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經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擔保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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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507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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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有資產經營投資公司對外擔保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市國有資產經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擔保制度國投公司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常常面臨對外向企事業單位的債務提供擔保事項。國投公司出于對風險的回避和鑒于國投公司的經營宗旨,原則上不對外提供擔保。為了加強對國投公司擔保的管理,控制擔保帶來的經營風險,特制訂國投公司擔保制度。一、總則1、國投公司有以下特殊情況可以提供對外擔保:對市經濟發展有巨大貢獻或關系國計民生、社會發展的項目,而市政府領導又決定由國投公司擔保的。與國投公司有關聯經濟關系的企、事業單位的需擔保項目2、。2、國投公司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僅限于采用保證方式,不得采用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方式。3、國投公司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必須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4、國投公司的保證決定由公司的董事長作出。5、擔保以國投公司及其他當事方對保證協議簽字、蓋章起正式生效。6、國投公司只與債權人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不能就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二、提供的擔保程序1、國投公司接受債務人要求國投公司為其債務向債權人作出擔保的申請。2、債務人將債務用于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預計的償債計劃、債務人近期的財務報表,以及其他國投公司需要的與擔保有關的資料報送3、到國投公司。3、國投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將根據有關資料對擔保項目的風險作出全面的評估,必要時可對被擔保債務人作實地考察,并詳細詢問有關情況。4、國投公司相關職能部門把考察、分析及評估的詳細情況及結果上報給公司的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5、總經理辦公會的決議及相關原始資料上報給公司董事長。6、由公司的董事長作出是否擔保的決定。7、對董事長書面同意擔保的債務與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簽定保證協議。8、同時,與被擔保債務人簽署反擔保協議,如若對方拒絕簽署反擔保協議,則國投公司拒絕簽署保證協議。9、保證及反擔保協議以簽字、蓋章日起正式生效。10、在擔保期間,國投公司有權行使部分監控被擔保單位的權利。11、在債務履4、行或擔保期限到期后,國投公司的擔保協議失效。三、保證協議及反擔保協議的主要內容1、保證協議的主要內容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為一般保證方式,不允許采取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僅限于主債權及利息金額。不承擔與之相關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的期間。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如若保證協議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其他約定事項。(如免則條款)2、反擔保協議的主要內容反擔保債權種類、數額:種類為國投公司擔保的債權。金額與國投公司簽署的保證協議的擔保金額一致。擔保的方式可采用抵押、質押及留置。不允許采用保證方式。擔保期限5、,以國投公司解除擔保責任之日起解除。抵押、質押及留置標的物的選擇:必須以被擔保人所有的、有價值并易于轉讓的各項財產作為標的物。如自有土地、有價證券、易銷的存貨等等。四、保證責任的免除:(特殊條款約定)1、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國投公司約定不再對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國投公司應約定不同意轉讓,不再承擔擔保責任。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國投公司應約定不同意變更,不再承擔擔保責任。4、國投公司享有被保證債務人的抗辯權。被保證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國投公司仍有權抗辯。五、保證期間的必要監控1、在國投公司擔保期間,被擔保單位每月定時向國投公司報送相關的財務報表,并報告被擔保項目進展情況。2、國投公司有權對被擔保項目進行檢查,并就該項目情況詢問有關人員,被擔保單位應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幫助。六、擔保的費用1、國投公司給被擔保債務人提供擔保,需要對被擔保單位進行必要的調查分析,對項目情況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并且在擔保期間對被擔保單位實行監控。這些都要產生一些相關費用。2、國投公司給被擔保債務人提供擔保,承擔了一定的債務風險,也需要補償。3、鑒于以上兩點因素,國投公司應收取被擔保債務的2%-5%作為擔保費用及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