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幼兒園辦學章程參考樣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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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776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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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辦幼兒園辦學章程參考樣本 幼兒園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單位的名稱: 幼兒園。第三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 。第四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經費、自愿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第五條 本單位的業務審批機關是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第六條 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育和教育相結合,促進幼兒在身心和諧發展(可按照自行2、確定的內容表述)。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 (聯合辦園的注明成員姓名)。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二)推薦理事和監事;(三)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 萬元。出資人 (聯合辦園的注明成員姓名),出資金額 萬(聯合辦園的注明分別投資資金數額)。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一) 專業范圍:教育;(二) 辦學層次:幼兒園;(三) 學制:3年; (四) 辦學形式:全日制;(五) 辦學規模: 個班共 人。 (六) 招生區域: 。第三章 組織管理體制第九條 本單位實行董事(理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董3、事(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設成員為 5 人。第十條 本單位首屆董事(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第十一條董事(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 罷免、增補理事;(二) 制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三) 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四)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五) 決定本單位的合并、分立、變更、終止;(六) 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園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七) 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八) 決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九) 制定和修改本單位章程;(十)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額和工資標準;(十一)4、 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二條董事(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董事(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會議。第十三條董事(理事)會設立董事(理事)長1人,由董事(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第十四條 召開董事(理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事理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理事)長有權最后決定。第十五條董事(理事)會議應由理事全體成員5、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事理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為有效:(一)聘任、解聘園長;(二)修改本單位的章程;(三)制定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四)審核本單位預算、決算;(五)決定本單位的分立、合并、終止;(六)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理事)審閱、簽名。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董事(理事)會議記錄由董事(理事6、)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第十七條 當在職董事(理事)人數少于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董事(理事)會宣布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董事(理事)會。 第十八條 董事(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董事(理事)會會議;(二)檢查決議的實施情況;(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第十九條 本單位園長由董事(理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準后聘任。園長負責本單位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董事(理事)會的決議;(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本單位規章制度;(三)擬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五)聘任和7、解聘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獎懲;(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七)董事(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本單位理事、園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本單位財務;(二)對本單位理事、園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本單位理事、園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監事列席董事(理事)會會議。第二十三條 8、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保育、教育9、管理第二十六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等法律法規自主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并在教材選用和課程設置上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指導與監督。第二十七條 堅持以幼兒為本,面向全體幼兒,不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科學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全面和諧發展。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一)舉辦者個人出資;(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四)利息;(五)捐贈;(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條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該條自己確定是10、否注明)。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該條如有前置條款的需注明)。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董事(理事)會應于依法作出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該條如有前置條款的需注明)。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11、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財會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董事(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檢。第四十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幼兒園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章 規章制度第四十一條 12、本單位的基本制度有:(一)人事管理制度;(二)教學管理制度;(三)教師管理制度;(四)學生管理制度;(五)財務管理制度;(六)安全管理制度;(七)其他規章制度。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遇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六條情形之一,應當終止。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董事(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審批機關審查。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13、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終止,并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予以銷毀,同時辦理注銷登記。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了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由幼兒園董事(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第十章 附 則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董事(理事)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單位董事(理事)會。第五十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全體理事會成員簽字:申辦人(簽字):年 月 日 幼兒園董事(理事)、監事會成員一覽表理事會職務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學歷或職稱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董(理)事長理事理事理事理事監事監事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