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各級部門工傷保險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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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852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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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公司各級部門工傷保險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化工企業工傷保險管理制度1、目的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勞動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各部門及其職工必須嚴格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2、范圍適用于公司各級部門。3、內容3.1、本公司按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參加了工傷保險,并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實施管理。3.2、工傷管理要與事2、故預防、職業病預防相結合,各單位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持續發展”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3.3、職工發生工傷或經鑒定患有職業病后,應當及時給予救治,各部門應當按國家政策規定,對受傷治愈后的職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并根據其傷殘鑒定等級,安排傷殘職工退出勞動崗位或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3.4、行政部負責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的調查,責任的界定,并向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取得其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組織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3.5、工傷范圍及其認定3.5.1、 職工有3、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3.5.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3.5.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傷害的;3.5.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3.5.1.4、患職業病的;3.5.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3.5.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3.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3.5.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4、亡的;3.5.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5.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本公司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本條第3.5.3項情形的,享受除一次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3.5.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3.5.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3.5.3.2、醉酒導致傷亡的;3.5.3.3、自殘或者自殺的;3.5.3.4、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其它行為。3.6、職工發生傷害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按規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工傷認定5、的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并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取得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完成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3.7、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部門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3.8、經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6、視同工傷的,認定結論公司存檔,公司并按認定結論發給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工傷證應準確記載職工受傷害時間、傷害部位、職業病名稱,或經勞動能力鑒定與工傷有直接關聯的疾病等。工傷證上的記錄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經涂改的工傷證無效,應以原件結論為準。3.9、勞動能力鑒定3.9.1、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地方政府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人事人事行政部門、衛生人事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鑒定中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工傷職工及其供7、養親屬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門負責,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搞好協調、配合工作。3.9.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鑒定或確認工作:3.9.2.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鑒定;3.9.2.2、停工留薪期的確認;3.9.2.3、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3.9.2.4、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3.9.2.5、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3.9.2.6、職業康復的確認;3.9.2.7、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3.9.2.8、其他受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3.9.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可由公司、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報勞動能力鑒定8、表,并提交工傷認定通知書或者工傷證、病歷及其診療資料。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作其他工傷鑒定(確認),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3.9.4、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3.9.5、申請鑒定的個人對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并提交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及相關材料。市勞動能力鑒定9、委員會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3.9.6、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公司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鑒定的勞動能力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3.10、工傷保險基金及工傷保險待遇3.10.1、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3.10.1.1、工傷醫療費;3.10.1.2、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3.10.1.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0.1.4、生活護理費;3.10.1.5、喪葬補助金;3.10.1.6、供養親屬撫恤金;3.10.1.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10.1.8、輔助器具費;3.10.1.9、工傷康復費;3.10.1.10、勞動能力鑒定10、(確認)費;3.10.1.11、按規定支付與工傷保險業務相關的其他費用。3.10.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臺州市黃巖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公司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11、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3.10.3、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市、本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3.10.4、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本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12、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公司負責。3.10.5、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機構發生費用先由公司和職工墊付,待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勞動保障行政經辦機構予以報銷。3.10.6、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3.10.7、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3.10.7.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13、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3.10.7.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10.7.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10.8、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的,享受以下待遇:3.10.8.1、從工傷14、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3.10.8.2、保留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由公司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公司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公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公司按國家規定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3.10.9、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3.10.9.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15、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3.10.9.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3.10.10、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10.10.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10.10.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16、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3.10.1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4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規定條件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待遇。3.10.1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救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17、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3.10.12、職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傷,應先按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處理獲賠低于工傷待遇的,按工傷待遇規定補足差額。3.10.1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3.10.13.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3.10.13.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3.10.13.3、拒絕治療的;3.10.13.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3.11、本辦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本公司實際發放的、約定的日工資為基數計算。3.1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盡事宜,按國務院、臺州市黃巖區有關工傷保險條例和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