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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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498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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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公司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第一條 為規范本公司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公司向投資者提供的產品或相關服務,適用本制度、本公司其他業務規則及相關行業自律組織有關投資者風險揭示管理的規定。本公司可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制定具體產品或服務的投資者風險揭示管理指引。嚴格投資者風險揭示管理,堅持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一)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 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2、標準的單位和個人:1、凈資產不低于 1000 萬元的單位;2、金融資產不低于 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萬 元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二)視為合格投資者: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2、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3、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3、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第(1)、(2)、(4)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 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第三條 投資者風險揭示的實施不能取代投資者本人的投資判斷, 也不會降低產品或服務的固有風險,相應的投資風險、履約責任以及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第四條 本公司可對參與的投資者設置準入條件。 投資者準入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財務狀況、證券投資知識水平、投資經驗等方面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對投資者準入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和本公司業務規則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向投資者提供產品或服務,應當履行以4、下投資者風險揭示義務:(一)對于投資者,應當全面履行本制度規定的投資者風險揭示義務;(二)對于本制度投資者,應當履行揭示產品或服務的風險、與合格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第六條 本公司投資者應填寫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按照財務狀況、證券投資知識水平、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成為合格投資者 。第七條 本公司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 應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調查問卷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 學歷、 職業、 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5、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 個人年均收入、 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 凈資產狀況等信息;(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 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四) 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 實際投資產品類型、 投資金融產品的數 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第八條 投資者要求本公司提供產品或服務, 本公司認為該產品或服務超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的,應當向投資者警示風險。第九條 本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6、章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投資者風險管理制度。第十條 本公司對履行投資者風險揭示管理職責進行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引導公司強化投資者風險管理工作。第十一條 本公司開展投資者教育和風險揭示,引導投資者重視風險、理性投資。第十二條 本制度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公司各部門(子公司)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制度或細則。第十四條 本制度進行修改時,由董事會提出修正案,提請股東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第十五條 除非有特別說明,本制度所使用的術語與公司章程中該等術語的含義相同。第十六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內”,均含本數;“以下”、“過”、“低于”等均不含本數。第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及本制度規定與法律、 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