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公司假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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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819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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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學工業公司假期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假期管理制度1 目的為了規范對公司各種類型(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假期的管理,明確各種假期的休假期限,以及請假、續假、銷假的條件、流程和要求按照母公司的相關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2 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含試用期員工)及簽訂勞務協議的員工、勞務派遣工假期的管理和控制。3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2、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Q/CHL G201.035-2012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Q/CHL G201.033-2012 考勤管理制度4 職責4.1 總經理辦公室4.1.1 貫徹國家有關員工假期的法規、政策,制訂并組織實施公司員工假期管理制度;4.1.2 按規定明確假期審批權限和要求;4.1.3 監督、檢查和指導公司各部門假期制度的執行情況。4.2 各部門4.2.1 執行公司假期管理制度,審查員工假期資格,履行假期管理相關手續,執行假期待遇;4.2.2 做好本部門內員工的假期日常管理工作;4.2.3 及時處理本部門員工的假期問題申訴,并向公司反饋。4.3 財務部探親差旅費用審核報銷。5 假期規定3、5.1 年休假 5.1.1 實行員工年休假制度的范圍:年休假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年休假天數依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員工在本公司之前的工作時間,依據員工提供的社保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和與原公司解除合同關系的證明累計計算。員工新進公司不足一年,且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當年度無年休假。5.1.2 員工年休假標準:5.1.2.1 員工累計工作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5.1.2.2 累計工作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5.1.2.3 累計工作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5.1.3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安排員工統一休班或延長法定假期等情況,休班時間、延長的假期優先沖抵員工年休假。5.14、.4 員工依法享受的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5.1.5 各部門根據公司生產經營計劃,并考慮員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年休假計算周期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5 每年6月份,各部門需根據本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生產經營計劃,擬定員工年休假計劃,并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備案。5 各部門嚴格執行審批的員工年休假計劃,合理安排員工休假。員工一個年度內休假原則上應一次休完,確因工作需要無法一次休完的,經確認,可分兩次休假,但不累計到下年度安排。5 員工年休假期間,要保持與公司的通訊聯系。如遇特殊情況公司需要召回時,應立即停止休假返回工作崗位。5、因工作需要終止休假的員工,其剩余假期應安排在本年度內續休。5.1.5.4 員工休假結束時應提前一天通知所在部門安排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正常結束休假的,要提前向所在部門負責人說明,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5.1.6 年休假請假程序及審批權限5 員工休年休假,應填寫員工請假審批表,逐級簽署意見并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核。5 科室主任以上干部的年休假計劃需總經理辦公室簽署意見,并報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執行。5.1.7 員工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5.1.7.1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當年度請病假(產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5.1.7.2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當年度請病假6、(產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1.7.3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4.2 婚假5.2.1 晚婚:指男、女雙方初婚時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結婚。5.2.2 員工結婚以雙方領取的結婚證書為準(辦結婚證和婚嫁同時進行的,應在婚嫁期滿返回公司時補交),可以申請3天婚假(包含公休假日)。若證明雙方均為晚婚的,最長可請婚假23天(含晚婚假20天、包含公休假日),一方達到一方享受,雙方達到雙方享受。5.2.3 試用期員工不享受婚假。5.2.4 員工婚假應在結婚證書領取后一年內申請,過期則不再享受婚假期。5.3 產假5.3.1 女員工持醫院出具的孕情證明,可請產假98天,其中產7、前可休15天,若為晚育的(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持晚育的有效證明,可續產假30天;女員工生育時難產的,持醫院出具的證明,可續請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持嬰兒出生證明,每增加一個嬰兒,可續請產假15天;如在生育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續請產假30天。5.3.2 女員工懷孕后流產的,持醫院出具的證明,懷孕未超過4個月流產的可請產假15天,懷孕超過4個月流產的可請產假42天;如員工在產假期間(含產假前的事假期)流產的,應及時向所在部門說明情況,并在享受本款規定的假期后按時返崗。5.3.3 女員工懷孕期間提供相關證件每月可享受半天的產檢假。5.4 陪產假男員工配偶屬晚育的,持8、結婚證書、生育服務證書、配偶晚育的有效證明和嬰兒出生證明,可請陪產假,最長為10天(包含公休假日)。5.5 哺乳假5.5.1 在崗且育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員工,憑借嬰兒出生證明每天可請兩次哺乳假,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5.5.2 女員工每天的兩次哺乳假時間可以合并使用,但當天未使用的,不能累計至下次使用。5.6 工傷假5.6.1 員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可以請工傷假。工傷假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員工治愈后,依據醫院出具的復崗意見返崗,工傷假期9、即終止。5.6.2 員工請工傷假應有指定醫院和安全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或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經公司總經理批準的休假文件。5.7 病假5.7.1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停工醫療時,持正規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或病假建議書,可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請病假,其中病假時間7天以上的,應由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相關證明。5.7.2 醫療期根據員工本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醫療期為3個月到24個月:5.7.2.1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內: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醫療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5年以上的醫療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5.7.2.2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醫療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5年以上10、10年以下的醫療期最長不超過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醫療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醫療期最長不超過18個月;20年以上的醫療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5.7.3 醫療期計算5.7.3.1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5.7.3.2 醫療期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5.7.3.3 醫療期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5.7.3.4 醫療期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5.7.3.5 醫療期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5.7.3.6 醫療期24個月的按36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5.8 喪假員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11、父母死亡時,給喪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給喪假1天(包含公休假日);若在合肥地區以外省市,可按實際需要另計路程假2天。4.9 事假員工在工作時間內由于個人原因需離開工作崗位的,可以請事假。5.10 調休5.10.1 公司所屬各部門室主任(含)以上人員因自身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或公司安排值班的,不計加班工資和調休;5.10.2 受聘管理、技術人員,輔助崗位員工延時加班、雙休日加班時間累計計入調休,公司安排的法定節假日加班支付加班工資;5.10.3 部門在月初向總經理辦公室遞交上月考勤表時,應把上月加班和換休情況一并統計上報,總經理辦公室有對加班、換休時間最終認定權;5.10.4 員工加班后12、需要安排調休,應填寫員工調休審批單,并在季度內休完,不累計到下季度使用。5.11 請假程序5.11.1 員工請假必須遵循“先批后休”的原則,并需填寫員工請假審批表,提供必要的相關證明,主動做好工作交接,經批準方能離開崗位。若員工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提前辦理請假手續時,須在1個小時內向所在部門電話報告,并在返崗后1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辦結補假手續。5.11.2 員工請假時,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暫緩假期、縮短假期或不準假,但應向員工進行說明。5.11.3 公司主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含副職)請假須經總經理同意后在總經理辦公室履行請假手續。5.11.4 組長及以下人員請假1天以內(含1天)的,由組長批準(組長13、請假需由科長批準);1天以上2天以內(含2天)由科長室主任審批;2天以上3天以內(含3天)由部長廠長審批,3天以上10天以下(含10天)由副總審批,10天以上由總經理審批;管理技術人員(含科室主任)請假1天以內(含1天)由部長/廠長審批,1天以上2天以內(含2天)由副總審批,3天以上由總經理審批;部長/廠長(含副職)請假需總經理審批。5.11.5 員工提前返崗上班,應辦理銷假手續,如員工在假期內遇交通、疾病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按期返崗,應及時向所在部門報告,并在返崗后個工作日內辦結補假手續。5.11.6 員工工傷假、病假時間超過6個月的,返崗時應先經指定醫院身體檢查,出具復崗意見后方能上崗。14、5.12 假期待遇各種假期待遇參照薪酬管理制度。5.13 罰則5.13.1 員工請假必須按規定程序請、銷、續假手續,假期期滿必須按時返崗,如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的,按曠工或自動離職處理。5.13.2 員工采用虛假手段取得假期的,追回假期所發生的工資、差旅費等全部費用,并給予處罰或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5.13.3 各部門應嚴格執行假期管理規定,對假期信息記錄不真實的,公司視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一定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5.13.4 員工利用假期時間從事第二職業的,一經發現停發假期待遇,并視情況予以嚴肅處理。5.13.5 員工對于假期管理中的問題可以向公司主管部門申訴,公司將及時給予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