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務人員病歷書寫要求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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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848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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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醫務人員病歷書寫要求及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病歷書寫制度1病歷記錄應用鋼筆書寫,文字力求通順、完整、簡練、準確,字跡清楚、整潔,不得涂改、剪貼,要簽全名。2病歷一律用中文書寫,診斷、手術應按照疾病和手術分類名稱填寫。3門診病歷的書寫要求:(1)要簡明扼要。要做到“五有一簽名”,即主訴、病史、檢查、診斷或印象診斷、處理、簽全名。(2)復診病人應重點記述前次就診后各項診療結果和病情演變,體檢可有所側重,對上次的陽性體征應重復檢查,并注意新的體征,補充必要的輔助檢查和特殊檢查。間隔時間過久或與前次不2、同病種的復診病員,書寫要求同初診。(3)每次診查,均應填寫日期。急診病歷注明時間,法定傳染病應注明疫情報告情況。(4)請求他科會診,應將請求會診目的及本科初步診斷在病歷上填寫清楚。(5)被邀請的會診醫師應在病歷上填寫檢查所見、診斷和處理意見并簽名。(6)門診病員需要住院檢查和治療時,由醫師簽寫住院證,并在病歷上寫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診斷。(7)門診醫師對轉診病員應負責填寫轉診病歷摘要。4住院病歷的書寫要求(1)新入院的病員須填寫入院記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婚姻、民族、職業、住址、籍貫、入院日期、記錄日期、病史陳述者、可靠程度、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個人史、女病員月經史、生育史、家庭史3、,以及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初步診斷、治療處理意見等,書寫醫師簽全名。(2)書寫時力求詳盡、整齊、準確,要求入院后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急診危重病人應立即檢查填寫。(3)再入院病員,應寫再入院記錄。5病程記錄首次病程記錄要詳細,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促使本次就診的主要原因、體格檢查、輔助檢查、診斷依據、初步診斷、鑒別診斷、診療計劃。以后的病程記錄要重點突出,避免繁瑣。應包括以下內容:病情變化;本科及他科會診醫生的病情分析;診療意見;特殊檢查結果及其判斷;診療操作的經過情況;特殊治療的效果及其反應;重要醫囑的更改及其理由;家屬及有關人員的反映;修正診斷的理由;術前準備、討論、手術記錄,麻醉記錄,術后總4、結等均應詳細地填入病程記錄內,或另附手術記錄單。住院時間較長的病人,應定期(一周)作階段小結。一般應每23天記錄一次,危重病員和病情驟然惡化的應隨時記錄。6轉科、轉診或轉院的病員,經治醫師必須書寫較為詳細的轉診記錄,科主任審查簽名。7各種檢查報告單應按順序,標準粘貼,保持整潔。8出院記錄和死亡記錄應在當日完成。出院記錄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住院天數,入院診斷,住院經過,出院時情況、診斷、出院醫囑。死亡記錄主要包括病歷摘要、搶救經過、死亡時間、死亡原因、最后診斷。由經治醫師書寫,主治醫師審查簽名。死亡病歷討論應作詳細記錄。醫囑制度1醫囑一般在上班后2小時內開始(急、重病情例外)要求層次分明,內5、容清楚,書寫規整。轉抄和整理必須準確,一般不得涂改。確須更改或撤銷時,應用紅筆填“取消”或“作廢”字樣并簽名。臨時、特別醫囑應向護士交待清楚。執行醫囑應遵循“按時、準確、先急后緩”的原則。書寫、執行和取消醫囑必須簽名并注明時間。2醫生寫出醫囑后,要復查一遍,護士對可疑醫囑必須查清后方可執行。除搶救或手術中,不得下達口頭醫囑。下達口頭醫囑,護士需復誦一遍,經醫生查對無錯時方可執行,醫生要及時補記醫囑。每項醫囑一般只能包含一個內容,嚴禁不看病人就開醫囑的草率作風。3護士每班要查對醫囑,夜班查對當日醫囑,每周由護士長組織總查對一次。轉抄、整理醫囑后需經另一人查對方可執行。4手術后要停止術前醫囑,重開6、醫囑,并分別轉抄于醫囑記錄單和各項執行單上。5凡需下一班執行的臨時醫囑,要交待清楚,并在護士交班本上注明。6醫師無醫囑時,護士一般不得給病員做對癥處理。但遇搶救危重病人的緊急情況下,醫師因故不在,護士可針對病情臨時給予必要處理,但應做好記錄并及時向值班醫師報告。7經治醫師的醫囑本完結后,應封存由護辦室保管備查,其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處方制度1臨床醫師、醫士享有全部常用藥品處方權。2有關毒、麻、限劇藥處方,遵照“毒、麻、限劇藥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3藥劑科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處方有錯誤應通知醫師更改。凡處方不合規定者,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4嚴格執行我市醫保中心的處方協定,一般處方以三日量為限,對7、于慢性病及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反對貴重藥品的濫用。三日內重復開出大處方,藥房有權監督、拒絕配發。5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須經醫師更改日期。醫師不得為本人開處方。6處方內容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醫保卡號、年、月、日、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及數量,用藥方法、醫師簽名;配方人簽名并計價。7處方一般用鋼筆填寫、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醫師必須在涂改處簽字。一般用中文,禁用非規范的英文縮寫。8藥品及藥劑名稱,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及衛生部頒發的藥品標準為準,如醫療需要超過劑量,醫師需在劑量處重加簽字,方可調配。9處方上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藥物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以片、丸、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含量。10一般處方保存二年,到期登記后由院長批準銷毀,不得作廢紙賣出。11藥劑人員有權監督醫生科學用藥、合理用藥。違反規定亂開處方、濫用藥品的情況,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情節嚴重者應報告院領導調查處理。12外院返回處方,醫生根據病情有權進行更換;確需應用的外購處方須經科主任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