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社會保險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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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864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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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社會保險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完善集團公司社會保險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勞動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大國策。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三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各部門、單位員工的社會保險管理。第二章 社會保險的管理職責第五條 集團公司社會保險由組織人事部負責管理,組織人2、事部設專職社會保險管理人員。第六條 社會保險的登記申報 每年年初,組織人事部申請社會保險部門核定各項保險費用的繳費工資總額、繳費比例及各項保險登記證的申報、驗證工作。第七條 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一)集團公司直屬單位員工的社會保險費用,由員工所在單位依據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核定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于每月3日前攜工資表到組織人事部核定。(二)由集團公司代理社會保險的非法人獨立核算單位,依據社會保險部門規定的繳費比例和繳費工資基數,于每月30日前到組織人事部核算各項保險繳費額(含企業、個人繳納兩部分),并于次月8日前將所有保險費交至集團公司計劃財務部,并將憑證復印件返至組織人事部備案。(三)獨立核算單3、位無故拖欠社會保險費,集團公司停止代理社會保險業務。(四)組織人事部于每月10日前將收繳的社會保險費統一繳納當地社會保險部門。第八條 社會保險的轉保、停保(一)員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由組織人事部與社會保險部門協調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二)新進入集團公司的人員在辦理人事、工資手續的同時,必須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如無社會保險轉移手續,集團公司不予接收。(三)組織人事部負責與社會保險部門協調辦理新進入人員的續保手續。(四)員工死亡,組織人事部與社會保險部門協調辦理保險費返還手續。第九條 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的建立與管理工作(一)每年年初,組織人事部與社會保險部門協調辦理員工上年度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對4、賬單的打印、上賬工作。(二)組織人事部與社會保險部門協調辦理員工醫療保險證(卡)的發放工作。第十條 員工在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時遇到問題,由組織人事部負責協調解決。第三章 養老保險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給予物資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由國家制定專門的、強制性的法規。第十二條 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攫B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一)企業按全部員工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部門確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員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5、資為基數,按社會保險部門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由企業從員工工資中按月代為扣繳。(二)企業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數額,每年年底核算一次,所核定的繳費額從下年度一月份執行。(三)新進入集團公司的員工,按起薪之月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四)集團公司發工資的請長病假離崗休養人員、借入人員、帶薪上學人員和下崗由集團公司發生活費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由集團公司與員工個人共同繳納;集團公司不發工資者,企業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均由個人負擔。第十四條 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由組織人事部向自治區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經社會保險部門審核,符合6、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的,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規定領取養老金,直至失去領取養老金條件為止。第十五條 員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按自治區有關規定計算。第十六條 企業在完成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各項稅費后,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為員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要與員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掛鉤,掛鉤比例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為員工個人所有,計入個人賬戶,并按規定計算利息。員工退休后其個人賬戶存儲額可由員工一次或分次領??;員工跨地區調動,隨本人轉移;員工死亡后,個人賬戶本息總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第四章 失業保險第十七條 為保障員工7、失業后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解除員工的后顧之憂,建立員工失業保險。第十八條 員工失業保險費的征繳:企業以全部員工工資總額按社會保險部門規定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員工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社會保險部門規定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它失業保險待遇。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8、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員工檔案轉交有關部門。第二十二條 員工失業后,應當持集團公司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無正當理由延期登記,不予補發失業保險金。第五章 醫療保險第二十三條 為了保障員工疾病醫療,集團公司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保險。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員工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費。員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員工工資中代為扣繳。退休人員從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的下年度,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二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員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9、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比例按醫療保險部門的規定確定。第二十六條 員工患病按當地醫療保險部門的規定就醫并辦理費用分擔事宜。第六章 工傷保險第二十七條 工傷保險是保障企業員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和安全生產而實施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八條 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企業和員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二十九條 員工根據XX自治區企業10、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三十條 部門、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0日內向安全質量環保部提出工傷報告,集團公司在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部門、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上報工傷報告,所造成的后果自負。安全質量環保部在收到工傷事故報告后,應組織有關部門或配合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在15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工傷員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0日內向安全質量環保部和組織人事部提出工傷保險待遇書面申請。第三十一條 員工發生工傷或職業病,應積極組織搶救11、治療。在搶救和住院治療期間,如傷殘或患職業病員工生活不能自理,可由員工家屬與員工所在單位協商妥善解決。員工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需轉職工醫院以外的醫院或轉外地醫院治療,須辦理審批手續。第三十二條 員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工傷醫療期的確定由集團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第三十三條 員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員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普通床位)、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報銷時需附帶工傷(職業病)認定證明、就診12、經治醫師的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復印件)、雙處方、費用結算清單。工傷、職業病員工治療終結后,如相關部位傷、病復發,需繼續治療,須經集團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意見,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可按工傷報銷。工傷員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第三十四條 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和護理等級。傷殘員工評定傷殘等級后,應每年定期復查傷殘狀況,確定殘廢等級變更。集團公司傷殘員工的傷殘等級由安全質量環保部報自治區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第三十五條 評殘標準分為一級至十級。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13、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員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第三十六條 員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或按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辦理一次性處理的有關事宜。第三十七條 員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組織人事部根據傷殘員工本人具體情況,安排適當的工作。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企業確實無法安排工作的,經本人申請,集團公司同意,可退出生產、工作崗位,離崗休養,按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四)項規定發給傷殘撫恤金。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員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14、集團公司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手續,按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五)項規定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三十八條 工傷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傷殘待遇按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執行。第三十九條 員工因工死亡,按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第四十條 集團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和組織人事部按各自職責負責工傷保險的分工管理。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工傷(職15、業?。┱J定、工傷醫療期確定、評殘報批、工傷部位舊傷復發的確認。組織人事部負責工傷待遇確定、協調政府社會保險部門兌現員工工傷待遇、工傷醫療費審核、工傷員工安置。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辦理聘用手續前,組織人事部應當會同安全質量環保部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原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進入集團公司后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集團公司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第七章 生育保險第四十一條 為了維護企業女員工合法權益,保障女員工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集團公司建立生育保險。第四十二條 符合XX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或計劃內流產的,按XX自治區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享受有16、關待遇。第四十三條 生育保險費由企業按全部員工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部門規定的比例繳納,員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四十四條 女員工生育后,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由企業憑生育女員工結婚證、準生證、嬰兒出生證和生育者個人身份證,獨生子女證及有關診斷證明到社會保險機構一次性領取生育津貼(或護理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第八章 喪葬補助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第四十五條 員工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具體標準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六條 員工生父(包括本企業員工,下同)、生母、子女死亡,可向企業申請領取喪葬補助費。員工從?。ㄊ軞q以前)離開生父、母,由養父、母或撫養人撫養長大,其養父、母、撫養人死17、亡,可予支付喪葬補助費,但其生父、母死亡,不再支付喪葬補助費。第四十七條 喪葬補助費標準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死者年齡在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死者年齡不滿一周歲者,不發給喪葬補助費。第四十八條 員工的直系親屬死亡,由員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簽注意見,然后連同證明材料原件一起交組織人事部,由組織人事部辦理有關事宜。證明材料包括:醫院的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戶口管理機關證明、鄉政府證明、街道辦事處證明,上述證明有其中之一即可。第四十九條 家庭成員中同時有兩人以上為集團公司員工,其直系親屬死亡,只能有一名員工可領取喪葬補助費。第九章 附 則第五十條 本管理辦法如與有關勞動法規相抵觸,按相關勞動法規執行。第五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組織人事部負責解釋。附加說明本制度由集團公司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本制度由組織人事部歸口本制度由組織人事部起草 起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