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管理公司合格投資者與銷售適當性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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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525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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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管理公司合格投資者與銷售適當性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上海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資者與銷售適當性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上海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銷售行為,確保基金和相關產品銷售的適用性,履行合格投資者識別義務,充分提示投資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法律文件及相關監管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銷售適用性是指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注重根據投資者的風2、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第三條 公司在實施銷售適用性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指導原則:(一)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當公司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二)全面性原則。公司應當將銷售適用性作為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將銷售適用性貫穿于基金和相關產品銷售的各個業務環節,對基金產品(或相關產品,下同)和投資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評價。(三)客觀性原則。公司產品市場部對基金產品和投資者的調查和評價,應當盡力做到客觀準確,并作為基金銷售人員向投資者推介合適基金產品的重要依據。(四)及時性原則。產品的風險評價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評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3、及時更新。第二章合格投資者識別第四條 公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第五條 公司單一產品的投資者數量不得超過200人。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第六條 投資者轉讓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第七條 公司僅對合格投資者進行銷售,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4、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根據相關規定,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二)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三)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第八條 公司市場部負責合格投資者的識別工作,公司產品部負責合格投資者的復核工作。第九條 在識別合格投資者的過程中,應根據不同的5、投資者類型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金融機構出具的相關財產證明文件,包括:1.銀行開具的存款證明文件;2.證券公司、基金公司開具的持有證券價值總額的證明文件;3.信托機構開具的持有信托產品的認購總額的證明文件;4.保險公司開具的保險單現金價值總額的證明文件;5.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相關財產證明文件。(二)金融資產有效證明文件,包括:1.客戶銀行存折及復印件;2.銀行卡對帳單;3.銀行理財產品有效認購文件及復印件;4.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對賬單(包括網上交易的對帳單),須顯示客戶持有有價證券的價值總額。5.信托產品的有效認購文件關鍵頁(包括合同編號、金額、簽字頁)及復印件;6.記名式債券及復印件等。6、(三)個人、夫妻收入證明最近三年內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出具最近三年內年收入證明。以上證明文件涉及到家庭金融資產的,除提供相關財產證明外,還需提供戶口簿或其他家庭關系的證明文件。以上證明文件涉及到夫妻雙方合計收入的,除提供相關收入證明外,還需提供結婚證、戶口簿或其他夫妻關系的證明文件。(四)機構相關: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經審計為佳),最近一期財務會計報表。(五)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證明材料。(六)其他證明產品身份的材料。第十條 為避免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在合規投資者識別環節,業務人員應主動告知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7、金,不得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或從事其他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行為。同時,在產品設計環節,公司產品部應在基金合同約定產品轉讓條件。第十一條 確認投資者為合格投資者之后,應要求投資者簽字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并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第十二條 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后,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后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第三章產品風險評價第十三條 對我司產品的風險評價由公司風控合規部負責。第十四條 產品風險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公司向投資者推介產品的重要依據。第十五條 產品風險評價以產品的風險等級來具體反映,產品風險包括以下三個等級:(一)低風險8、等級;(二)中風險等級;(三)高風險等級。第十六條 產品風險評價應當至少依據以下四個因素:(一)招募說明書所明示的投資方向、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二)產品的歷史規模和持倉比例;(三)產品的過往業績及產品凈值的歷史波動程度;(四)產品成立以來有無違規行為發生。第十七條 產品風險評價方法以及說明,在公司直銷柜臺接單處、網上直銷系統中,向投資者公開。第十八條 產品風險評價的結果應當定期更新,過往的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歷史記錄保存。第四章投資者調查評價與風險揭示第十九條 公司市場部負責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評價,開展相關業務前,應當執行投資者身份認證程序,核查投資者的合格投資者身份,切實履行反洗錢9、等法律義務。第二十條 投資者評價應以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類型來具體反映,公司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分為以下五個類型:(一) 保守型;(二)穩健型;(三)平衡型;(四)成長型; (五) 進取型第二十一條 公司市場部負責我司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類型和評價規則的制定。第二十二條 公司市場部應當在投資者首次購買公司產品前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放棄接受調查的,在投資者認、申購時要求投資者必須先完成風險測評。第二十四條 公司市場部應對已有的客戶信息進行分析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并通過當面、信函、短信、網絡向投資者及時反饋評價的結果。第二十五條 對投資者進行風險10、承受能力調查,應當從調查結果中至少了解到投資者的以下情況:(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四)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11、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第二十六條 公司市場部應當制定統一的問卷格式,同時應當在問卷的顯著位置提示投資者在基金購買過程中注意核對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的匹配情況,并予以確認。第二十七條 公司暫采取線下書面調查的形式或電話錄音的形式進行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如業務需要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基金的,相關程序另行規定。第二十八條 公司調查和評價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的方法及其說明應當在測試環節公開。第二十九條 公司市場部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提示投資者重新接受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其中每年在年度對賬單中提示投資者重新接受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在客戶服務的日常工作中對所接觸12、客戶進行不定期提示;過往的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歷史記錄保存。原則上,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2年(最長3年),逾期需重新強制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時,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第三十條 公司基金和相關產品與投資者的匹配規則如下:產品評級保守型穩健型平衡型成長型進取型低風險匹配匹配匹配匹配匹配中風險匹配匹配匹配高風險匹配匹配第三十一條 當投資者主動購買不匹配產品時,相關營銷人員應進行提示,并要求投資者對投資者意愿聲明簽字確認,相關材料交于公司產品部歸檔。第三十二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銷售人員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13、并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托管風險、基金委托募集的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第五章銷售適用性的實施保障第三十三條 公司合規部負責通過內部合規檢查銷售適用性在基金銷售各個業務環節的實施情況。第三十四條 公司產品部負責組織就銷售適用性的要求對基金銷售人員實行專題培訓。第三十五條 公司產品部負責制定基金產品和投資者匹配的方法,匹配方法至少應當在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類型之間建立合理的對應關系。第三十六條 公司合規部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三十七條 公司產品部負責我司的銷售募集機構選擇。在選擇時,為確保銷售適用性的貫徹實施,應當對銷售募集機構進行審慎調查。第三十八條 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風控合規部及市場營銷部負責制定、修訂與解釋。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四十條 本制度經經理審批通過,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