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公司車輛車型限制及駕駛員企業準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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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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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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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運公司車輛車型限制及駕駛員企業準入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增強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營造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和縣委第六次常委擴大會議的要求,特制定*縣客運安全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企業及擁有核載人數10座(含10座)以上自用車的單位納入客運企業進行管理,客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除遵守國家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外,還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二章 客運2、車輛、駕駛員、企業準入制度第三條 對申請從事客運的車輛須符合下列準入條件:(一)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二)從事公路客運的主體必須是客運企業及運輸企業;(三)在本縣區域內禁止新審批20座及其以上的客運車輛(除大橋到小江口線路外); (四)客運企業及運輸企業按下列程序購車:1、向交通運政部門申請營運線路;2、向交通運政部門申請購車計劃,交通運政部門根據營運線路批準購車車型;(五)客運企業及運輸企業購車后,須按下列程序完善手續方可從事營運:1、車輛須辦理不低于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每個座位不低于20萬元的司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2、在縣安監部門領取行政事業收3、費單后,到縣財政局交納每個座位1000元至3000元的安全風險抵押金(10座以下的微型客車每個座位1000元,10至19座的客車每個座位2000元,20座以上的客車每個座位3000元)和安監部門對運輸企業的安全評估意見書;3、到交通部門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4、到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辦理道路客運安全營運許可證;(六)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逐一審核本條的準入條件及其他規定的法定手續合格后,方可辦理注冊登記。第四條 對申請從事客運的駕駛員應符合下列準入條件:(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二)持C1、B2初次申領的駕駛員必須有24個月駕齡;(三)年齡在50周歲以內;(四)駕駛員申請從事道路客運活4、動,必須有連續5年以上駕齡,3年以上連續安全駕駛的經歷,且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負有主要責任以上,違法記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未滿12分;(五)經相應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理論、道路考試合格。道路考試大型客車由市級考核,中型客車以下由縣級考核;(六)持外省、外地駕駛證的駕駛員,需到*縣從事客運駕駛的,除符合本條(一)至(五)款規定外,還需出具原籍車管部門的證明材料或由交警大隊通過公安網查詢證明其準駕、駕駛經歷、駕駛證的真偽、違法肇事情況;(七) 凡從事客運的駕駛員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醫院體檢合格和公安機關尿檢合格;(5、八)客運駕駛員1年內被暫扣駕駛證累計達3個月或違法記分達12分的,以及1年內有3次以上違法記錄的,終身取消客運駕駛資格;(九)經考察有較強的安全責任心,技術素質較高,思想品質較好,具備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十)發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受傷,或直接經濟損失上萬元的客運車輛駕駛員,在我縣境內將終身取消客運駕駛資格。第五條 對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企業,應當符合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準入條件:(一)具有符合上述第三條和第四條準入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三)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經營線路和站點管理方案;(四)有統6、一規范車輛停放站點方案和經運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站點及具備相應資質的維修廠點;(五)具備一定數量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安技人員和維修、例檢人員。第六條 客運企業及其駕駛員的準入須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一)向運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1、縣行政區域內客運線路經營向縣運管所提出申請,并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所規定的準入條件所要求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2、從事省內跨縣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運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所規定的準入條件所要求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3、從事跨省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所規定的準入條件所要求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二)7、經運政部門初審后,再報經縣人民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召集安監、交警、交通、工商及運政部門聯合審批;經審批同意后,運政、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行業管理規定完善各自的許可、注冊、登記手續,方能開展營運。第七條 經批準從事道路客運的企業及駕駛員必須自覺接受公安交警、安監、交通、運政等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督,完善內部安全管理機制和管理規章。第八條 經批準從事道路客運的企業,采取融資方式同社會團體、個人購車合股或共同經營的,應簽訂合股或共同經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購置的營運車輛所有權、管理權視為客運企業所有。對因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其車輛所屬的客運企業、車主及其駕駛員應承擔連帶責任。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應8、分別報縣交通部門、安監部門和交警部門備案。第三章 客運車輛車型限制制度第九條 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我縣境內道路存在路窄、彎急、坡陡、轉彎半徑小、臨江、臨崖,不安全隱患較多的實際情況,對在我縣境內從事客運的車輛車型實行以下限制制度:(一)從縣城經大橋到各地的車輛,允許現有客運車輛通行;(二)對運輸集團公司*分公司及縣外公司已經過審批、現正在我縣轄區營運的核載人數超過20人及其以上的客車,至線路上繼續營運,其余線路一律不允許20座以上的客運車輛營運;(三)對縣內道路狀況較差的紅山至小河、紅山至東坪、馬樹至爐房、雙河至中寨等鄉鎮客運路線,今后辦理準入審批手續時只允許10座以下車輛通行;(9、四)今后修建的公路等二級以上公路,允許20座以上客運車輛通行。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第十條 凡在*縣境內從事道路客運的企業、車輛都必須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一)對運輸企業按每年每車每個座位10003000元的標準收取。對運輸集團*分公司目前車輛暫訂為20座以下的,每座收取2000元,20座及其以上的,每座收取3000元;對白鶴灘運輸公司的微型客車每座收取1000元。(二)法人代表和公司經理每年各收取2萬元,法人代表和公司經理為同1人的累計收取4萬元,每位副經理每年收取1萬元,駕駛員每年收取1萬元。第十一條 當年未發生事故的,安全風險抵押金轉為下一年使用;如發生事故,首先用作事故應急10、處理,并按規定從中扣抵被處罰的風險金和合同違約金。第五章 道路客運車輛安全許可證制度第十二條 在*縣境內從事客運的車輛實行安全許可證制度,凡沒有獲得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頒發的安全許可證的車輛,一律不準上路營運。第十三條 辦理道路客運車輛安全許可證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必須符合駕駛員準入條件;(二)必須符合車輛準入條件;(三)安裝了行車記錄儀。第六章 客運車駕駛員管理制度第十四條 客運車輛駕駛員應當增強法制觀念,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自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增強交通安全意識,謹慎、安全駕車。第十五條 駕駛員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11、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第十六條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十七條 對客運車輛駕駛員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明確責、權、利關系。第十八條 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定期審驗。定期審驗的主要內容是:(一)駕駛員、駕駛證與駕駛員檔案記載是否相符;(二)健康狀況是否符合駕駛客車的條件;(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和安全行車情況;(四)遵紀守法和遵守職業道德情況;(五)審驗其違法記分是否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滿12分;(六)審驗其是否有交通違法記錄2次(含2次)以上,是否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七)是否發生2次以上一般交12、通事故;(八)是否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負有主要以上責任。第十九條 落實客車駕駛員休息制度。其要求主要是:(一)客運企業在編發客運班次的同時,對客車駕駛員必須定期安排休息,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于1天;(二)連續駕車超過2小時(含2小時)的,必須停車休息,停車休息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休息時必須認真檢查車輛安全技術狀況;(三)在容易疲勞的時段,必須停車休息;(四)收車后必須提早休息,不得有熬夜打麻將、飲酒等影響安全駕駛的不良嗜好(五)發動家人、朋友,入住旅舍的經營者對駕駛員收車后的停車休息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實行有獎舉報制度;(六)客運企業應同駕駛員家屬簽訂責任書,確保駕駛員有足夠休息時間,身13、體健康,克服不健康生活習慣。共同監督駕駛員。第二十條 加強駕駛員違法信息傳遞,向社會公示客運駕駛員基本情況,對違法肇事情況進行公告,發動全社會對駕駛員進行全方位的監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條 對200公里以上(連續駕駛3小時以上)的客運班線,應當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換班駕駛;駕駛員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超過的必須換班;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嚴禁疲勞駕駛、超載、超速行駛。不得安排駕駛員夜間(晚22時到早上6時)在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駕駛車輛營運。第二十二條 加強發班前的安全教育學習,心理咨詢制度,并形成長效機制。第二十三條 建立重點客車駕駛員管理制14、度。第二十四條 設置行車記錄儀,加強對駕駛員的監控,從源頭上控制駕駛員超員、超速、疲勞駕駛等極易引發交通事故的違法行為第二十五條 聘請行車途中義務監督員,建立行車監督卡及反饋制度第二十六條 落實管理職責及措施,強化管理,從細處著眼,從落實上下功夫,“嚴”字當頭,形成宣傳教育為先,動態管理為重,上限懲處的嚴格管理模式。凡1年內發生2次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有2次以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一律取消其駕駛客車的資格。第二十七條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客運駕駛員的違法行為進行教育與懲處,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過、認識不到位不放過、安全意識樹立得不牢不放過。第二十八條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員違反道路交15、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第二十九條 客運企業、職能部門要協調聯動,充分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的手段,加強客運駕駛員行車中的管理監控,加強對駕駛員的動、靜態管理,筑牢安全防線,工作中不得推諉扯皮,必須形成合力。第七章 重點客運駕駛員管理制度第三十條 對在我縣從事客運駕駛的駕駛員,有下列行為的,列入重點管理范圍:(一)有飲酒、醉酒不良習慣的駕駛員;(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駕駛員;(三)患有妨礙安全駕駛客運機動車疾病的駕駛員;(四)有熬夜、賭博等不良習氣的駕駛員;(五)家庭不和睦,脾氣暴躁,影響安全駕駛,開斗氣車、賭氣車的駕駛員;(六)發生一般交通事故,負有事故16、責任的駕駛員;(七)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被查獲,有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駕駛員;(八)不服從職能部門及客運公司管理,有抵觸情緒的駕駛員;(九)具有其他影響安全駕駛客運車輛行為的駕駛員。第三十一條 對列入重點客運管理的駕駛員,除嚴格執行*縣機動車駕駛員管理制度外,實行如下管理:(一)加強交通法律法規學習,每月必須學習2次以上,學習過程中必須結合典型事故案例寫出心得體會,認識必須到位;(二)對發生交通事故或有交通違法行為的,必須做到教育與重處重罰相結合,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過,認識不到位不放過,安全意識樹立不牢不放過;(三)列入重點管理的駕駛員,客運企業及車主在其重點管理期間,不得聘用其為客運駕17、駛員。第八章 客運包車、加班車及單位人員集體外出用車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條 對包車、加班車及單位人員集體外出用車的行為嚴格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包車審批程序:(一)需要包車的單位或個人,事前3天向運輸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注明包車的時間、起止地點、乘客人數、詳細姓名性別住址、包車原因),由運輸企業根據班線營運情況提出是否具備包車條件及安全保障意見,向縣運政管理所提出包車營運申請。(二)運政管理部門按照道路運輸條例關于辦理包車手續的相關規定,對運輸企業所提供的包車營運申請及安全保障意見進行初審,并提出明確意見,再報經縣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審批同意后,運管所方能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18、第三十四條縣內運輸企業根據季節性或時段性、旅客流量的增加,為及時疏散旅客需要在原固定班次(正班)基礎上,臨時調整增加班次,需按下列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首先由運輸企業根據季節性、時段性旅客增加的數量及正班營運情況提前一天向運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加班申請(申請應注明正班客運量、目前旅客流量及加班的安全保障措施,加班車輛牌號、所經營的線路、駕駛員的安全業績,加班的起止地點、該車及駕駛員加班前的運行情況和休息情況);經運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加班車審批規定進行初審,并提出明確意見,再報經縣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審批同意后,運管所方能按規定辦理相關加班手續。第三十五條 嚴格落實單位集體外出報告制。嚴格落實縣委19、辦、政府辦聯發關于嚴格實行集體外出報告制度的通知(巧發*34號)文件精神,各單位黨政“一把手”是集體外出報告制的第一責任人,各單位組織集體外出,必須于外出3日前書面詳細向縣委辦、政府辦報告外出的路線、時間,返回的路線、時間以及乘坐車輛狀況及安全措施等相關情況,經縣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審批同意后,嚴格按照報告的路線、時間乘坐車輛外出和返回。對安全措施不落實、責任不明確、相關保險不到位的一律不允許組織外出。第三十六條 經審批的包車、加班車及單位人員集體外出用車的營運,縣運管所、交警隊、運輸企業要切實做好沿途監控。第三十七條 運輸企業辦理包車、加班車還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一)對客運加班車、包車的20、安全管理,必須嚴格按照“五定一審批”(定車、定人、定時間、定路線、定安全責任人,經縣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縣長審批)和“三交代”(交代車況、交代路況、交代安全情況)的規定進行加班和包車。凡屬包車和加班車,運輸企業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確保加班車、包車的安全運行;(二)運輸企業要合理安排包車、加班車班次,不得安排正班車從事當天和次日的包車和加班,以保證車輛有足夠時間檢審,確保車輛有良好的狀況,駕駛員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三)對包車和加班車,必須配備一級車輛和綜合素質較高的駕駛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要求駕駛;(四)從事包車、加班車客運的,必須嚴格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未經包車單位或包車人同意21、,嚴禁駕駛員中途攬客;(五)從事包車和加班車的車輛及駕駛員,必須是長期在此條線路上營運的車輛和駕駛員;(六)運輸企業必須與包車單位或包車人簽訂包車協議,嚴禁車主私自承攬包車業務。包車的安全管理、車輛的維護、安全檢查、發車前例檢等工作,由包車所在企業負責落實。運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包車企業的督促檢查,把包車安全例檢制度落到實處,避免出現疏漏。第九章 附 則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公司、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縣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執行。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