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化工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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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692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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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物化工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獎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工作秩序,正確實施獎懲,按照豐原集團“嚴格管理、嚴而公正、嚴而有情、嚴而有信”的管理原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員工獎懲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XXXX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有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集團各項規章制度和本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第三條 公司堅持以獎勵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獎勵上,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鼓勵相接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對有突出貢獻的員工給予重獎;在處罰2、上,將故意違犯與過失行為嚴格區分。對于違反紀律的員工,堅持以培訓教育為主、批評懲罰為輔的原則。但對那些明知故犯,以及給公司造成損失和嚴重影響公司形象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嚴肅處理。獎勵和處理的結果記入員工考核檔案。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第二章 獎勵第五條 對員工的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晉級等。公司每年初評選表彰上年度“優秀員工”、“優秀管理者”、“優秀科技工作者”、“質量標兵”和“安全衛士”等先進工作者,并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一)嘉獎:每次給予300元的獎金,并于公司年度表彰時一并發放;(二)記功:每次給予1000元的獎金,并于公司年度表彰時一并發放;(三)記大功:每次給予3、3000元的獎金,并于公司年度表彰時一并發放。第六條 在生產、科研、工藝設計、產品設計、改善勞動條件、產品經營銷售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可評為“優秀員工”或“優秀科技工作者”,并視取得的經濟效益,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第七條 在日常工作和活動中,維護公司形象,給公司贏得榮譽和利益的,可評為“優秀員工”,并給予200500元的獎勵。第八條 在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產生明顯經濟效益的,可評為“優秀管理者”或“質量標兵”,并視取得的經濟效益,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第九條 在保護公司財產,防止或挽救事故方面,使公司和員工利益免受重4、大損失的有功人員,可評為“安全衛士”,給予500元的獎勵。對做出重大貢獻者,給予重獎。第十條 敢于同壞人壞事做斗爭,對維護正常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維護公司的安全,有顯著成績的,可評為“安全衛士”,給予500元的獎勵。對做出重大貢獻者,給予重獎。第十一條 對違反公司保密紀律的人和事敢于揭露,對泄密行為及時制止的,可評為“安全衛士”,給予100500元的獎勵。第十二條 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部門或個人敢于揭露舉報,公司將根據挽回損失的數額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十三條 對一貫忠于職守、努力工作、廉潔自律、樂于奉獻,事跡突出的,可評為“優秀員工”,并給予500元的獎勵。第十四條 獲得縣以上政府或政府管理部5、門表彰獎勵的部門或個人,公司將給予一定的獎勵并作為晉升崗位工資的依據。第十五條 公司對各單位實施目標管理,經考核完成目標任務優秀的單位,給予相應的獎勵。第十六條 成果和效益的評定,由工程技術、生產、質控、財務、企管等部門組成的評審委員會進行。按各類建議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獎勵實行分級累進制,具體標準如下:效益金額獎勵比例小于1000元10%10015000元8%500110000元5%1000150000元4%大于50000元3%第三章 處 分第十七條 員工違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賠償損失、行政處分、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在給予上述處理的同時,可以給予相應的罰款。批評教6、育包括口頭批評、書面檢查、通報等形式。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其中:受警告處分后,連續扣除3個月個人工資考核部分的10%;受記過處分后,連續扣除6個月個人工資考核部分的20%;受記大過處分后,連續扣除12個月個人工資考核部分的30%。留用察看的期限為一年,留用察看期間只發給生活費240元/月。第十八條 員工應當嚴格遵守作息制度和考勤規定。在上班時間開始后1小時以內(含1小時)達到工作崗位者以遲到論處,上班時間終了前30分鐘內離開工作崗位視為早退。在上班時間開始1小時后達到工作崗位或在上班時間終了前30分鐘以上離開工作崗位視為曠工。員工如遲到或早退,處以207、元罰款。第十九條 員工應當嚴格執行請假制度:(一)凡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被批準而擅自缺勤,及假期滿未及時辦理續假手續而擅自缺勤,一律按曠工論處。(二)連續曠工3天以內(含3天)除給予批評教育以外,每曠工半天扣除當月全部工資的5%。(三)連續曠工3天以上10天以內(含10天),給予警告處分。(四)連續曠工10天以上15天以內(含15天),給予記過處分。(五)一年內曠工2次以上(含2次)且累計曠工15天以上不超過30天,給予記大過處分。(六) 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曠工累計超過30天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七)曠工半天(包括半天)以上的,扣除當月獎金。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考勤制度:8、(一)考勤員必須如實進行考勤,凡弄虛作假,一經發現,給予責任人罰款100元。(二)每日上午上班后20分鐘和下午下班前10分鐘內,部門考勤員應及時填寫考勤表。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20元罰款。(三)考勤員必須按時將各種假條送交企業管理部審核,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20元罰款。(四) 對考勤不嚴格、弄虛作假、不及時報送各種考勤報表或員工無故曠工、員工辭職、辭退(包括部門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等現象不及時上報,一經發現,給予考勤員和部門負責人501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以上處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第二十一條 在公司內嚴格按規定著裝、佩帶上崗證。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9、,并處以10元罰款;第二十二條 嚴禁偽造、冒用上崗證或將上崗證借給他人使用。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5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并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后果者承擔相應的經濟及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 嚴禁在公司或工作區內吸煙。在一級禁火區內攜帶煙火者,發現一次給予下崗培訓,一年內再次發現,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一月內每發現一人次攜帶煙火,對部門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在一級禁火區內吸煙者,一經發現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每次對部門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中層以上領導在一級禁火區外吸煙處以200元罰款;一般員工在一級禁火區外吸煙處以100元罰款,部門負責人負連帶責任,并處以50元罰款。對在一級10、禁火區內攜帶煙火知情不報者,處以200元罰款;對在一級禁火區內吸煙知情不報者,處以500元罰款。對在一級禁火區外攜帶煙火知情不報者,給予通報批評;對在一級禁火區外吸煙知情不報者,處以50元罰款。在部門工作場所發現煙頭,處以該部門50元/支罰款。采購部、銷售部、工程部、市場部及公司其他部門,在接待客戶(部門經理以上)或辦公室接待政府官員及來公司參觀的領導時,由接待部門負責宣傳公司禁煙禁火有關規定,只允許客戶或來賓在公司會議室內吸煙。如客戶或來賓違反公司禁煙禁火規定,參照以上條款執行,同時接待部門負連帶責任。第二十四條 嚴禁在工作場所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一) 工作場所不得烘晾衣物。違反者,進行批評11、教育,并處以5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二) 嚴禁當班期間串崗、脫崗。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100元罰款,因串崗、脫崗造成責任事故或經濟損失的,除全額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三) 當班期間嚴禁看與工作無關的書籍、報紙、雜志等。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2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處分。(四) 當班期間嚴禁閑聊、談笑、唱歌、大聲喧嘩,不得擾亂正常生產秩序,不污言穢語,不得在工作場所嬉戲打鬧。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20元罰款。(五) 在公司內嚴禁下棋、打牌、玩電腦游戲等。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1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處12、分。(六) 當班期間睡崗的,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50元罰款。屢次違反的,給予警告處分。躺倒睡崗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處以100元罰款。一年內再次違反的,下崗培訓。第二十五條 班前班中嚴禁喝酒。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100元罰款,造成一定影響的,下崗培訓,情節嚴重造成后果者,負相應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嚴禁在公司內打架斗毆,凡動手打人的,無論何種原因,均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并處以100500元罰款,直至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傷害的,給予全額賠償。第二十七條 嚴格執行現場管理制度:(一)辦公室內保持辦公用品擺放有序,衛生區域定時打掃,做到窗明幾凈,無衛生死角。(二)員工不得亂扔雜物,不得向13、下水道傾倒剩飯、剩菜。(三)生產作業場所及周圍環境必須保持清潔,無衛生死角,地面無積水、無雜物,做到工完、料盡、場地干凈。(四)生產現場和生產設備未經許可不得用水沖刷。(五)原輔材料、產品包裝物、備品配件、公用物品必須擺放整齊。(六)各自劃分的公共衛生區域應保持路面清潔、水溝內無雜物、無淤泥、水清見底。違反者,對當事人或車間、部門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20元罰款;屢次違反者,處以1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第二十八條 部門員工必須嚴格履行崗位操作程序。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5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損失的按公司賠償制度進行賠償。對于故意違反的,全額賠償,另按14、損失額的10%100%給予罰款;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九條 生產一線運轉班員工,必須堅持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按規定清點生產用具,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50元罰款。若因交接班不當造成責任事故或經濟損失,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并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條 原輔料供應人員和生產一線員工必須嚴格執行作業指導書。凡違規作業造成以下現象:(一)原輔材料存在質量問題;(二)漏料、溢料、染菌、轉化率降低等生產性事故;(三)中間品、半成品、成品不合格;(四)成品出現包裝和內在質量問題;(五)設備損壞;(六)造成工傷事故。根據事故分析報告,凡因主觀原因導致的上述現象15、,按實際損失數額給予全額賠償。此外,損失額在2000元以下的,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處以50元罰款;損失額在200010000元的,給予行政處分。損失額在10000元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一條 員工應及時、準確填報各種原始記錄、報表,嚴禁弄虛作假。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201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第三十二條 司機不遵守交通規則,違章行駛的,給予通報批評,被交警罰款的,由責任人承擔;發生交通事故的,按責任人所承擔的責任大小進行賠償。無照駕駛或駕駛他人車輛的,一經發現,即給予警告處分,出現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并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三條 公司機動車輛不得隨意交給他人16、使用。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500元罰款,造成交通事故的予以全額賠償;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第三十四條 愛護公物,不踐踏草坪,不損壞辦公用品。違反者,給予批評教育,并處以20元罰款。屬故意違犯的,處以1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予以全額賠償。第三十五條 嚴禁偷竊公司財物及生產用的原輔料、設備、配件。違者處以所盜物品價值十倍的罰款,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第三十六條 禁止使用辦公電話打私人電話和打各類信息臺。違反者,給予通報批評,并按實際發生話費的5倍賠償;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17、 工作時間不得因私會客,不得帶小孩進入公司或工作場所。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處以20元罰款;屢次違犯者,給予警告處分。第三十八條 員工工作時間外出辦事,必須憑所在部門領導簽字的出門證。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2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處分。第三十九條 警員必須嚴格執行出門證管理制度。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處以2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第四十條 員工必須服從工作安排,不準頂撞領導,認為領導批評不對的,可找領導交流,若領導不予理睬,可越級反映。違反者,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較壞的,給予記過處分。第四十一條 員工可以向上反映問題,但對反映問題不真實、無中生有、故意中傷、挑撥18、離間,輕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二條 公司員工涉及對外經濟利益或其它重要事項時:(一)要自覺維護企業利益,不得損害公司形象。(二)要按正常工作程序辦事,不得給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造成混亂。(三)不經同意,任何人不得將外人帶領至公司重要部門,不得引見給部門或公司領導。(四)提倡團結協作,同事之間不得話語傷人,更不得說恐嚇、威脅的話。違反者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 員工在試用期內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造成損失的,責令其予以賠償。第四十四條 違反規定對員工進行罰款,或罰款不開具收款證19、明,或將罰款中飽私囊的,一經發現,視情節及影響,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五條 按時就餐,自覺排隊;違反就餐秩序及違反餐卡管理規定的,進行批評教育,處2050元罰款;對拒不認錯及情節惡劣者給予通報批評并處100元罰款;屢犯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遵守乘車秩序,按秩序上車。在車未停穩時,不得搶扒車門,不得搶占座位;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2050元罰款;對拒不認識錯誤及情節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并處以100元罰款。第四十七條 公司員工要養成厲行節約的習慣,堅決杜絕水、電、氣、紙張等能源、資源的浪費。違反者,進行教育或給予2050元罰款,屬故意違犯的,給予501002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八條 嚴格執行生產車間質量管理制度。(一)講究個人衛生,車間一線員工不允許留長指甲、涂指甲油,工作期間不得戴耳環、戒指、手鏈等飾品。(二)違反生產車間質量管理制度行為,任何員工都有權及時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對于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處以2050元罰款;屬故意違犯者,處以50100元處罰;屢次違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第四十九條 對于損害公司聲譽的行為、現象不能及時加以制止,給公司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 員工在工作中應努力避免失誤。凡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并給予相應的紀21、律處分。第五十一條 工作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違反者,進行通報批評,并處以1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第五十二條 不按規定提出用章申請或辦理介紹信的,業務部門有權予以拒絕。亂用公司印鑒,私開介紹信,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影響公司形象的,除按公司賠償制度進行賠償外,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并可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五十三條 嚴格執行檔案管理制度和收發管理制度。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5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四條 員工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對不服從管理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處1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下崗培訓。第五十五條管理人員22、對下屬提出的正確意見和建議不接受、不采納,且實施打擊報復的,一經發現,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六條 各級管理人員辦事必須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按公司分配制度進行工資分配。違者進行通報批評,并處以1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七條 違反公司用工制度的,對當事人進行通報批評,并處以100元罰款;以權謀私、進行權錢交易,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八條 管理人員因工作變動,須嚴格執行工作交接制度。凡阻礙工作交接或拖延交接時間而影響工作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對當事人處以1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23、處分。第五十九條 管理人員在值班期間,擅自離崗,按曠工處理。因離崗導致失竊、發生安全事故、生產事故、質量事故、設備事故及其它突發事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給予紀律處分或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六十條員工發生違規、違紀現象,或車間發生安全、生產、質量、設備事故,部門或車間要及時調查處理。若隱瞞不報或干擾調查處理,給予部門或車間負責人警告或記過處分,并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六十一條凡部門或車間發生重大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影響公司形象和商譽的,除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外,將追究部門負責人或車間領導的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撤職處分。造成損失超過十萬元的,對部門負責人或車間領導予24、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六十二條 工作中相互推諉,責任心不強,工作態度不端正的,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1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六十三條 嚴格執行工程、機器、設備和材料的公開招投標制度,違者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大小及不良影響的程度,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六十四條 嚴格執行比價采購制度。凡違規操作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除賠償差價外,按所造成損失的大小給予20%100%的罰款;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六十五條 嚴禁公司員工接受客戶的賄賂。(一)員工不得在公司外接受客戶請客吃飯,不得接受客戶邀請進25、娛樂休閑場所。違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二)嚴禁公司員工以各種方式索取施工人員的物品、有價票卡或現金。一經發現,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造成損失的,予以全額賠償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三)采購員同供貨方相勾結或收受賄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賠償全部損失,并按損失額給予20%10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四)在原輔料、設備洽談訂購過程中,嚴禁公司員工以各種方式索取對方的物品、有價票卡或現金。違者一律解除勞動合同;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六十六條 采購人員在物資入庫時必須辦理驗收入庫手續,詳細登記物資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生產廠家26、等。凡不按規定登記入庫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第六十七條 倉庫人員要認真驗收入庫物資。當入庫物資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生產廠家與入庫單或貨物隨行單有誤時,倉庫人員不得擅自辦理入庫手續。違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六十八條 儲運及質檢人員在發貨時必須認真核對各種貨物單據,對所發貨物的批號、品種、規格等要核對清楚。凡發錯貨物批號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六十九條 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截留現金,私設小金庫。一經發現,除沒收現金交公司財務部外,對違紀人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情節27、嚴重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七十條 嚴禁挪用、坐支現金、用白條抵庫、私自借款、墊支款等,嚴禁借用賬戶套取現金,或將轉賬的款項改為收付現金。違者,責令其追回現金并調離財務部門的同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七十一條 嚴格遵守現金收付業務審批報銷規定。違者給予批評教育,并處以1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或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按損失的20%100%進行罰款。第四章 附 則第七十二條 員工發生其他違規行為,可比照本規定類似條款執行。第七十三條 被處分的員工無理取鬧,嚴重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給予加重處罰。第七十三條員工在一年內因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受到2次行政處分的,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七十四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