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指定交收倉庫申請審批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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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591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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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所指定交收倉庫申請審批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市場)的交收服務行為,統一各指定交收倉庫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提高其服務質量,加強交易市場對各指定交收倉庫的監督管理,保證交收工作的正常進行,為交易商提供規范、優質的物流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交易市場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指定交收倉庫是指由交易市場授權,按交易市場規定模式為交易市場交易商提供商品倉儲及電子交易合同相關實物交收服務的物流企業。第三條 交易市場依據本制度對指定交收倉庫進行2、管理,指定交收倉庫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第四條 申請指定交收倉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 具有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二) 具有天津倉儲管理部門頒發的倉儲許可證;(三) 凈資產和注冊資本須達到交易市場規定的數額;(四) 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五) 有鐵路專用線(或碼頭)和較強的貨物中轉、進出、裝卸能力;(六) 承認交易市場的交易規則、交收管理辦法等;(七) 倉庫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倉儲管理經驗;(八) 有儲存交易市場交易商品的條件,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九) 有嚴格、完整的商品驗收制度、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3、制度等;(十) 應用交易市場的交收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交易市場實時通訊,實時準確地反映保管商品的動態情況;(十一)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和被取消指定交收倉庫資格的記錄;(十二) 有消防部門認可的消防措施具備交易市場規定的其他條件。(十三) 具備交易市場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 申請成為指定交收倉庫須提供下列材料:(一) 申請書;(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三) 倉庫所在地倉儲管理部門頒發的倉儲許可證復印件;(四) 申請單位倉庫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倉庫產權證及相關文件;(五) 倉庫管理制度及簡介;(六) 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六條 指4、定交收倉庫的審批程序:(一) 交易市場根據前條所列材料進行初審;(二) 交易市場根據初審結果派員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三) 交易市場根據實地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并與之簽訂指定交收倉庫協議書。第七條 指定交收倉庫經交易市場核定批準后須辦理以下事宜:(一) 指定交收倉庫與交易市場辦理相關業務所需的各種印章印鑒樣本須到交易市場備案;(二) 指定交收倉庫必須建立交收業務機構,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商品交易交收業務,指定專人負責交收商品的管理,辦理倉單業務,并將指定交收倉庫的授權書及授權人簽字樣本報交易市場備案;(三) 指定交收倉庫須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或細則,經交易市場審定5、后方可開展有關電子交易合同的貨物交收業務;(四) 指定交收倉庫交收管理人員須接受交易市場的交收業務培訓;(五) 交易市場規定的其他事宜。第八條 指定交收倉庫申請放棄交收倉庫資格,應向交易市場遞交放棄交收倉庫資格申請書,并經交易市場審核批準。第九條 交易市場審核批準后,放棄資格的指定交收倉庫應辦理以下事項,并停止與交易市場的新商品入庫業務。(一) 對庫存交收商品及時辦理出庫;(二) 結算并理清與交易市場的債權債務關系。指定交收倉庫在辦理上述事項中應服從交易市場安排,保證交收商品在進入新庫前的安全和對交易市場及相關各方債權債務的順利了結,否則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交易市場有權根據交易市場規章制度對6、其處罰并保有繼續向該倉庫追索損失賠償的權利。第十條 交易市場對指定交收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應按信息發布制度向各交易商和指定交收倉庫予以公告。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第十一條 指定交收倉庫的權利:(一) 按交易市場審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方法收取有關費用;(二) 對交易市場制訂的有關貨物交收的規定享有建議權;(三) 交易市場交收管理制度和指定交收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權利;(四) 參加交易市場組織的指定交收倉庫業務經驗交流和業務培訓。第十二條 指定交收倉庫的義務:(一) 遵守交易市場的交收管理制度和其他有關規定,接受交易市場的監管,及時向交易市場提供有關情況;(二) 根據電子交易合同規定的標準,對7、用于交收的商品進行驗收入庫;(三) 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商品,確保商品安全,發現庫存商品性狀有明顯變化應及時通知交易商;(四) 按提貨憑證要求提供商品,積極協助交易商安排交收商品的運輸;(五) 保守與交易市場電子交易合同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六) 參加交易市場組織的年審,積極配合交易市場的抽查工作;(七) 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股權結構、倉儲場地等企業重大變更事項,應及時向交易市場報告;(八) 交易市場交收管理制度和指定交收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四章 日常業務第十三條 指定交收倉庫的日常業務分為三個階段:商品入庫、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庫。第十四條 指定交收倉庫對交易市場交易交收商品應8、優先辦理入庫和出庫,不得將非交易市場交易交收的商品與交易市場交易交收的商品混放。否則,應負責賠償由此產生的風險和交易市場損失。第十五條 指定交收倉庫應及時對商品入庫進行驗收、入庫并向交易市場通報。第十六條 指定交收倉庫必須對貨物實行掛牌管理,掛牌標識的內容應包括:貨物名稱、規格、型號、出廠日期、數量、重量、存放倉庫、貨位。第十七條 未經交易市場批準,交易商無權進入倉庫查看儲存貨物。對于持提貨手續到倉庫提貨的交易商,倉庫管理人員應讓交易商進入倉庫驗貨。第十八條 指定交收倉庫對交收貨物的碼放和保管應按倉儲行業(國家)化工產品保管規定(標準)以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定執行,以確保貨物儲存期間的安全。交收9、貨物驗收碼放時,對不同交易商的不同品種、規格、牌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的貨物應分貨位碼放。過戶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不移動貨位。碼大垛、高垛時,不能超過地面設計負荷能力,嚴禁壓沉地面,確保貨物堆垛安全。第十九條 貨物在保管期間,指定交收倉庫必須做好貨物儲存記錄。儲存記錄內容包括:貨物入庫時間、存貨方位、儲存期間貨物外觀變化情況、出庫情況等。同時還應定期將庫存情況通報交易市場交收部門。第二十條 指定交收倉庫對交收商品存放貨位不得擅自移動,如確需移動必須征得交易市場同意。第二十一條 自交易商憑提貨單與指定交收倉庫聯系出庫事宜、指定運達地點并預交各種費用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汽車、船舶10日;火車20日10、)若因倉庫過錯不能發出貨物,指定交收倉庫不得再收取其后的倉儲費。由于交易商變更運達地點及發貨方式、提貨手續不全、費用未按時交納、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貨物發運推遲,不受前款限制。第二十二條 指定交收倉庫必須通過交收系統及時向交易市場通報貨物發運的進度、倉位、貨位的變動情況及發運方向等信息。貨物發運結束后5日內,指定交收倉庫必須向交易市場報送貨物運輸的有關手續,包括:(一) 發貨單位、收貨單位及地點;(二) 承運單位原始憑證;(三) 倉庫開具的出庫原始憑證等。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 指定交收倉庫必須對電子交易合同交易商品單獨設帳管理。第二十四條 交易市場對指定交收倉庫實行抽查和年審制度,并可要11、求指定交收倉庫進行自查。交易市場審查的內容包括倉儲設施、庫容庫貌、業務能力、業務實績、賬目管理、交易商滿意程度以及交易市場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在自查、抽查和年審過程中,發現指定交收倉庫有違規等行為的,交易市場可及時采取限期整改、暫停入庫業務、取消指定交收倉庫資格等措施,并予以公告。交易商不得因上述原因要求交易市場賠償。第二十五條 禁止指定交收倉庫實施下列行為:(一) 擅自處理交收商品;(二) 與交易商聯手,以虛占庫容等方式影響或企圖影響電子交易市場價格;(三) 與交易商通謀虛開倉單或實開倉單后私自將存貨商品出庫;(四) 未取得質量保證書等相關單據或未完成規定的驗收項目而簽發存貨憑證;(五) 貨12、物交收中濫行收費;(六) 蓄意刁難,造成賣方或買方違約;(七) 拒絕、阻撓交易市場正常的監督檢查;(八) 除本條第三款外的其他弄虛作假、影響電子交易業務正常進行的行為;(九) 違反交易市場規定的其他行為。指定交收倉庫有上列行為的,交易市場可根據規章制度對其進行處罰;上列行為造成交易市場和交易商經濟和商譽損失的,指定交收倉庫應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交易市場有權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 指定交收倉庫應嚴格執行交易市場對貨物的管理,封存后未經交易市場允許不得拆封。否則,交易市場有權公告暫停其交收商品入庫業務。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交易市場負責解釋、修改。第二十八條 如指定交收倉庫與交易市場就本制度各條款的理解、解釋、執行等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一致,指定交收倉庫可向交易市場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