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電梯起重機械及機動車輛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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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672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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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公司電梯、起重機械及機動車輛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管理職能 2第三章 相關定義 3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4第五章 附則 7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特種設備的管理,規范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使用與維護,防止和減少設備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股份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設備管理辦法(試行),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2、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煉化、銷售企業,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涉及范圍只包括所屬企業裝備運行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第四條 各企業應明確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主管部門,并依據國家、地方政府的相關法規和本制度,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職責,共同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本制度依據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頒布的13號令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質檢鍋200431號特種設備目錄以及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等法規、文件有關規定,并結合企業作業環境和3、配套設備的特點制定。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六條 企業主管部門職責:(一) 貫徹執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條例,并制定本企業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二)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維修、改造、更新、檢驗、報廢等計劃的審定、技術審查和組織驗收工作。(三)參與新購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制造、安裝單位資質的審查。(四)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臺賬的建立、使用注冊登記和使用許可取證等工作。(五)負責組織或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六) 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電梯、4、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人員上崗培訓工作,負責對使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單位操作人員資格的監督檢查。(七) 負責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修單位資質和維修人員上崗資格的監督檢查。第七條 企業使用單位職責:(一) 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執行國家、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政策、法規、條例,以及本企業制定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二) 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技術檔案。(三) 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修、保養、更新、改造、檢驗、報廢計劃的申報,以及項目的實5、施、檢查和驗收工作。(四) 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的制定并監督執行。(五) 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六) 負責對操作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外單位人員上崗資格的審查和使用監督。(七) 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第三章 相關定義第八條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第九條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6、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第十條 廠(場)內機動車是指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注冊掛牌的;只限于在企業廠(場)區內行駛的車輛(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車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第十一條 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換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務,但大修后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符合原設計要求。第十二條 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7、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提高原設計性能)為目的的作業。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第十三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電梯和廠(場)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2年。使用單位按時申報檢驗計劃,由主管部門審核后編制檢驗計劃,會同省、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第十四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必須在明顯部位貼有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禁止使用。第十五條 新增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8、30天內,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并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第十六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單位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從業許可證),從事其認可項目的業務,并且對施工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第十七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人員(指進行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方可從事相應工作。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兩年復審一次。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資格考核,經確9、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第十八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告知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構。第十九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改造后,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并出具自檢報告,由產權單位簽字認可后,施工單位方可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后交付產權單位。第二十條 安裝、大修、改造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必須在20天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產權單位。第二十一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變更產權時,原產10、權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證等全部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新產權單位,并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第二十二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因發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并通過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檢驗。第二十三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無改造、維修價值,應及時申請予以報廢,按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并到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第二十四條 在防爆區域使用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并有明顯防爆標志。第二十五條 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不合格11、的設備,在沒有徹底消除設備缺陷前,禁止使用。第二十六條 長期停用或到期未檢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以書面報告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并落實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一)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二)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三)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四)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修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五)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八條 各企業應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部負責解釋。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