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地產集團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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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467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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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地產集團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某高速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地產集團”)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規范內部審計工作, 保障公司規范運作,提升公司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 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 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安徽省省屬企業內部審計 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內部審 計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地產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公司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 評價活動,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2、財務會計制度和公司 內部管理規定,對公司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全面預算、財 務決算、工程項目預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等有關經濟 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和評 價,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的行為。第三條 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組織開 展,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各方面、各環節進行監督和評價,以 確定其是否遵循了公司的方針、政策和計劃,是否符合公司 規定的程序與標準,是否符合公司制訂的規章制度,是否有 效、經濟合理地使用了資源,是否與公司發展目標相一致等。 及時發現問題,明確經濟責任,糾正違規行為。檢查內部控制程序的合理性與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維護公司 正常經營秩序,3、實現公司的經營目標以及國有資產保值增 值。第四條 地產集團各部門、子公司(含控股公司)及辦事 處均應按照本制度規定,接受內部審計監督。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第五條 地產集團設立監察審計部,地產集團監察審計 部為專職內部審計部門,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獨立行 使內部審計職權。第六條 審計、監察人員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 道德,具備與審計崗位相適應的審計、會計、經濟管理、法 律、工程造價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熟悉公司及下屬 單位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制度,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來保 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第七條 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審計部門可以從各單位臨 時抽調人員,各單位應予配合;必要時還可以從公4、司外部聘 用輔助單位或人員。期間,按照規定行使審計職權并承擔相 應責任。第八條 公司及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審計人員依法行使 職權和履行職責;公司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 計工作。第三章 審計職責與審計權限第九條 審計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二)對地產集團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全面預算、財 務決算、工程項目預(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等有關 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和評價, 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三)組織對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任期或定期經濟 責任審計;(四)對涉及經營管理及制度執行的特定事項進行調查 研究;(五)對建5、設項目全過程的真實性、合法性、規范性、 效益性進行監督和評價活動。內容包括對建設項目投資立 項、設計(勘察)管理、招投標、設備和材料采購、合同管 理、施工管理、工程造價、竣工驗收、銷售管理等過程的審 查和評價;(六)對本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定期審計、評價和意見反饋;參與研究 和修訂有關規章制度;(七)對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戰略部署及公司決定等事 項進行審計、監督;(八)對被審計單位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深入調查,分析 揭示經營管理活動的真實情況,為公司的發展決策提供真實 可靠的信息和建議;(九)參與對投資決策、企業經營及可能存在的風險進 行分析和評估;(十)對本公6、司及其所屬單位的經營績效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監督與評價;(十一)對本公司年度職工薪酬情況進行檢查;(十二)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明確應當由審計部門進 行審計的事項;(十三)上級部門和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條 為充分履行審計職責,審計部門有以下權限:(一)根據公司領導決定和規章制度,在審計范圍內行 使審計監督權不受限制;(二)審計工作需要相關資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該 予以配合;(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 得相關證明材料;(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損害公司利益行 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報告;(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7、 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公司主 要負責人授權可暫時予以封存;(六)對阻擾、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 的單位和個人,可提出追究有關單位或個人責任的建議;(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 規行為的意見,并責成有關單位及個人限期整改;(八)要求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對相關審計事項寫出書面 說明材料并簽字確認;(九)其他有關內部審計工作必需的權限。第十一條 審計部門對本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經營績效 及有關經濟活動的評價工作,依據國家有關經營績效評價政 策進行。第十二條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開展本公 司及其所屬單位有關財務審計、工程審計、資產評估及相8、關 業務活動工作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并做好社會 中介機構聘用、更換監督和報酬支付的審核與監督工作。第十三條 審計部門相關審計工作應當與外部審計相互 協調,并按有關規定對外部審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關工作 資料。第十四條 公司建立審計通報制度。根據審計法規 定,借鑒國家審計實施公告制度的經驗,在地產集團范圍內 實行審計通報制度。各類審計報告向地產集團領導匯報,并 審查同意后,不定期將審計中發現的好的經驗或不妥當的做 法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以達到激勵先進、鞭策后進的 作用。第十五條 審計部門應對下列情形報請公司領導同意 后,給予通報并要求限期改正:(一)因違規而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9、行為;(二)給公司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以及因違 規形成潛在隱患或將對公司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三)提供虛假信息、弄虛作假的行為;(四)其他重大行為或重要事項。第十六條 對當年審計通報批評或表揚的單位,在年終參加評先、評優、個人晉升、獎勵等方面應予以體現。第四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第十七條 監察審計部根據公司年度發展目標制定年度 審計工作計劃,并經公司領導審批后實施。第十八條 審計小組應當根據審計工作計劃安排,充分 考慮審計風險和內部管理需要,制定具體項目審計計劃,做 好審計準備。第十九條 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項目,組成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 3 個工作日,通知被審計單位,并在 10、實施審計前下達審計通知書。對于突擊執行審計的特殊業 務,可以不事先通知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 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二十條 根據需要,審計組在審計過程中可以進行審 計公示。第二十一條 審計人員應深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內 控制度情況,運用審核、觀察、詢問、函證和分析性復核等 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 和建議。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及收集和評估的審計證據,應 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條 審計組應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出具 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 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提出11、書面意見,逾 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第二十三條 審計報告經公司領導審定后,審計部門應當根據公司領導研究的決定,以公司名義向被審計單位下達 審計意見(決定)。第二十四條 審計意見(決定)是地產集團領導層根據 審計報告中有關情況作出的處理文件,被審計單位應將整改 結果在個月內向審計部門書面報告,包括審計決定的落 實、審計意見的整改情況等。第二十五條 審計部門應對重要審計項目進行后續審計 監督,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建議、決定的執行 情況。第二十六條 審計部門對已辦結的審計事項,應當按照 規定建立審計檔案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七條 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向地產集團提交一次內 部審計工作總結報告。第五12、章內部審計工作要求第二十八條 審計部門應當遵守內部審計準則,根據國 家規定和公司內部管理需要有效開展審計工作,加強監督, 糾正違規行為,規避經營風險。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門應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 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及時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對發現的 單位內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時提出改進意見。第三十條 對被審計單位及相關人員不及時落實審計意 見,造成公司利益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三十一條 為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公 司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三十二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 部審計職業規范依法審計,同時應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忠 于職守、廉潔13、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泄露秘密、玩忽職守。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第三十三條 對于下列人員可由審計部門建議給予獎 勵:(一)對被審計單位遵紀守法、效益顯著的行為提出獎 勵建議;(二)對舉報、制止營私舞弊行為或其他違反制度行為 的人員建議給予獎勵;(三)對審計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審計人員,建 議給予相應獎勵。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 可由審計部門建議給予通報批評、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 同關系等處罰措施,如果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提交司法機關 處理:(一)拒絕提供有關文件和證明材料的;(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三)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和資料的;(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五)拒不執行審計意見的;(六)對于營私舞弊行為或其他違反制度行為,知情不 報的;(七)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審計人員;(八)玩忽職守、泄露機密、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審 計人員。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 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經地產集團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 后自印發之日起實行,由地產集團監察審計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