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化工公司委員會領導人員述職述廉工作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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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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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爆化工公司委員會領導人員述職述廉工作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中共xx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印發關于領導人員述職述廉工作的實施辦法等三項制度的通知公司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為加強公司領導人員的管理監督,促進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公司黨委根據上級的文件精神,相應制定關于領導人員述職述廉工作的實施辦法、關于領導人員任職和公務回避實施辦法(暫行)、關于黨員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xx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 xx年8月23日主題詞:能源 民爆 紀檢監察 三項制度2、 通知 抄送:省能源集團公司紀委監察室,公司領導、存檔(2) xx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 xx年8月23日印發中共xx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關于領導人員述職述廉工作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公司黨員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人員正確履職,根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省紀委、組織部、監察廳、國資委聯合印發的關于省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述職述廉工作的實施辦法及集團公司的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管理的中層領導人員。 第三條 述職述廉的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對領導人員的3、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人員認真落實黨風建設責任,進一步筑牢拒腐反腐防線。第四條 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二)開展理論學習和業務學習及加強作風建設的情況;(三)執行民主集中制,搞好班子團結協作和發揚民主作風、科學決策的情況;(四)貫徹落實黨風建設責任制,遵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及其他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 (五)貫徹執行公司黨委重大決策部署,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取得工作實績的情況;(六)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和規定的情況;(七)落實民主管理、自覺接受職工監督的情況;(八)其他需要報告和說明的情況。 第五條 述職4、述廉的主要程序: (一)廣泛征求黨內外群眾的意見。要通過述職述廉預告、召開職工群眾座談會等形式和途徑,廣泛收集黨內外群眾的意見。(二)認真撰寫述職述廉報告。各單位領導班子及成員述職述廉報告寫好后,分別報送公司紀委、黨工部和人力資源部預審。述職述廉報告要突出德、能、勤、績、廉的情況,認真總結情況,找準存在問題,實事求是,客觀表述。(三)大會述職述廉。由述職述廉對象分別向管理人員、職工述職述廉,述職述廉一般應由本人陳述,如有特殊情況經請假不能到會的,也可以書面形式述職述廉。公司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各單位領導班子述職述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派人參加述職述廉會議,了解有關情況,發現領導人員在述5、職述廉中隱瞞回避重要問題,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思想認識不深刻,查找問題不全面,整改措施不具體,上級部門參加會議的人員應及時指出,要求改正。公司機關部門正副職領導人員的述職述廉工作由機關黨委牽頭、各單位黨組織書記參加考核。 (四)民主評議。在述職述廉基礎上,由上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組織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五)本人提出整改措施。述職述廉與民主測評后,由上級紀檢、組織人事部門向領導人員本人反饋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情況,領導人員針對自己的缺點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于述職述廉會議結束30天內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紀委監察室(六)工作總結。各單位對述職述廉工作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紀委監察室6、。第六條 述職述廉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前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述職述廉時間。第七條 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一般結合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工作同時進行,也可以述職述廉專題會議、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向管理人員、職工述職述廉,述職述廉由單位黨委(黨總支、支部)負責組織。第八條 領導班子成員在述職述廉后,應將述職述廉報告在企業內網或以其他方式公布,接受職工評議。各單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人員應收集整理職工通過各種渠道提出的意見建議,向本單位黨組織及相關領導人員反饋。第九條 述職述廉和民主評議的結果,作為對各單位領導人員考核、獎懲和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述職述廉和民主測評材料進入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檔案7、。第十條 公司黨委對述職述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落實述職述廉工作制度的情況、組織開展述職述廉的情況以及整改落實情況。根據公司黨委文件規定,對民主測評結果差,或者在落實黨風責任、廉潔從業方面存在不正常情況的領導人員,在調查核實、考察認定基礎上,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或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應當按有關規定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第十一條 各基層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管理的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實施辦法或細則。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本辦法中有關述職述廉的條款與之前的文件或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中共xx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關于領導人員任職和公務回避實施8、辦法(暫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領導人員的管理監督,保證領導人員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省紀委、組織部、監察廳、國資委關于省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行任職和公務回避的暫行規定(閩紀發20103號)以及集團公司的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的任職和公務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人員親屬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任職回避是指有本辦9、法第三條所列親屬關系的領導人員,在擔任某些職務時應當實行的回避;公務回避是指領導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與本人有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親屬關系的人員時應當實行的回避。第二章 任職回避第五條 領導人員有第三條所列親屬關系,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實行任職回避。(一)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的;(二)在有直接隸屬關系的領導班子中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三)一方在領導班子,另一方在所在單位中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財務等工作,或者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門、生產車間、基建技改工程項目中任領導職務的;(四)上級主管部門提出需要任職回避的。第六條 領導人員任職回避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單位領導班子10、有關管理部門提出回避建議;(二)按領導人員管理權限進行審核和做出決定;(三)需要回避的,由領導人員的管理部門調整工作崗位。第七條 回避雙方職務不同的,一般由職務較低一方回避;職務相同的,由領導人員的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第八條 新任用或新調入的人員在任職或調入單位前,應如實報告應回避的關系,并申請回避。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情況新形成的回避關系,當事人應當一個月內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任職回避的,上級管理部門應在半年內予以調整。第三章 公務回避第九條 領導人員有第三條所列親屬關系,并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實行公務回避;無法回避時,應將有關情況以適當形式在職工大會11、等一定范圍內公示,并向紀檢監察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材料將存入廉潔檔案。(一)領導人員所在單位與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個人投資經營的企業直接發生經濟關系的;(二)領導人員配偶、子女以外的親屬和其他來往密切的親屬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單位與領導人員所在企業進行業務往來的;(三)領導人員在紀檢監察、仲裁、組織處理、出國審批、人事考核、任免、獎懲、錄用、聘用、調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畢業生就業等公務活動中,涉及本人和親屬的;(四)領導人員在與管理機關任職的親屬發生直接公務關系的。第十條 領導人員公務回避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主管領導依據本規定提出回避要求;(二)按領導人員管理權限,由本單位12、或所在部門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門調整公務安排。第十一條 特殊情況下的公務回避,主管領導或領導班子可直接作出回避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章 監督與處罰第十二條 本規定按管理權限,由領導人員的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第十三條 領導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據國家或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對于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13、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違反任職回避規定的,或拒不執行回避決定的;(二)違反公務回避有關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使國家、企業利益受到損害的;(三)違反公務回避有關規定,以權謀私,使本人、親屬、親屬所在單位或合伙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第十四條 領導班子的管理部門和領導班子在回避工作中玩忽職守,致使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第五章 附則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并報公司黨委備案。第六十六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本規定中有關任職和公務回避的條款與之前的文件或規14、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中共xx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關于黨員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黨員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促進公司黨員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0630號)和省紀委、組織部、監察廳、國資委聯合下發的關于省管國有企業黨員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閩紀發20103號)及集團公司的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管理的中層管理人員中的黨員(以下簡稱黨員領導人員)。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中的非黨員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公司黨15、員領導人員應當報告下列事項:(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及因私出國(境)的情況;(三)本人及配偶營建、買賣私房的情況;(四)本人兼職情況;(五)本人投資入股情況;(六)本人在國(境)外存款和購置不動產情況;(七)子女與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通婚的情況;(八)配偶、子女從業和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九)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財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臺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情況;(十一)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十二)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第四條 公司黨員領導人16、員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日內填寫公司領導人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附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所列事項沒有發生或者沒有變動的,也應在報告中予以明示,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應先說明原因,特殊原因消除后及時補報。第五條 黨員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管理權限由公司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各單位黨員領導人員的報告表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人員統一收齊后向公司黨委報告。第六條 各單位組織人事人員應當于每年2月25日前將上一年度公司黨員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情況匯總后,報公司黨委和人力資源部、紀委監察室;公司黨委每年3月1日前,將17、上一年度公司黨員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公司黨委和紀委報告。第七條 公司黨員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清楚、不完整的,報告人應按要求限期補充報告或者重新報告。第八條 公司黨員領導人員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書面請示,報告人要按答復意見辦理。第九條 公司黨員領導人員應當在參加民主生活會、進行述職述廉時,對發生的個人有關事項情況進行說明。第十條 公司黨員領導人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內容應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第十一條 公司黨員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將作為考察、考核黨員領導人員的一項重要內容;公司人力資源部、紀委監察室將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公司黨員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將存入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檔案。第十二條 公司黨員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視情節輕重,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二)不如實報告的;(三)隱瞞不報的;(四)不按黨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第十三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單位管理的黨員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本規定中有關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條款與之前的文件或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附件:公司黨員領導人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