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事后追償和處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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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5375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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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 XXXX管理制度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事后追償和處置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擔保有限公司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第一章 機構設置和職責分工第一條 為強化公司擔保業務的風險處置力度,提高對風險項目控制、保全、追償的決策和執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擔保風險損失,公司成立風險處置委員會。第二條 公司風險處置委員會由風險總監、副總經理、財務部負責人、業務部負責人、法律事務部經理組成。根據風險處置項目的不同情況,委員會具體人員組成由總經理確定。風險處置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風險控制部承擔。第三條 風險處置委員2、會職責具體如下:(一)決定風險項目(關注類以上風險)處置預案;(二)決定風險項目催收、代償、追償操作方案和調整方案;(三)決定風險處置過程中的其他應急措施;(四)決定追償中止(終止)、報請損失、核銷等相關事宜;(五)確定風險處置相關人員的工作調度安排;(六)決定有關風險處置工作的獎懲措施。第四條 風險處置會議由風險處置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參加人員包括風險處置委員會全體委員,必要時請總經理及項目經理等相關人員參加。緊急情況經董事長或總經理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風險處置會議決議經參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總經理為風險處置決議的審批人。為提高風險處置工作效率,對代償額103、0萬元以下的風險項目,其風險處置預案、追償方案,可采用簡化程序,由風險管理部審核后直接報總經理審批。風險處置會議由風險控制部記錄并負責落實會議精神。第五條 參會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嚴格執行會議議定事項,不得向風險項目單位和相關單位、個人泄漏會議秘密和其他不利于公司實施風險處置的信息;除非會議要求,不得向無關人員和單位透漏風險處置信息。第六條 相關人員職責分工如下:(一)風險項目代償前的相關風險化解、風險處置工作,以項目經理A、B角為主完成,風險控制部主審;(二)代償后的追償及對債務人的管理工作,由風險控制部負責,業務部項目經理A、B角配合。但與債務人的日常聯系、督促還款工作,仍由項目經理A、B4、角負責;(三)有代償項目或逾期項目達兩戶的A角應暫停開展新擔保業務。上述項目的B角應優先保證風險項目的處置工作;(四)上述人員開展業務的限制由風險處置委員會根據追償進展等情況決定解除。第二章 擔保逾期第七條 在貸款到期前一個月內,項目經理須實地調查一次,提前通知被擔保人做好還款準備,督促被擔保人盡早準備還款資金,并確認被擔保人是否具備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第八條 如果確認被擔保人在擔保到期日還沒有還款能力或沒有還款意愿的,公司應立即進入風險處置程序。由業務部牽頭、項目經理A、B角負責在兩日內草擬制訂出下列方案:(一)風險化解方案。采取一切積極、必要和有效補救措施督促被擔保人按時歸還擔保貸款;(二5、)風險處置方案。對可能發生的逾期、代償等風險提出應對處置建議,并做好對抵、質押物進行處理和訴訟的準備。上述方案經風險控制部審查后,公司研究審批后,交由業務部負責組織實施,項目經理A、B角配合。第九條 在擔保項目發生逾期后,應在三日內向被擔保人發出不定期催告書面通知,督促被擔保人盡快歸還逾期貸款本息。第三章 擔保代償第十條 擔保貸款到期后,借款人沒有歸還貸款的,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自己的代償責任,以維護公司的擔保信譽。但貸款銀行應向公司提供下列文件以供代償前的核查:(一)借款合同;(二)借款借據;(三)保證合同;(以上三項可提供加蓋貸款銀行公章的復印件)(四)借款人沒有還款的證6、明文件;(五)貸款逾期催收函(附借款人簽收回執);(六)借款人賬戶內存款余額和到期前十日的收到情況;(七)通知擔保公司代為償還借款的公函。第十一條 公司收到貸款銀行要求代償的通知后,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查批準:(一)項目經理受理項目經理應對擔保逾期項目進行初步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主要內容應包括:1、借款到期未歸還的事實是否真實,借款人所欠本金與利息數額是否準確;2、重新評價項目可行性; 3、借款使用情況,確認協議各方是否嚴格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銀行貸款資金全部及時到位,是否設置了可以抵扣代償金額保證金等措施;4、項目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如企業與銀行經辦人串通騙取擔保機構的擔保,用擔保貸款歸還7、銀行的逾期貸款等行為;5、借款催收情況;貸款銀行對該筆貸款的態度及配合意愿等;6、借款人未還款的原因分析;7、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資產狀況;8、反擔保措施及現狀;9、代償與追償的建議; 10、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業務部負責人審查、報公司副總經理批準后,將報告及相關資料移交風險控制部。(三)風險控制部審查 風險控制部根據項目經理報送的資料和初審意見,具體承辦代償和追償等風險管理工作。 l、風險管理部就下列方面提出意見: (1)初審意見中事實陳述的真實性與客觀性;(2)初審意見中分析、評價與論證的充分性和客觀性;(3)初審意見中建議可行性;(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2、法律事務部就下列方面8、提出明確法律意見:(1)重新評價借款與擔保的合法性;(2)判斷是否符合代償條件; (3)判斷是否具有免責事由;(4)提出追償方案(四)風險控制部審查后,報公司副總經理簽署審批意見后,報風險處置委員會研究。 (五)公司總經理審批。 第十二條 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后,由項目經理A角負責辦理具體代償手續。第十三條 公司代償后,須立即書面通知被擔保企業,由項目經理負責送達追償通知并取得被擔保企業簽收回執,同時代貸款銀行送達債務責任轉移通知函。若被擔保企業不按要求出具上述書面債務確認文件的,應采用公證送達等方式。 第四章 代償項目的追償第十四條 代償項目的管理(一)代償后的追償及對債務人的管理工作,由風險9、控制部負責,該項目的項目經理A、B角配合。(二)發生代償后,要對被擔保企業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的實際原因進行調查,分析被擔保企業財務狀況和預期狀況,重新檢查反擔保措施。根據代償項目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每個代償項目要制訂具體的工作方案,要一戶一策,對癥下藥,重點突破,確保措施有效。(三)建立代償項目風險報告制度,及時監控代償資金總量及風險轉移的情況,定期反映代償項目的動態情況。第十五條 代償項目的追償代償項目追償應堅持“及時快捷、認真高效、抓住要害、寬嚴并濟”的原則。在具體追償方式的選擇上,可根據各代償項目的實際情況,考慮從以下方式中組合: (一)與被擔保人重新制訂還款計劃并監督其嚴格執行。(二)向反10、擔保人追索.被擔保人在履行期限內未向公司償付款項的,公司即應向反擔保人主張反擔保債權,并送達書面通知。(三)轉移債務,保全債權。如債務人有其他效益較好的關聯企業,應設法將債務轉移給債務人的其他關聯企業,使公司的債權先得到保全,以后再選擇機會進行處理。(四)變更反擔保,增加抵押物價值。(五)經評估后若確認債務人或其關聯企業的股權是有價值的,可以采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來保障公司的利益。但持有的股應盡可能進行轉讓,回收現金。(六)以資抵債,減少損失。但要注意用以抵債的資產應該是有價值的、容易變現的。(七)行使抵押權。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商不成的,可向人11、民法院提起訴訟。(八)行使質押權。與出質人協商以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作為價款之一部分或全部,取得質物的所有權;依法拍賣或變賣質物,公司可自己行使質權,也可以申請法院執行。(九)依法起訴。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但也是要最后才考慮的手段。考慮到起訴程序復雜,耗時長久,在起訴前,須慎重權衡以下情形后方可實施:1、債務人主觀有意逃廢債務;2、債務人有多重逾期債務或潛在逾期債務,面臨多個債權人爭奪有限資產的局面; 3、債務有可執行資產,或有望通過法律措施發現其可執行資產;4、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希望通過法院司法裁定予以明確。第十六條 代償項目的訴訟 (一)申請支付令 被擔保企業承認欠款事實并承諾了還款期限12、,但期限屆滿未還款,也未對還款責任與數額提出任何異議,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待支付令異議期期滿后,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 財產保全被擔保企或反擔保人存在或可能出現資產貶損、流失、被隱匿、被轉移或被多個債權人分割等情況的,公司應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項目經理與風險控制部應積極查找可保全的財產線索,盡可能地選擇流動性強、保值性好,易變現處理的財產,由法律事務部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扣押或凍結。(三) 起訴、審理與裁判 項目經理協助風險控制部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后,由法律事務部撰寫起訴狀,準備證據材料與證據清單,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事務部應在公司利益最大13、化的前提下,爭取盡快結案。結案后,應作出結案報告,報公司領導審閱。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未結案的,應提出訴訟進展報告。(四) 執行裁判文書生效后,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內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公司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需與被執行人就財產折價進行協商或執行和解的,由法律事務部提出具體方案,報公司風險處置委員會、總經理審批。第五章 擔保損失第十七條 擔保損失的確認及審批程序:(一)風險控制部出具資產損失報告,法律事務部對報損項目出具法律意見;(二)公司副總經理審批;(三)公司風險處置委員會審批;(四)公司總經理審批。第十八條 報損項目的后續工作項目經理A、B角及風險管理部要關注項目企業的后續發展情況,注意保持追償債務的法律時效。一旦出現轉機,要及時采取相應的追償措施。第六章 信用記錄第十九條 風險管理部應登記受保企業不良信用記錄,對發生過欠息、逾期、代償及損失等不良信用行為的企業建立信用檔案。第七章 附 則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風險控制部負責解釋和修改。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