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產科工作及高危孕產婦急救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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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815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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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產科工作及高危孕產婦急救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產房工作制度 一、產房工作人員應主動、熱情接待每一位孕產婦,并認真做好分娩準備和相關記錄。 二、保持產房內保暖、降溫、滅菌設備齊全,功能良好。室內溫度應保持在24C26C,相對濕度為5060%。 三、產房內應設有產程中所需的用品。藥品、搶救器械與設備專人保管、定期檢查,及時補充或更換,保持急救設備性能完好,呈備用狀態。 四、產科醫生應熟悉三個產程的護理及處理。嚴密觀察產程進展,按常規監護胎心及產程、繪制產程圖。 五、嚴格執行清潔、消毒隔離制度及無菌2、操作常規,防止交叉感染。 六、產婦在待產和分娩過程中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上級醫師,及時處理。 七、接產后,產科醫師應認真填寫分娩記錄和新生兒出生記錄。隔離產房工作制度 一、隔離待產室(床)及隔離分娩室(床)應有明顯標志,產后各種物品需要單獨嚴格消毒處理,遇有特殊感染的分娩室(床),消毒后應進行微生物監測,達到合格標準(無致病菌)方可使用。一切用物應在隔離區內嚴格消毒后用雙層污物袋包嚴,并貼上明顯標記后方可帶出產房。 二、急診、無肝功能測定結果、傳染產婦安排在隔離產房分娩,分娩后產房應進行終末消毒,盡量使用一次性用物,用后焚燒。 三、保持室內整潔,每室有專用衛生工具,定點清潔后定點(懸掛)放置3、。 空氣消毒:每天空氣消毒一次,每周藥物熏蒸二次。 四、嚴格參觀制度,控制無關人員進出產房。參觀者每次不得超過5人/次。入室人員應更換入室衣、帽、鞋和戴口罩。 五、產房工作人員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一次鼻咽拭子培養,凡健康帶菌者及皮膚化膿感染者應調離產房工作。待產室工作制度 一、初產婦宮口開大2cm即入待產室,護理人員應態度和藹、親切,并向產婦說明分娩過程中應注意問題,解除其恐懼心理。 二、密切觀察產程進展,并詳細記錄。注意產婦宮縮、胎心、血壓變化,每3O分鐘聽一次胎心,2小時肛查一次,進入加速期每1小時肛查一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醫師,并協助醫師處理。 三、初產婦宮口近開全時,移送產房,經產4、婦宮口開3cm即入產房,準備接生。 四、保持室內安靜、整潔,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五、靜滴催產素的產婦應嚴密觀察宮縮、胎心及血壓變化,注意調整滴速。 六、應再次向產婦宣傳母乳喂養的好處,鼓勵產后母乳喂養。分娩室工作制度 一、分娩室每日24小時應有人值班,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分娩室。 二、分娩室設有產程中所必需的用品、藥品、和急救設備,做到專人保管補充和更換。 三、工作人員進入分娩室必須穿戴分娩室專用的帽子、口罩、鞋和工作服。接產和手術時應嚴格執行無菌操作規程。 四、值班人員應熱情接待產婦,嚴密觀察產程。產婦在待產和分娩過程中如有異常情況不能處理時,應及時報告上級醫師,協助醫師處理難產。 五5、嚴格交接班制度,接班者要測血壓,聽胎心并做記錄。 六、分娩室應保持清潔,定期搞好衛生和消毒,定期做細菌培養,有傳染病的產婦,分娩室應采取隔離措施,分娩后及時消毒。 七、接產后,接產人員應及時準確填好分娩記錄,完成產程圖。 八、產后半小時內幫助母子皮膚接觸,早吸吮,并再次對產婦進行母乳喂養及計劃生育宣教。九、產婦在產后留分娩室觀察1-2小時,無特殊情況送回病房交休養室護士觀察,異常情況至少留分娩室觀察2小時,請示值班醫師同意后方可送回休養室交值班護士觀察,母嬰同回休養室。產科門診工作制度 一、產科門診應確定一位主治醫師或高年資住院醫師負責門診工作。 二、工作人員應關心體貼病人,態度和藹,有禮貌6、,耐心地解答問題,盡量簡化手續。 三、門診應經常保持清潔整齊,改善候診環境,加強產前宣教和優生學知識宣教,宣傳母乳喂養的好處。 四、凡確診早孕者,須進行血壓、骨盆、體重,血、尿常規的檢測并詳細詢問病史,篩查高危妊娠,并發放孕產婦保健手冊。 五、如屬高危妊娠,工作人員應在保健手冊上加蓋“高危”章,對高危患者說明高危的危險性,建議其到中心醫院以上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對高危評分10以上者建議其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并認真填寫高危篩查登記表,并上報縣婦幼保健院,定期做好高危隨診工作。高危妊娠門診工作制度 一、各級婦幼保健人員應按高危評分標準對孕婦定期進行高危因素篩查,做好評分記錄登記,孕產7、婦保健手冊應加蓋高危標記,實行專項管理。 二、對高危孕產婦進行分級、分類指導,制定監護方案,預約復評日期,開展健康教育,提高孕產婦高危意識和保健能力。 三、高危孕產婦應住院分娩,10分的重危、高危必須到縣級或醫療保健機構分娩。 四、對基層轉入的高危孕婦必須進行登記,反饋病情。高危轉歸后,仍回原單位進行系統管理。 五、危重高危孕產婦應及時向上級醫院轉診,轉診時應有醫護人員陪同,并做好轉診記錄。 六、工作認真負責,態度和藹可親,不推諉病人。 七、定期打掃衛生,使之整潔,舒適。高危孕產婦急救管理制度 一、孕婦早孕建卡時,應對孕婦進行高危評分及初篩。 二、高危孕產婦要專冊登記,并在孕產婦健康手冊上作好8、記錄,高蓋高危標志,實行專案管理。 三、未按約來診者應采取各種方式進行追蹤隨訪。 四、發現新的高危因素需在原高危情況欄中依次填寫高危因素及發現孕周。 五、對篩出的高危產婦按其嚴重程度轉到相應上級醫療機構進一步診治。 六、高危孕產婦需轉診,轉院者應填寫轉診單。 七、應設有搶救室、手術室、產房、備有實用搶救設備及藥品。洗嬰室消毒隔離制度 一、工作人員接觸嬰兒前常規洗手,預防交叉感染。 二、堅持每天用消毒液濕拖地面,洗浴器具、水池等。上、下午各一次。 三、每日空氣用紫外線消毒1次,每次30-60分鐘,每周用過氧乙酸熏蒸一次。 四、堅持一嬰二巾(沐浴帕、吸濕帕),禁止交叉使用,用后煮沸消毒,日常護理換9、下的布類、尿布等應直接放入使用污物桶(袋)內,不得污染地面。污物桶內每日清掃一次。 五、浴嬰室專用器械用后洗凈、擦干、浸泡、消毒,雙聯瓶每周更換消毒二次,每月培養監測一次。 六、母嬰分離的新生兒應待正常護理完畢后集中護理,使用的物品應分別進行首次消毒。 七、母親有傳染病的新生兒,應采取床旁隔離和預防交叉感染措施,使用、接觸過的一切物品應單獨進行首次消毒。待產室管理制度 一、待產室每日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待產室,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上級醫師。 二、鼓勵產婦下床活動,注意飲食和休息,保持大小便通暢及外陰部清潔。 三、值班人員應熱情接待產婦,嚴密觀察產程進展,按規定測血壓、10、脈搏、呼吸、聽胎心音等,并作好記錄。 四、保持室內清潔,定期搞好衛生和消毒,細菌培養,有傳染病的產婦應采取隔離措施,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 五、值班人員應向產婦宣傳有關臨產時衛生知識及注意事項,使產婦增強自然分娩的信心,積極配合醫師。產科重癥監護室工作制度 一、產科重癥監護室為高危孕產婦的搶救、監護及治療專用,應隨時做好應急搶救的準備。 二、產科重癥監護室設專人管理,一節搶救器械、物品、藥品、氧氣均需固定放置,保持完務完好,標記清楚,以務再用。不準隨意挪用或外借。 三、搶救孕婦產婦時,搶救人員要嚴格執行各種搶救程序,做到準確、及時、配合默契、搶救得力。 四、每次搶救工作結束后,由科主任主持,做11、好現場搶救技術評估和初步總結,即時補記搶救記錄。 五、保持房間整潔干凈,嚴格執行消毒滅菌制度,做好房間終末消毒。新生兒窒息復蘇制度 一、新生兒窒息復蘇設備必須做到專人負責,固定放置,保持設備無損,性能良好,處于備用狀態。 二、 新生兒窒息復蘇搶救藥品必須專人負責,固定放置,并注明藥品的名稱、規格、數量、有效期,有短缺及時補全。 三、產科醫護人員熟練掌握新生兒窒息復蘇搶救操作規程,產房懸掛新生兒窒息復蘇搶救流程圖。 四、需要兒科醫師協助搶救時,必須隨叫隨到,全力配合,保證救治及時準確。圍產保健工作制度 一、由主管領導牽頭,產科、兒科及有關科室負責人組成圍產保健質量管理小組。成員基本固定,定期開展12、活動。 二、婦產科六診要按孕產婦系統管理制度,做好孕產婦的產前檢查,填寫孕產婦系統管理保健手冊。督促初次檢查的孕產婦到婦幼保健機構孕產婦系統管理保健手冊。 三、對產前檢查中發現的高危孕婦,應在孕產婦系統管理保健手冊封面用紅筆表明高危妊娠,做好高危因素的初評分和復評分工作。同時填寫高危妊娠監護卡。并上報縣婦幼保健院,由縣婦幼保健院醫師取卡后,進行專案登記和定期檢查監護。對于流動人口中的高危孕婦,必須填寫高危孕婦管理委托書,寄給孕產婦所在地防保站,由居住地和戶籍地共同管理。 四、產房、病房醫師或助產干要在保健手冊中認真填寫分娩記錄,并督促其家屬在7天內將保健手冊送交戶口所在地的防保站,以便及時進行13、產后視訪。 五、凡在圍產死亡指孕周28周的死胎,死產及產后七天內新生兒死亡,婦產科和新生兒科要負責填寫,圍產兒5歲以下兒童死亡報表,并做到不缺項、漏項、居住地址中要填寫清楚母親戶口所在地,以便核對落實。 六、凡有孕產婦死亡(指懷孕開始至產后42天內),醫院須填寫湖南省孕產婦死亡登記卡,并在24小時之內向據地婦幼保健機構報告,同時提供孕產婦死亡的全部原始病歷,接受核實調查。 七、建立健全孕產婦、圍產死亡評審制度,定期進行孕產婦、圍產兒死亡評審。 八、按時參加市、縣圍產協作組會議和活動,如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 九、幫助產婦在產后半小時內開奶,鼓勵按需哺乳,實行母嬰同室,做好母乳喂養的宣傳指導。 十14、開展不同形式的圍產保健宣傳活動,舉辦孕期保健知識講座,提高孕產婦的自我保健能力。產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實行科主任負責制,嚴格執行孕產期保健工作規范,建立健全產科工作制度,落實各級人員職責。(二)成立院內產科搶救組,以指導和和幫助高危產婦的應急搶救工作。(三)嚴格執行三級醫師查房制度和產兒科雙查房制度,產兒科要互相配合,同時負責對轉入新生兒科的病理新生兒和母親的查房和診治,執行嬰兒安全管理制度。(四)實行產科危重病人請示報告制度。發現危重孕產婦,要及時報告上級醫師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奔赴現場搶救,指揮搶救工作,并報告醫院,協調各相關科室共同組織搶救。(五)嚴格實行醫生、護士每班15、值班、交接班制度,特殊情況個別交接;交接時應對孕產婦的胎心,產程進展,高危因素變化等情況進行詳細檢查,并如實記錄,簽字。科主任應對交接班情況進行詳細檢查和監督。(六)加強對產科人員的助產技術培訓。實行產科人員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制度,有計劃安排醫師進修,學習,參加學術會議,不斷提高技術水平。積極引進和推廣產科服務新知識新技術,促進產科質量不斷提高。嬰兒安全管理制度(一)對分娩女嬰或殘疾嬰兒并有棄嬰傾向的產婦及家屬,要做好認真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報告科主任和醫院領導。(二)住院期間,產婦或家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抱嬰兒離開病室。(三)因醫療或護理工作需要,嬰兒須與其母親分離時,醫護人員必須和產婦或16、家屬認真做好嬰兒的交接工作,嚴防意外。必須做到:1、工作人員須掛牌上崗;2、抱嬰兒或還嬰兒時,須在母嬰分離情況記錄薄上填寫清楚抱(還)嬰的日期,時間,母嬰分離原因,并有醫護人員和產婦或嬰兒父親雙方簽名。(四)嬰兒出生時立即在嬰兒病歷上蓋上嬰兒腳印,出院時必須由嬰兒母親和科室雙方簽字確認后方可離院。除產婦死亡或昏迷神智不清情況下由父親簽字認領外,單親母親和發生產婦死亡的情況時,才由其有血緣關系的親屬認領,一般情況不允許無血緣關系的其他親屬隨意認領嬰兒。棄嬰處理制度(一)醫院內或周邊發現棄嬰時,必須指定專人看管,并及時報告醫院總值班,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登記備案,及時轉送社會福利部門收養。(二)任何科17、室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提供棄嬰信息,更不得擅自向社會人員提供棄嬰。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管理制度 一、獲準開展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醫療保健機構嚴格實行憑證手術制度,凡接診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對象,必須查驗并在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登記表上登記相關證明材料。 二、查驗和登記相關證明材料按如下規定進行: 1、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20周歲以下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施術;20周歲以上的,查驗和登記鄉(鎮、街道)計生行政部門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條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證明。 2、孕婦屬離婚,喪偶等原因要求終止妊娠的,查驗和登記受術者本人身份證和縣級以上人18、口計生行政部門出具的準予非醫學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證明; 3、屬醫學需要作性別選擇終止妊娠的,檢驗和登記受術者本人身份證和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產前診斷中心出具的湖南省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意見書; 4、屬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嚴重缺陷需要作終止妊娠手術的,查驗和登記受術者本人身份證和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產前診斷機構出具的湖南省產前診斷證明書; 5、孕婦患有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將危及孕婦生命安全,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的,查驗和登記受術者本人的身份證和縣以上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以上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醫學證明材料復印件原件退還手術對象),計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證19、明材料原件留存,整齊地粘貼在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登記表的對應面備查。 三、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的對象不能提供上述相關證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施術,并即刻報告當地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因突發事件,意外傷害等特殊情況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而需緊急施術的。須經2名以上醫師確認并簽字后施術,并在24小時內報告當地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獲準施行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應嚴格遵循其工作流程。 四、凡施行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的,施術醫生必須在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登記表上如實填寫胎兒的性別。孕產婦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信息報告制度一、為了獲得孕產婦和5歲以下20、兒童死亡的準確數據,查找影響死亡的相關因素,提高婦女兒童保健工作質量,為孕產婦及兒童保健工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有效的減少孕產婦及兒童死亡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及“三網監測”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院內建立完善孕產婦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報告網絡,保健科負責監督該信息報告的落實工作,婦產科、兒科及相關科室負責具體實施,各科并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三、各科發生的孕產婦及5歲以下兒童死亡,科內予以專冊登記并填寫死亡報告卡,經治醫師于1個工作日內報院保健科,科負責人于3個工作日內報縣保健所。 四、5歲以下兒童監測對象為轄區內(不管其戶口所在地),妊娠滿28周(或出生體重達1000克及以上21、),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臍帶搏動、隨意肌縮動四項生命指征之一。五、5歲以下兒童死亡是以實足年齡計算,計算方法是用兒童死亡時間減去出生時間即為其實足年齡。5歲以下兒童死亡是指剛出生至5歲差1天的死亡兒童,其中不足28天為新生兒死亡,不足1歲為嬰兒死亡,滿1歲到差1天滿5周歲的為1-4歲兒童死亡。六、為了準確真實地搞好孕產婦及5歲以下兒童死亡調查,婦產科、兒科及各相關科室要如實向婦幼保健機構的調查人員反映情況,提供病歷、檢驗、特殊檢查等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調查或采取不合作態度。 七、所有資料不得向非調查人員談論,妥善保管。八、科主任負責參加相關的工作例會和培訓,并安排好上級組織的相關死亡病例討22、論。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的管理制度 一、堅守工作崗位,遵守崗位職責,熱情接待患者,要在醒目處設置“禁止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標志。 二、非B超室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B超室內,工作人員在使用B超為孕婦檢查時,無關人員不得圍觀。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婦及家屬示意胎兒性別。按規定出具B超檢查報告單,不準出具虛假報告證明。 三、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范。堅決禁止用B超檢測胎兒性別行為,禁止為非法鑒定胎兒性別提供場所及設備。 四、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計劃生育政策,明確B超管理和使用人員工作職責,完善對妊娠婦女B超檢查的登記管理。 五、違反管理制度的科室和個人,實行一票否決制,本年度不準評先評優。觸及法律法規者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