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化工公司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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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843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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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型化工公司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大型化工公司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14.1 目的和適用范圍3.14.1.1 為了維護廠區內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廠區道路安全,防止發生車輛交通事故和人身傷害事故,特制定本規定。3.14.1.2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和外單位人員、非機動車和車輛管理。3.14.1.3 本規定中非機動車包括自行車、電動自行車。3.14.1.4 車輛包括公安車管機動車輛和廠內機動車輛。(1) 公安車管機動車輛是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的車輛。(2) 廠內機動車輛是指只2、限在企業內行駛的各類運輸車輛,如載重卡車、鏟車、裝載機、叉車、電瓶車、推土機等。3.14.1.5 各行其道是道路交通通行規則中的一個基本原則,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3.14.2 相關文件3.14.2.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3.14.2.2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3.14.3 職責管理3.14.3.1 安全環保部負責廠區道路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3.14.3.2 行政人事部負責車輛檢驗和報廢工作3.14.3.3 各部3、門應作好員工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3.14.4 管理內容和方法3.14.4.1 行人和乘車人(1)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1米的范圍內行走。(2)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要注意觀察左右兩側車輛,遇車輛應等車輛通行后再通過。橫過道路要做到:先左看,后右看,再左看,向前看安全通過。(3) 行人不得在車行道上行走。(4) 不得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5) 乘坐機動車不得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車上配備安全帶的,必須系好安全帶。(6) 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證、飲酒或者身體疲勞不宜駕駛的,應阻止其駕駛車輛。(7) 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得站立或者坐在4、車廂欄板上。(8) 乘坐二輪摩托車時,只準在后座正向騎坐,并佩戴安全頭盔。(9) 不得搭乘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10) 二輪摩托車、電動自行車、輕便摩托車等只能停留在廠前區,不得進入生產現場。3.14.4.2 非機動車(1) 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順向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非機動車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1.5米的范圍內行駛。(2) 非機動車進出廠門應下車推行。(3) 非機動車不得載人。(4) 自行車只允許載運安全地綁在車上的工具和設備,騎車人必須始終雙手控制車把。(5) 不得醉酒駕駛非機動車。(6) 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5、被超越的車輛行駛。(7) 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8) 與相鄰行駛的非機動車保持安全距離。(9) 在行經人行橫道或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讓行人。(10)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11) 不得在車行道上停車滯留。(12) 制動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騎行。(13) 不得在人行道和人行橫道上騎行。(14) 自行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15) 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16) 非機動車必須在指定地點停放。3.14.4.3 機動車輛駕駛人員(1) 駕駛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和其駕駛車輛相符合的駕駛證或操作證。(2) 駕駛人員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司6、交通管理的有關安全規定。(3) 駕駛人員在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或操作證。(4) 駕駛人員應嚴格遵守車輛安全操作規程,出車前應對車輛狀況作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完好或機件失靈的車輛。(5) 駕駛人員離開車輛時,應拉好手剎、熄火、帶走車鑰匙、鎖好車門。(6) 駕駛人員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不得駕駛車輛。3.14.4.4 車輛(1) 車輛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質量技術監督局資格認證批準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后,方可投入使用。(2) 車輛號牌必須安裝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3) 車輛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視鏡、燈光、倒車裝置應保持齊全有效7、,符合有關技術標準。(4) 車輛載人載物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和載重質量。(5) 駕駛室內不得超額坐人,無駕駛室的各類廠內機動車輛不得隨車帶人。(6)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應持有政府頒發的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7) 車輛裝載貨物時,應注意綁扎牢固,裝載容易散落、飛揚、流漏的物品,須封蓋嚴密。(8) 禁止車輛裝載貨物時超長、超寬、超高。(9) 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的物品,其體積超過規定的,須經安全環保部批準后,按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須懸掛明顯標志。(10) 貨運車輛不準人、貨混載。(11) 車輛不得擅入禁火區域。(12) 進入生產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佩戴火星熄滅器。(13) 用于裝卸作業的8、叉車除在搬運區域進行作業外,不得用于運輸作業。(14) 車輛在廠內行駛時必須保持防御性駕駛,及時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15) 車輛倒車時,駕駛員須先察看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方能倒車。在裝卸作業區、貨物堆場、倉庫、廠房、窄路等處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的同側指揮。(16) 廠區內不得隨意停車,停車應停在指定停車場或道路有效面積以外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不得逆向停車。(17) 嚴禁酒后駕駛車輛;不得在車輛行駛時吸煙、飲食、攀談或做其他有礙安全行車的活動。3.14.4.5 行駛速度和其它(1) 機動車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在廠區道路行駛時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2) 車輛在進出廠門、倉庫大門、停車場、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倒車或拖帶損壞車輛時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3) 執行任務的消防車、化救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規定速度限制。(4) 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停車、及時報案(立即通知安全環保部,有必要的可打公安110)、保護現場、搶救傷者或財產,有條件的在事故區域設置警示標志或標線,并協助現場調查取證。3.14.5 報告與記錄表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