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保障患者合法權益的相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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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837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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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保障患者合法權益的相關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病人的權利與義務一、病人的權利病人擁有的基本權利包括:醫療權、自主權、知情同意權、保密權和隱私權。也就是對醫務人員來說,他們有提供醫療服務,尊重病人的意愿,向病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取得病人自愿的同意,保守秘密和保護隱私的義務。(一)病人的健康權和醫療權健康權是指公民維護自己身體組織、器官結構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醫療目的的傷害的權利,以及維護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惡性傷害的權利。醫療權是病人最基本的權利,是生命健康權的延伸。不能保證公民起碼的醫療權,健康權2、就是一句空話。(1)任何病人都享有醫療權利任何病人享有醫療權利就是指任何病人都有獲得為治療其疾病所必需的醫療服務的權利。治療疾病所必需的服務是根據病情的嚴重程度不同而不同,病情的需要是一種客觀的需要,不是病人或病人家屬的主觀需要。提供的醫療服務受到醫學框架和醫學發展水平的制約,受衛生資源分配水平的制約,但任何人都無權拒絕病人的就醫要求。超出病情的要求不能成為病人的權利,這種超出病情的要求可以是多方面的,尤其是病情嚴重的病人或其家屬可能會提出要求用某種藥物、處方或手術去治療病人,而這些藥物或手術是未經驗證或評估的,不能證明確實是有效的,采取這種療法對醫生來說,不是必須履行的義務。(2)病人醫療權3、應是平等的、公正的平等的、公正的醫療權是指相同的疾病應獲得相同的治療。因此醫務人員不能因為病人的地位高低、權利大小、收人多少等而給予不同的治療。但要達到完全的公平有時是不可能的,受到衛生資源的制約。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需要把衛生服務分為兩個部分:基本醫療和非基本醫療。對于基本醫療應按需分配,而非基本醫療則可以按級別或支付能力分配。(3)病人有獲尊重人的醫療服務權利尊重病人是每一位醫務人員絕對的、無條件的責任和義務,也是體現醫院服務根本宗旨的核心問題。病人在接受服務時應得到醫務人員的尊重,并且自主權也應得到醫務人員的尊重。(4)病人有權監督自己醫療權利的實現除了處于意識障礙或昏迷狀態,病人都有權監4、督自己醫療權利的實現。病人有權從醫務人員處知道自己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治療方案和可能的預后。當醫務人員知道病人拒絕治療可能招致嚴重后果時,應對病人耐心說明爭取理解,而不能采取強迫手段要求病人接受治療。(5)病人有權拒絕治療和拒絕參加醫學實驗對醫學實驗的參與者必須遵守“同意和知情”的基本原則,病人有權拒絕參加醫學實驗,醫生沒有權利強迫其參加。病人出于種種理由可能會拒絕治療,這是病人的權利。(6)病人擁有要求節省醫療費用并了解費用花費情況的權利病人有權了解其醫療費用實際開支的情況,并有權得到費用節省的醫療。醫院有責任解決病人費用方面的疑問。根據我國的國情,公民的醫療保健權并非是無償的權利。按照有5、關法律規定,除相關或特定的人群享有無償獲取醫療服務的權力之外,我國公民在日常健康保健、一般疾病治療過程中,均應當按國家規定的物價交納醫療服務費用。(二)病人的自主權病人的自主權是指病人就有關自己的醫療問題作出決定的權利。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的同意。執業醫師法也更加明確規定,患者對醫生的診治手段(包括實驗)有權知道其作用、成功率或可能發生的并發癥等情況;這些治療手段只有在患者同意后方可實施。患者也有權拒絕某一診治手段和人體實驗,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自主權實施的相對內容有:1、有權自主選擇醫療單位、醫療服務方式和醫務人員;2、有權自主決6、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醫療服務,(特殊情況下如病人生命垂危、神志不清不能表達意見時可由病人家屬決定);3、有權拒絕非醫療性活動;4、有權決定出院時間。如果患者此時決定與醫務人員治療行為相悖,患者需簽署一項聲明進行說明;5、有權決定轉院治療,但在病情極不穩定或隨時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況下,應簽署一份書面文件,說明是在醫生已經充分說明的前提下作出轉院決定的;6、有權根據自主原則自付費用和與其指定的專家討論病情;7、有權拒絕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藥物、檢查、處理或治療,并有權知道相應的后果;8、有權自主決定其遺體或器官如何使用;9、有權享受來訪及與外界聯系,但應遵守醫院有關的規章制度。病人的自主權并不是無限7、制性的自主權。病人的自主權必須服從國家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如在烈性傳染病、嚴重精神病的發病期間,病人入院治療、出院、轉院等均必須服從國家法律關于進行強行隔離治療的規定和義務人員的管理,必須尊重和遵守醫囑。病人的自主權還必須以嚴格遵守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為前提。(三)知情同意權知情同意權是指病人有權知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對醫務人員所采取的醫療措施決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實質是患者方在實施病人自主權的基礎上,向醫療方進行醫療服務授權委托的行為。知情同意權由知情、理解、同意三個要素所構成。從完整意義上來說,知情同意權包括了解權、被告知權、選擇權、拒絕權和同意權等權力,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權的前提和基礎。醫療8、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釋。執業醫師法中規定:患者對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治療情況及預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權利。在不損害患者利益和不影響治療效果的前提下,醫療機構應根據患者的要求提供有關信息。知情同意權的具體內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6、30條、33條分別規定:有權知悉醫療機構的基本情況。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治療科目、治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有權了解經治醫務人員的基本情況。醫務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戴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醫院實施手術、特殊檢9、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的同意并簽字。患者有權了解醫療費用,并要求逐項做出解釋;有權提前得到通知,告知其第三方支付醫療費用的補助已經終止;有權知悉醫院規章制度中與其利益有關的內容。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包括:1、對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診斷、治療;2、對由于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與治療;3、臨床試驗性的檢查和治療;4、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5、構成對肉體侵襲性傷害的治療方法與檢查手段;6、需要患者承擔痛苦的檢查項目;7、使用有毒副作用和個體素質反應有差異性的10、藥物;8、需要患者暴露隱私部位的;9、從事醫學科研和教學活動的;10、需要對患者實施行為限制的。知情同意權的主體一是成年患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應是知情同意權的主體;二是法定代理人。對于未成年人患者,知情同意權的主體是其父母;對于精神病患者、神志不明的患者,知情同意權的主體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親屬等;三、委托代理人。在醫療服務中,患者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他人幫助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權,如律師了解病情等。臨床侵犯知情同意權導致醫療糾紛方面的問題1、強調病人所在單位或其家屬的知情同意權,輕視病人本身的知情同意權。將病人家屬或單位作為知情同意權的主要主體,將病人作為11、知情同意權的次要主體;2、在某些醫療情況下,醫務人員忽視病人的知情同意權,自主作出醫療決定。如在發現與術前討論和診斷不相吻合的病情后,不征求患者家屬的意見就決定新的手術方案,擅自實行新的手術,切除或擴大切除了重要的組織、器官,給患者造成極大的身心傷害,被患者認為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3、知情同意權的實施往往忽視了履行法規規定的程序。目前知情同意口頭告知為數不少。除手術之外,在進行侵襲性檢查和治療活動、探查手術中發現術前討論未預想到的疾病情況、開具特殊藥品和進行實驗性、教學性診療活動等情況時,一般缺乏全面、正確的告知,也缺乏能夠成為有效法律證據的告知文書。4、知情同意沒有真正給患者提供全面真實的信12、息。目前的一種情況是,知情同意因存在醫務人員的簡單化、只言片語告知,或者盡量以最危險的結果來告知,從而形成一種恐嚇型的告知結果。(四)保密權病人的保密權包括三部分一是為患者保密二是對患者保密三是保守醫務人員秘密病人的保密權是自主權的延伸,對病人的隱私保密是醫生的職業道德。(五)人格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因此,在醫療服務過程中,病人的人格權應當受到保護和尊重。(六)肖像權肖像權是指公民通過造型藝術或其他形式在客觀上再現自己形象所享有的專有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13、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具有肖像的占有權、創制權和使用決定權。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如果醫院或醫務人員雖經病人本人同意拍攝和使用了其肖像,但其后改變使用途徑或范圍,例如由科研存檔轉為廣告,就構成了對肖像權的侵害。但是凡為了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而非使用公民肖像不可時,未經本人同意使用而使用的,不構成侵權。(七)名譽權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14、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現在名譽糾紛日益增多,醫院可能因為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八)隱私權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個人不愿公開的有關私生活的事實不被公開的權利。侵害病人隱私權的行為方式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刺探或以其他方式(例如無故擅自私拆信件)了解病人的隱私,二是泄露因業務或職務關系掌握他人的秘密。確定是否存在侵害隱私權并不是以是否故意或過失為要素條件,只要泄露了病人不愿公開的個人生活秘密就可構成侵害隱私權。二、病人的義務病人有誠實提供病史,不隱瞞有關信息的義務。病人有在醫生指導下對治療作出負責任決定的義務。病人有與醫務人員共同同意的目標上進行合作的義務。病人在同意治療后有義務遵循醫囑。病人有尊重醫務人員以及其他病人的義務。病人有遵守醫院規章制度的義務。病人有按時、按數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病人痊愈后有及時出院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