,復印件由項目經理留存一份。 第三十一條 合同文本簽署的順序如下: 1、簽署貸款擔保協議書 ; 2、簽署反擔保合同;3、公司與銀行簽署保證合同,銀行蓋章后返還公司一份保存 ; 第三十二條 在簽訂合同的前后,應辦理下列手續: 1、簽約前 (1)對方出具董事會決議 對方為單位,且與我公司簽訂保證、抵押或質押等(反)擔保合同的,應出具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得參加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對方的公司章程已明確授權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的,可以不經董事會同意。 (20、2)對方提供股東會決議 對方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質押于我公司的,應提供股份所在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出質股權的股東會決議。 (3)抵(質)押物評估 對方以抵押或質押方式提供(反)擔保的,應委托評估機構對抵(質)押物進行評估,并提供評估報告。2、簽約后 (1)家庭財產共有人的同意 與我公司簽訂保證、抵押或質押等反擔保合同的對方為個人,有配偶的,夫妻雙方共同作為合同一方,其他家庭財產共有人應以在合同上署名或出具承諾書的方式表示同意。(2)登記 以房地產抵押的,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以機器設備抵押的,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以有限公司的股份質押的,應記載于股東名冊。股份所在公司無股東名冊21、的,由我公司根據其設立時的驗資報告,工商登記資料和股權變動情況協助建立。股東名冊正本交股份所在公司置備,復印件注明“本復印件與我公司唯一置備的股東名冊正本一致”并加蓋公司公章,由我公司留存。 以股票質押的,應到證券登記機構登記。 以存單質押的,應到帳戶所在的金融機構登記,并取得存單止付的回執。 上述登記程序無法辦理的,應取得相關證據或由有關方面出具情況說明,抵(質)押物的權利證書移交我方,并由抵押人簽署阻礙登記的原因消除后即補辦登記的承諾書。 (3)移交動產或不動產權利憑證 以房地產抵押的,房地產證書移交我公司或銀行保管。 以機器設備抵押的,他項權證由我公司或銀行取得。 以股票質押的,股票(或22、股權證)移交我公司或銀行保管。 以存單質押的,存單正本移交我公司或銀行保管。 以動產質押的,質物移交我公司或銀行保管。 (4)公證: 股權質押和動產抵押,應辦理公證。 (5)其他: 以債權質押的,可開立我公司與質押人共同監管的帳戶。 第三十三條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規定程序辦理的,應經公司領導批準。 第三十四條 簽約手續辦理完畢后,有關監管資料物品移交相關部門,進行監管。第八章 反擔保 第三十五條 對于獲準擔保的項目,由項目經理按照議定的方案辦理反擔保。反擔保的方式包括財產抵押、財產或權利質押、單位或個人的保證、保證金等。 第三十六條 用于反擔保的抵押物和質押物的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23、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用房產及其他不動產抵押的,抵押率不高于(凈值的) 80;用車輛及其他動產抵押或質押的,抵、質押率不高于(凈值的)60;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的,質押率不高于(凈資產額的)70;以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的,質押率不高于(市值的)70;以存單或債券質押的,質押率不高于(面值的)90。應用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采用保證反擔保時,反擔保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主體資格和擔保能力; 2、有效凈資產扣除已對外擔保額的余額不低于反擔保額的二倍; 3、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4、連續兩年盈利; 5、已投保財產保險,且保險期超出保證期間至少六個月。 反擔保個人應符合下24、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住所在本地或在本地有經常居所; 3.有一定的個人(或家庭)財產,收入穩定;4.國家公務員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5.公司認可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八條 以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方式反擔保的,一般應同時附加保證金。保證金按照擔保額的10%收取,風險較低的企業項目保證金最低可按5%收取,特殊項目保證金最高可上浮至30%,具體數額在與被擔保企業協商后確定。 第九章 擔保收費 第三十九條 擔保收費包括評審費和擔保費。對正式立項的項目收取評審費;對不能承保的項目酌情收取一定的評審費用;對正式承保的項目同時收取擔保費。 第四十條 費用收取標準: 1、評審費按擔保申請額25、的1% 收取,最少不低于2000元。凡我公司立項的申保單位,在實地考察前,均應先收取評審費,由業務部通知財務部門收款并開具發票。 2、擔保費以擔保金額為基數,按擔保費率(月率)計算收取。 擔保費 =擔保金額月擔保費率擔保時間(月) 3、月擔保費率在月基準擔保費率 3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情況確定,最高可上浮50%。4、對資信較好、風險較低的項目擔保費最低可下浮30%,下浮權限另定。5、擔保費、評審費以公司公布的收費標準為準。 第四十一條 擔保費、保證金原則上于簽訂擔保合同時收取 。 第四十二條 擔保費由項目經理測算,經上報審批人審批后,由項目經理通知申保單位并通知財務部門辦理收款手續。 第十章 擔保26、項目管理 第四十三條 已擔保項目由項目經理負責日常跟蹤,風險管理部負責監督及風險管理。 第四十四條 項目經理根據風險程度,定期實地調查和詳細記錄被保單位的情況,并于調查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跟蹤報告,報送至公司領導。 第四十五條 項目經理應于貸款到期前一個月與銀行聯系,隨時掌握被擔保單位資金動態,并提醒被擔保單位在貸款到期前籌集還貸資金。 第四十六條 項目經理應和銀行保持聯系,關注被擔保單位還息動態,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向風險管理部反饋信息,風險管理部根據情況建立預警檔案,制定風險防范計劃。 第四十七條 風險管理部應參照合作銀行建立客戶信用評級管理系統,以便查詢客戶信息。 第四十八條 跟蹤報告應反映以27、下內容: 1、企業遵守協定、有關承諾的情況; 2、供、產、銷實現情況,以及與評審預測數、歷史數的差異分析; 3、 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分析,主要與擔保前預測數據對比; 4、 現金流量分析,主要評價銷售帳款資金的收回狀況、與評審預測數的差異、對還貸的保證程度等; 5、擔保以后從其他渠道融資及其他渠道貸款的償還情況; 6、 市場狀況及對該企業的影響; 7、 反擔保人、反擔保標的物及有關影響因素的變化情況; 8、企業管理、運行狀況的綜合評價。特別是主要股東、經營班子及主要崗位人員的變化;經營戰略調整;主要客戶的變化等情況; 9、意見、建議及重要說明。 第四十九條 風險管理部實施監督及風險管理的內容主要28、有:1、就在保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調查并進行風險度測評和對比分析,以復核跟蹤報告反映情況、問題的真實性、全面性、及時性; 2、根據領導指示就個別項目和項目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查分析;3、搜集、調查核實有關信息動態,及時向領導進行預警性報告; 4、就續保、擴保項目提出審核意見; 5、對擔保業務風險進行綜合評價與控制; 6、對逾期代償項目實施特別程序監管。 第五十條 風險管理部實施監管所需企業會計報表等資料,如項目經理已有的,由項目經理提供,應避免重復向企業索取資料。 第五十一條 業務部、風險管理部到企業調查應攜帶公司的派出通知 。 第五十二條 風險管理部負責被擔保單位信用檔案管理,對按期還貸、逾期后29、還貸、經公司代償后全部或部分歸還以及導致擔保損失的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并作為信息資源加以管理。 第十一章 項目的延期 第五十三條 需要延期的項目,借款人要在該項目到期前 20天向我公司提出擔保延期書面申請,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資料。項目經理應提前就延期問題與銀行磋商并向公司及時匯報。 第五十四條 延期包括借新還舊和展期。借款人需要對原貸款項目辦理借新還舊(或展期)手續時,該項目的擔保按新項目處理程序和辦法辦理。 第五十五條 延期項目的跟蹤由項目經理負責,擔保部應將延期項目作為監督重點。 第五十六條 逾期不足三個月的項目延期處理按原審批程序辦理;逾期超過三個月(含)的延期處理程序為:由擔保部提出初30、審意見,根據監管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然后進入原決策審批程序。擔保部對逾期項目的處理意見包括: 1、簽訂補充條款以增加抵押物數量或選擇更為可靠的反擔保單位。 2、擬列入預警項目。 3、建議撤保。 第五十七條 延期和逾期項目不宜繼續擔保時或者項目沒有到期而發生重大變化、出現風險時,應由風險管理部申請列入預警項目。預警項目的確定及撤消權限為總經理辦公會。預警項目的后期管理,由風險管理部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領導,并會同項目承擔企業及貸款銀行協商,以尋求解決辦法。 第十二章 項目的撤保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主動撤保: 1、資金實際使用未按貸款擔保申報時的用途使用; 2、公司認定借款人出31、現重大經營失誤或市場、財務狀況等方面出現風險; 3、項目或企業技術競爭水平下降; 4、項目承擔企業提供虛假資料或具欺詐行為; 5、連續二年,該項目未能達到初審預測目標。 第五十九條 撤保由風險管理部提出,所有的撤保必須通過公司討論決定。 第十三章 擔保項目的終止 第六十條 對于已解除擔保責任的擔保項目,由項目經理向銀行索取解除擔保通知函(或按合同約定自動解除責任)。對已辦項目終結手續的,經業務部和財務部門審核無誤后,將所抵押、質押的有關財產和權利憑證等資料退還被保企業,項目經理牽頭,業務部及公司財務管理部簽章提交解除擔保報告書。 第十四章 代償與追償 第六十一條 被擔保的企業,即主債務人,到期32、未能履行債務,由我公司代為履行后,公司應依法向主債務人追償。如債務人仍不履行,應按下列方式追償: 1、如主債務人或第三人與公司訂立反擔保合同,應以抵押物、質押物或質權標的折價或以其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清償債務; 2、如其他單位或個人為主債務人提供保證反擔保的,應向該保證人追索; 3、如主債務人向公司交納了保證金的,優先扣除實現債權的費用外,直接與債務抵銷。 4、未設立反擔保,或反擔保權實現后仍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繼續向主債務人追償,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公證強制執行和支付令等方式。 第六十二條 代償后的追償以及對債務人的管理工作,由風險管理部負責,業務部配合。 第六十三條 債務人破產案件已由人民33、法院受理的,我公司應告知主債權人申報債權。主債權人不申報的,我公司應作為保證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通知主債權人解除保證合同,且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我公司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我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我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 第十五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六十六條 本制度由XX擔保公司負責解釋。第六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