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能運營投資公司母子公司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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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501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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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能運營投資公司母子公司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電能運營投資公司母子公司管理制度一、總則第一條 為確立母子公司的出資關系,建立資本聯結紐帶,規范母子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充分發揮集團的整體優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家體改委關于企業集團建立母子公司體制的指導意見(體改生199827號)、黑龍江辰能集團章程,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集團公司為電能運營投資公司,為辰能集團的母公司,集團公司本部為不含事業部的集團公司職能機構簡稱,子公司為集團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2、。母公司單獨投資設立的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50%以上股權,或持有股權雖不足50%但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公司為其控股子公司。第三條 集團公司內設電力事業部,作為集團公司電力主業的利潤責任主體。二、母子公司權限劃分第四條 母公司是向子公司、參股公司出資并行使出資人(股東)職能,具有資本運營和投資決策等多種功能的公司制企業。母公司是集團的戰略規劃中心、投資管理中心、資本運營中心、人力資源中心和財務管理中心。第五條 母公司的主要職能是:依照法定程序和集團章程,組織制定和實施集團公司的長遠規劃和發展戰略;開展投融資、資產重組等資本運營活動;決定集團內的重大事項;推進成員企業的產權結構及組織結構調整3、;協調成員企業之間的關系;編制集團的合并會計、統計報表;統一管理集團的名稱、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建立集團的營運網絡和信息網絡;有利于形成集團整體經營優勢的其他職能。第六條 子公司作為經營與利潤中心,享有自主經營權。第七條 母公司、子公司都是依法設立的公司制企業法人,各自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第八條 母公司作為戰略規劃中心,各子公司的發展戰略與規劃、年度經營計劃應服從母公司制定的集團整體發展戰略與規劃。第九條 母公司作為資本運營中心,各子公司的投融資行為應符合電能運營投資公司投資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第十條 母公司作為財務中心,制定統一、完整的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4、理制度,決定集團內部母子公司間利益分配格局,統一財務審計監督。各子公司的財務管理應符合電能運營投資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 母公司作為人力資源中心,主要通過產權關系行使重要人事管理職能,依照股權比例派遣董事、監事,依照聘用、考查、黨政聯席會審批等有關程序推薦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母公司可以培養集團后備力量為目的,決定部分集團員工在集團內任職輪換及升遷。第十二條 全資子公司的總經理由母公司組織人事部考查,母公司總經理任免,副總經理、三總師由子公司總經理提名,母公司組織人事部考查,母公司總經理批準;控股子公司總經理由母公司推薦,組織人事部考查,子公司董事5、會聘任,副總經理、三總師由子公司總經理提名,母公司組織人事部考查,子公司董事會批準,母公司組織人事部備案。第十三條 分配。全資子公司的稅后利潤應全額上繳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稅后利潤分配由子公司提出利潤分配預案,母公司外派董事在子公司董事會行使表決權。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本部與事業部分別行使以下管理權限:戰略規劃與投資決策權限:事業部戰略規劃和年度經營計劃應服從集團公司發展戰略規劃要求;投資行為應符合電能運營投資公司投資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主要核心經營管理人員的任免:事業部部長由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考查,總經理任免;副部長由事業部部長提名,集團公司總經理批準;事業部內部主要管理人員由事業部部長任免。6、事業部內部所有人員人事管理由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統一管理。財務核算與經營管理職能:事業部設立財務崗位,接受事業部部長的領導,進行財務常規性業務工作,但應接受集團公司財務審計部的業務指導,對事業部實行單獨核算。利潤分配:事業部利潤全額上繳。三、監督、考核與獎懲第十五條 母公司作為出資人(股東),有權了解、監督子公司投資和經營情況。第十六條 子公司按照電能運營投資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定期通過母公司經營管理部向母公司財務審計部報送財務報表,接受母公司財務檢查和業務指導。第十七條 子公司應按照電能運營投資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接受母公司的審計。第十八條 母公司每年年初通過子公司董事會與各子公司經營班子簽訂經營及管理業績指標合同,年底據此考核,按照指標完成情況,給予相應的獎勵與懲罰。第十九條 事業部應按照電能運營投資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定期通過集團公司經營管理部向集團公司財務審計部報送財務報表,接受集團公司財務檢查和業務指導;同時,應按照電能運營投資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接受集團公司審計;事業部部長接受集團公司考核。四、附則第二十條 本管理制度由集團公司集團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制度自集團公司董事會通過,董事長簽發之日起正式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