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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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723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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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學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部審計工作,降低決策風險,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保障企業經營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等有關法律及規章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被審計對象, 指公司各部室、分公司、直屬各辦事處、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屬分支機構(含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機構相關責任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包括監督被審計對象的內部控制制度運行情況2、,檢查被審計對象會計賬目及其相關資產,監督被審計對象預決算執行和財務收支,評價重大經濟活動的效益等行為。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公司專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公司內部審計業務。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部門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 內部3、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和聘任,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公司財務預算,予以充分保證。 第三章 內部審計工作范疇和職責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按工作內容劃分為內控審計和專項審計兩項,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制定對應審計計劃。 第十三條 內部控制審計項目對被審計對象的以下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實施監督評價: 1、貨幣資金內控審計; 2、物資管理內控審計; 3、采購內控審計; 4、生產內控審計; 5、銷售內控審計; 6、研發內控審計; 7、財務管理內控審計; 8、質量管理內控審計 9、其他經營內控審計。 第十四條專項審計項目對被審計對象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4、 1、公司財務審計 (1)流動資產審計; (2)長期資產審計; (3)費用成本審計; (4)銷售、利潤審計; (5)投資效益審計。 2、具備獨立會計核算對象的經營業績審計、離任審計、科研項目審計; 3、基建、技改預決算審計; 4、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工作職責: 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領導要求,起草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等; 2、制訂年度和具體審計計劃; 3、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工作,并向公司領導報告審計結果; 4、指導監督被審計對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監督被審計對象業務流程執行情況; 5、負責審計人員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和內部審計理論學習等; 6、協助中介機構、上級審計機關5、對公司的審計工作;協助公司監事會工作; 7、根據公司領導的要求,辦理其他審計事項。 第四章 內部審計權限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主要權限: 1、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被審計對象按時報送基本情況調查表、內控情況調查表、預決算報告、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2、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有權檢查被審計對象憑證、帳表,檢查資產,檢測軟件,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3、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參加被審計對象的有關會議;對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4、發現被審計對象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內部控制工作薄弱時,向其提出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內6、部控制力度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專項經營審計結果,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5、對故意違反公司財經紀律的部門或個人,有權向公司領導提出經濟處罰的建議;被審計對象在限期內無故拒不執行經濟處罰決定的,內部審計機構有權通知公司財務部直接執行; 6、對違規行為的責任主體,內部審計機構有權向公司領導建議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國家法規制度的行為,建議相關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將會造成損失或浪費的行為,有權做出臨時制止決定,制止無效時,直接上報公司領導; 8、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7、關資料的情況,經上報公司領導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9、對內部控制業務做出突出成績的被審計對象,向公司領導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10、內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公司考核體系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推行以下審計要求: 1、根據規定,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簽要求; 2、按照“先審計后結算”的原則,對基建、技改工程的預、決算推行必審要求; 3、對重要經濟活動或重點部門實行定期審計要求。 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基本審計工作程序 1、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公司領導簽發的年度部門內審計劃和被審計對象的具體情況,擬訂具體審計計劃8、,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2、實施審計日前,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電話通知甚至直接進點; 3、內審人員進點審計時,檢查被審計對象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審驗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業務檔案以及其他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的真實性、有效性和準確性; 4、內審人員進點審計時,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可以根據需要就審計事項的問題向內部涉及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及取證(如函證、外調),內部涉及部門和個人應當支持和協助,如實向內審人員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5、審計終結,內審人員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及計劃安排提出審計報告,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征求意見對象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9、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否則視為無異議; 6、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連同征求意見,由內審項目組長復核后對審計事項做出評價,起草審計意見書報部門主管領導審定。其中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部門領導提出審計決定書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7、經公司領導批準的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對象后,被審計對象必須予以執行;內部審計機構有權對被審計對象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有權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8、被審計對象對審計決定書如有異議,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提出申訴,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10、面反饋; 9、內部審計機構對已辦理完畢的審計事項,自結束之日起15 天內建立審計檔案,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內部審計機構根據被審計對象建立審計臺帳,并確定審計工作責任人; 第十九條 內部控制制度的檢查程序 1、內部審計機構根據經批準實施的具體內控審計計劃,對相關部門進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 2、內部審計人員到達被審計單位后,向被審計對象出示流程檢查通知書,按照流程工作檢查清單,對被審計對象業務流程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打分; 3、檢查被審計對象與內部控制制度有關的文件、資料,進行相關調查; 4、檢查完畢,內審人員根據流程工作檢查清單等工作底稿及計劃安排提出檢查報告; 5、檢11、查報告送交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審閱確認后,送達被內部審計機構門執行。其中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內部審計機構提出審計決定書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送達被審計對象執行。 第六章 內部審計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和內部管理需要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內部監督,糾正違規行為,規避經營風險。 第二十六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違反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及時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對發現的公司內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時提出改進建議。 第二十七條 對于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及時落實內部審計意見,給公司造成損失浪費的,公司應當追究相關人12、員責任;對于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應當按有關規定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要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業務質量,并依法接受上級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 第二十九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對其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的客觀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公司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 公司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堅持原則、客觀公正、恪盡職守、保持廉潔、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 第三十二條 公司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時,應當在深入調查的13、基礎上,采用檢查、抽樣和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公司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認真履行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十四條 公司對于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作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給予獎勵。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保證內部審計機構所必需的審計工作經費。公司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聘任和后續教育,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執行。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對于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依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于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問題,公司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打擊報復的公司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報告相關情況。第三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公司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司下發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