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傳人:職z****i
編號:113470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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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投資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諐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投資管理,規(guī)范公司投資行為,提高資金運作效率,保證資金運營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據(jù)外部規(guī)范與公司具體情況,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各子公司及各分公司的投資行為。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投資分對外投資和對內投資兩部分。 1對外投資指將貨幣資金以及經濟資產評估后的房屋、機器、設備、物資等實物以及專利權、商標權和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2對內投資指利用自有資金或從銀行貸款進行基本建設、技術更新改造2、以及購買和建造大型機器、設備等投資活動。 第四條投資目的 1充分有效地利用閑置資金或其他資產,進行適度的資本擴張,以獲取較好的收益,確保資產保值增值。2改善裝備水平,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擴大經營規(guī)模,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第五條 投資原則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2符合公司的發(fā)展戰(zhàn)略;3規(guī)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自身主營業(yè)務的發(fā)展。第二章對外投資第六條 對外投資按投資期限可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1短期投資包括購買股票、企業(yè)債券、金融債券或自庫券以及特種國債等。2長期投資包括: (1)出資與公司外部企業(yè)及其他經濟組織成立合資或合作制法人實體;(2)與境外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開3、辦合資、合作項目;(3)以參股的形式參與其他法人實體的生產經營。第七條 投資業(yè)務的職務分離1投資計劃編制人員與審批人員分離。2負責證券購人與出售的業(yè)務人員與會計記錄人員分離。3證券保管人員與會計記錄人員分離。4參與投資交易活動的人員與負責有價證券盤點工作的人員分離。5負責利息或股利計算及會計記錄的人員與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員分離,并盡可能由獨立的金融機構代理支付。第八條 公司短期投資程序 1公司財務部應根據(jù)公司資金盈余情況編報資金狀況表。2證券資金部分分析人員根據(jù)證券市場上各種證券的情況和其他投資對象的盈利能力編報短期投資計劃。3公司的財務部經理、財務總監(jiān)和董事會按短期投資規(guī)模大小和投資重要性,4、分別依照各自的職權審批該項投資計劃。第九條 公司財務部按照短期證券類別、數(shù)量、單價、應計利息以及購進日期等項目及時登記該項投資。第十條 公司應建立嚴格的證券保管制度,至少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有價證券,證券的存人和取出須詳細記錄在證券登記簿內,并由在場的經手人員簽名。第十一條 公司購人的短期有價證券須在購入當日記入公司名下。第十二條 有價證券的盤點工作應由公司財務部和證券資金部負責組織實施o1證券保管員和會計人員應在每月終了時進行月終盤點,并完成下列程序; (1)盤點前必須將截止當月最后一天的證券登記入賬并結出結存額;(2)實地清點實物,核對卡片; (3)月終編制“有價證券盤5、點表。2財務部根據(jù)“有價證券盤點表”,認為必要時,可以抽樣核對,復核盤點表。3年終時,根據(jù)公司盤點指令。,組織人員,全面清點,編制“有價證券盤點表”,并由公司財務部負責人(或聘請注冊會計師)參加監(jiān)盤。第十三條 公司財務部應對每一種證券設立明細賬加以反映,每月還應編制證券投資和盈虧報表,對于債券應編制折、溢價攤銷表。第十四條 公司財務部應將投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人賬。第十五條 應由財務部經理、財務總監(jiān)以及董事會按其職權批準處置公司短期投資。第十六條 公司對外長期投資按投資項目的性質分為新項目和已有項目增資。1新項目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經批準立項后,按批準的投資額進行的投資o2已有項目增資是指原有的6、投資項目根據(jù)經營需要,在原批投資額的基礎上增加投資的活動。第十七條 對外長期投資程序1。財務部協(xié)同投資部門確定投資目的并對投資環(huán)境進行考察; 2。對外投資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編制投資意向書;3對外投資部門編制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并上報財務部和總經理辦公室;4財務部協(xié)同對外投資部門編制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5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報批手續(xù);6對外投資部門制訂有關章程和管理制度;7。對外投資部門項目實施運作及其經營管理。第十八條 對外投資權限1所有對外長期投資項目,均由總公司批準或由總公司轉報董事會批準,各子公司、分公司無對外投資權,但享有投資建議權。2總公司應在受理對外長期投資項7、目立項申請后一個月內做出投資決策。第十九條 經批準后的對外長期投資項目,一律不得隨意增加投資,如確需增資,必須重報投資意向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第二十條 對外長期投資興辦合營企業(yè)對合營合作方的要求1要有較好的商業(yè)信譽和經濟實力;2能夠提供合法的資信證明;3根據(jù)需要提供完整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對外長期投資項目必須編制投資意向書。項目投資意向書的主要內容包括:1投資目的;2投資項目的名稱;3項目的投資規(guī)模和資金來源;4投資項目的經營方式;5投資項目的效益預測;6投資的風險預測(包括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政治風險);7投資所在地(國家或地區(qū))的市場情況、經濟政策;8投8、資所在地的外匯管理規(guī)定及稅收法律法規(guī);9投資合作方的資信情況。 第二十二條 國(境)外投資項目還應提供如下資料:1有關投資所在國(地區(qū))的現(xiàn)行外匯投資的法令、法規(guī),稅收規(guī)章以及外匯管理規(guī)定;2投資所在國(地區(qū))的投資環(huán)境分析、合作伙伴的資信狀況;3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及投資回收計劃;4。本國駐外使館及經參處對項目的審查意見;5。本國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第二十三條 投資意向書(立項報告)報總公司批準后,對外投資部門應委托專業(yè)設計研究機構負責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1。總論 (1)項目提出的背景,項目投資的必要性及其經濟意義;(2)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的依據(jù)9、和范圍o2市場預測和項目投資規(guī)模(1)國內外市場需求預測;(2)國內現(xiàn)有類似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情況的統(tǒng)計;(3)項目進入市場的生產經營條件及經銷渠道;(4)項目進入市場的競爭能力及前景分析。3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1)項目的注冊資金及其生產經營所需資金;(2)資金的來源渠道、籌集方式及貸款的償還辦法;(3)資金回收期的預測;(4)現(xiàn)金流量計劃。4.項目的財務分析(1)項目前期開辦費以及建設期間各年的經營性支出;(2)項目運營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潤和稅金測算,可利用投資收益率、凈現(xiàn)值以及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指標進行分析。5項目敏感性分析及風險分析。第二十四條 財務部和對外投資部門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10、總公司批準后,編制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合同)。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1合作各方的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2。合作項目的名稱、地址、經濟性質、注冊資金及其法定代表人;3合作項目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4合作項目的內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員的分配比例、機構設置及實行的財務會計制度;5合作各方的出資數(shù)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及出資期限;6合作各方的利潤分成辦法和虧損責任分擔比例;7合作各方違約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8協(xié)議(合同)的生效條件;9.協(xié)議(合同)的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程序;10出現(xiàn)爭議時的解決方式以及選定的仲裁機構及所適用的法律;11協(xié)議(合同)的有效期限;12合作期11、滿時財產清算辦法及債權債務的分擔;13協(xié)議各方認為需要制訂的其他條款。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合同)由總公司法人代表簽字生效,或由總公司法人代表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第二十五條 對外長期投資協(xié)議簽訂后,公司協(xié)同辦理出資、工商和稅務登記以及銀行開戶等工作。第二十六條 確定對外投資價值及投資收益的原則1.以現(xiàn)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2.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xié)議約定的價值計價.3公司認購的股票,按照實際支付款項計價。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fā)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收股利后的差額計價。4.公司認購的債券,12、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按照扣除應計利息后的差額計價。5。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長期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計入投資收益。6,公司以實物、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其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賬面凈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公司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和股票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增加或者減少而變動;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資單位增加或者減少的凈資產中所擁有或者分擔的數(shù)額,作為公司的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同時增加或者減少公司的長期投資13、,并且在公司從被投資單位實際分得股利或者利潤時,相應增加或減少公司的長期投資。7.公司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或者股利和利息,計入投資收益,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或者補繳所得稅。8.公司收回的對外投資與長期投資帳戶的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第二十七條 對外長期投資的轉讓與收回1。出現(xiàn)或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收回對外投資:(1)按照章程規(guī)定,該投資項目(企業(yè))經營期滿;(2)由于投資項目(企業(yè))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3)由于發(fā)生不可抗力而使項目(企業(yè))無法繼續(xù)經營;(4)合同規(guī)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xiàn)或發(fā)生時。2。出現(xiàn)或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轉讓對外長期投資14、:(1)投資項目已經明顯有悖于公司經營方向的;(2)投資項目出現(xiàn)連續(xù)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3)由于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時;(4)總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和企業(yè)章程有關轉讓投資的規(guī)定辦理。3對外長期投資轉讓應由總公司財務部會同投資業(yè)務管理部門提出投資轉讓書面分析報告,報總公司批準o4對外長期投資收回和轉讓時,相關責任人員必須盡職盡責,認真做好投資收回和轉讓中的資產評估等項工作,防止公司資產流失。第二十八條 公司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第三章 對內投資第二十九條 公司對內投資程序1編制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2編制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文件;315、編制基本建設及技術更新改造年度投資建議計劃;4按本制度規(guī)定的權限辦理報批手續(xù)。第三十條 公司對內投資權限對內投資采取限額審批制,超過限額標準的由公司董事會批準。第三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1公司項目承辦單位要在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以及科學實驗的基礎上,對建設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的可行性和經濟的合理性提出綜合研究論證報告。2承擔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單位必須是有資格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科研單位。3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辦法和內容以及深度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4。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公司財務部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權限報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建設項目的性質和規(guī)模以及標準,如需改變必16、須報原審批機構審批。第三十二條 初步設計文件的編制1公司項目承辦單位根據(jù)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委托有資格的勘察設計或科研單位進行工程初步設計。2初步設計必須以批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為依據(jù),不得任意修改、受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guī)模或提高建設標準,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一般不應突破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控制數(shù)。概算總投資如超過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控制數(shù)的10,必須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3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如確需進行設計修改和概算調整,必須由原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提出具體修改及調整意見,經建設單位審查確認后報原批準單位批準。第三十三條 年度計劃和統(tǒng)計1各分支機構所有新建、續(xù)建基本建設及技術更17、新改造項目,必須編報基本建設及技術更新改造年度投資建議計劃。2年度投資建議計劃于每年9月前報總公司審批。總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下達當年基本建設及技術更新改造年度投資計劃。3凡列入公司基本建設及技術更新改造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項目,不需再行辦理審批手續(xù),當年新增加的基建及技改項目,必須按規(guī)定的投資限額辦理報批手續(xù),并增補列入當年投資計劃。4編制年度計劃,除認真填報有關的計劃表外,還要有必要的文字說明,數(shù)字要準確,文字要精練。5各分支機構必須嚴格執(zhí)行總公司下達的:度投資計劃,無權自行調整,如確需調整,必須履行報批手續(xù)。6各分支機構必須及時、準確地向總公司,送基本建設及技術更新改造統(tǒng)計報表。第三十四條 18、竣工驗收 1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工程完工后,項目承辦單位應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一般由公司財務部協(xié)同項目承辦部門組織竣工驗收。2工程竣工驗收參照有關國家標準執(zhí)行。3對于工程竣工資料及驗收文件,財務部、項目承辦單位應及時歸檔。第四章 投資管理機構第三十五條 公司有關歸口管理部門或分支機構為項目承辦單位,具體負責投資項目的信息收集、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項目中報立項和實施過程中的監(jiān)督、協(xié)調以及項目結束后的評價工作。第三十六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投資效益評價、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資金籌措、辦理出資手續(xù)以及對外投資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等。第三十七條 對專業(yè)性較強或較大型投資項目,其前期工作應組成專門項目可行性調研小組采完成。第三十八條 公司法律顧問和審計部門負責對項目的事前效益審計協(xié)議、合同及章程的法律主審。第三十九條 公司分支機構的對外投資活動必須報總公司批準后方可進行,各分支機構不得自行辦理對外投資。第五章 附 則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編制,解釋權、修改權歸財務部。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后,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