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倉儲盤點及異常修補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36028
2024-09-08
6頁
35.04KB
1、公司倉儲盤點及異常修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物資入庫后的管理工作,正確處理倉儲盤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保證倉儲盤點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倉儲部倉儲工作人員。 第三條盤點人員及職責。 為提高盤點效率,應設置總盤人、盤點人、會盤人、協點人及監點人。 1.總盤人:由總經理或物流經理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督查盤點工 作的有效進行,負責盤點異常事項的處理,負責對盤點人員的獎懲。 2.盤點人:由物流部門人員擔任,負責盤點工作。 3.會點人:由財務部門2、指派專人擔任,負責盤點記錄工作。 4.協點人:由經營部門擔任,負責盤點材料物品的搬運及整理工作。 5.監點人:由總經理室派人擔任,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由總盤人授權專人擔任。 6.協調人:為配合盤點工作的有效進行,各有關部門即指派專人負責盤點工作, 盤點工作結束后,其職責自然消失。 第四條盤點編組。物流經理在盤點前,依據盤點的目的、對象、種類進行盤點人員編組,呈總經理核定后組織實施。 第二章盤點準備 第五條總結以往盤點工作,將以往盤點工作的不當之處先加以檢討修正后,公司的盤點程序與方法應經過會議通過后列入公司正式的盤點程序或盤點制度中。 第六條盤點日期決定要配合財務部門成本會計的決算。 第七條盤點復3、盤、監盤或抽盤人員的選取,應該有一定的級別順序。 第八條盤點用的報表和表格必須事先印妥,并在人員培訓時進行演練 第九條倉庫的清理工作,賬目的結算工作,應事先確定責任人。 第三章盤點前倉庫清理 第十條供應商所交來的物料尚未辦完驗收手續的,不是屬于公司的物料,所有權應由供應商所有,必須與公司的物料分開,避免混淆,以免盤入公司 的物料當中。 第十一條驗收完成物料應及時整理歸倉,若一時來不及入倉,及應暫存,并計入暫存場所的臨時賬上。 第十二條倉庫關閉之前,必須通知各用料部門預領關閉期間所需物料。 第十三條清理清潔倉庫,使倉庫盡然有序便于計數與盤點。 第十四條將呆料、不良物料和廢料預先鑒定,與一般物料劃4、定界限、以便正式盤點時作最后的簽定。 第十五條將所有單據、文件、賬卡整理就緒,未登帳、銷賬的單據均應結清。第十六條倉庫的物料管理人員應于正式盤點前找時間自行盤點,若發現有問題,則應作必要且適當處理,以利正式盤點工作的進行。 第四章盤點異常確定及處理 第十七條盤點所得資料與賬目核對結果,如發現賬目不一現象,則應積極追查賬物差異原因。差異原因的追查可從下列數項著手進行: 1賬物不一致是否確實,有否因料賬處理制度有缺陷而造成料賬無法確實表達物料數目的情況。 2.盤盈盤虧是否由于料賬員素質過低,記賬錯誤或進料的原始單據丟失造成與料賬不符。 3.是否有盤點人員不慎墮盤或將分置數處的物料未用心盤點,或盤點5、人員事先培訓工作不徹底而造成錯誤的現象。 4.對盤點的原委加以檢查,盤盈、盤虧是否是由于盤點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 5.盤點與料物的差異在容許的范圍之內。 6.發生盤盈、盤虧的原因,今后是否可以事先設法預防或能否緩和賬物差異的程度。 第十八條盤點異常修補改善措施 1.依據管理績效,對分管人員進行獎懲。 2.料賬、物料管制卡的賬面糾正。 3.不足料迅速辦理訂購。 4.呆、廢料迅速處理。 5.加強整理、整頓、清掃、清潔工作。 第十九條盤點異常問題預防措施 1.呆料比率過重,宜設法研究,著重于降低呆廢料。 2.存貨周轉率較低,存料金額過大造成財務負擔過重時,宜設法降低庫存 量。 3.物料供應補繼率過大6、時設法強化物料計劃與庫存管理以及采購的配合。 4.料架、倉儲、物料存放地點足以影響到物料管理績效,宜設法降低采購 價格或設法找廉價的代用品。 5.成品成本中物料成本比率過大時,應探討采購價格偏高的原因,設法降 低采購價格或設法找廉價的代用品。 6.物料盤點工作完成以后,所發生差額、錯誤、編制、呆滯、盈虧、損耗 等結果,應分別予以處理,并防止以后再發生。 第二十條廢品處理措施 1.倉儲部在收到各部門送到的廢舊品時,應做好登記,注明品名、數量簽 收,逐月按各部實交廢舊物品匯計數量。 2.各種廢舊物料的處理收入,要沖銷經營成本。其余廢舊物料作廢按二八 分成(部門占八成,公司占二成)屬部門所得部分,由部門自行處理,屬公司所得,由公司各部門統一分配。 第五章盤點獎懲 第二十一條在盤點過程中,盤點人員應忠于職守,切實履行嚴格的盤點程序,表現優秀者予以獎勵。 第二十二條在盤點過程中,如有玩忽職守,隱瞞事實,不遵從盤點程序的,表現頑劣者,予以懲罰。 第二十三條賬載錯誤處理。 1.經盤點后,發現賬載錯誤,如漏記、記錯、算錯、未結賬或賬記不清, 對有關人員如記賬人員按財務規章處理。 2.賬載數字如有涂改未簽章,難以查核或虛構現象可直接告訴財務主管報 總經理議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質度制定后,呈交總經理批準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倉儲部解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