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電化工分公司機動車輛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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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873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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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電化工分公司機動車輛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年 月 日發布 XX年 月 日實施 XXXX煤電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發布1.主題內容與使用范圍本制度規定了分公司內機動車輛管理和使用規定,及操作安全注意事項本制度適用于化工分公司2.相關文件與引用標準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頒布的13號令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質檢鍋【XX】31號特種設備目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化工分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匯編;3.術語與定義分公司內機動車輛:只限于在企業內行駛2、的車輛(如:叉車、鏟車、電動車等)。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換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務,但大修后車輛的性能不應變更,符合原要求。改造:是指改變原車輛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車輛的性能比原來有所提高為目的作業。4.職責4.1機動車輛主管部門職責4.1.1設備動力部是分公司內機動車輛管理的主管部門。4.1.1.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條例。4.1.1.2負責機動車輛臺賬的建立、使用注冊登記和使用許可取證等工作。4.1.1.3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4.1.1.43、負責機動車輛的維修、改造、更新、檢驗、報廢等計劃的審定、組織驗收工作。4.1.1.5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機動車輛作業人員上崗培訓工作,負責對使用機動車輛單位的操作人員資格的監督檢查。4.2使用車輛單位的職責4.2.1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執行公司有關規定,以及本企業制定的機動車輛管理制度。4.2.2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內機動車輛的各種檔案。4.2.3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維護、保養、更新、改造、檢驗、報廢計劃的申報,以及項目的實施、檢查和驗收工作。4.2.4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機動車輛操作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4.2.5參與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4.3機動車輛管理制度4.3.1本工段配置的機動車輛,4、只能在本工段進行指定的作業活動,不得挪作他用,更不能外借使用,確因工作需要,必須由當班調度請示廠長或值班干部后,通知機動車輛駕駛員去從事其他工作,違反者扣罰20分,如造成一定后果的,視情節輕重另行處分。4.3.2機動車輛駕駛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沒有停穩就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4.3.3機動車輛 駕駛員接通知外出作業時,首先注意道路上的行車安全,再憑經驗判斷現場工作場所大小、地面承受力、載荷重量等,最后決定是否能從事此項工作,杜絕蠻干,如因此造成人員、設備事故,駕駛員承擔一切責任。4.3.4分公司內機動車輛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5、檢驗制度。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使用單位按時申報檢驗計劃,由主管部門審核后編制檢驗計劃,會同省、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4.3.5 機動車輛必須在明顯部位貼有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禁止使用。4.3.6 機動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內,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并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4.3.7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分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方可從事相應工作。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兩年復審一次。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到六個月以6、上的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資格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4.3.8機動車輛因發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并通過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檢驗。4.3.8機動車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無改造、維修價值,應及時申請予以報廢,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并到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4.3.10 在 防爆區域使用的機動車輛,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并有明顯防爆標志。4.3.11 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不合格的設備,在沒有徹底消除設備缺陷前,禁止使用。4.3.12 長期停用或到期未檢的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以書面報告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并7、落實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3.13機動車輛應建立檔案,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4.3.13.1機動車輛的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書、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4.3.13.2機動車輛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4.3.13.3機動車輛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4.3.13.4機動車輛及其它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等的維修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4.3.13.5機動車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5.電動車主管部門職責5.1總經理辦公室是分公司內電動車輛的主管部門,負責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5.2負責電動車的維護、維修、檢驗等計劃的編制。5.3負責組織或參與車8、輛事故的調查和處理。5.4負責對使用車輛操作人員進行資格檢查。6.電動車管理制度6.1 非訓練合格人員禁止駕駛;6.2 嚴禁酒后駕駛,行駛中不準飲食和閑談。6.3以貨物性質和路面情況決定行駛車速,廠內行駛一般不超過10公里/小時;6.4 行駛時,注意前后左右,禮讓行人,喇叭應慎用,不可濫用。6.5本部門配置的電動車,只能在本部門進行指定的作業活動,不得隨意駕車和挪作他用,更不能外借使用,確因工作需要,必須請示廠級領導并同意后,方可外借。違反者一次扣罰績效考核20分,如造成一定后果的,視情節輕重另行處分。6.6電動車駕駛員接通知外出作業時,首先注意道路上的行車安全,憑經驗判斷路面各種安全隱患,確9、保行車安全,杜絕蠻干,如因此造成人員、車輛等交通事故,駕駛員承擔一切責任。6.7嚴禁沒有停穩電車就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6.8有異常響聲或其他故障時,及時編制書面計劃并上報,不準帶病行車。7.叉車操作安全注意事項7.1非訓練合格人員禁止駕駛;7.2使用前按照規定實施下列檢查:7.2.1查發動機燃油、機油及冷卻水是否足夠;7.2.2查整個潤滑油部位是否良好;7.2.3查電氣系統有無接觸不良、有無短路或接頭松動現象;7.2.4查所有外露的連接件和緊固件是否完好;7.2.5查發動機在空運轉時,各儀表讀數是否符合規定值;7.2.6查液壓系統是否漏油;7.3在行駛前,需對手制動和腳10、制動系統進行察看是否靈敏可靠;7.4除有防止墜落措施外,叉車禁止當登高設施使用;7.5引擎運轉中駕駛員不得離開車輛;7.6以貨物性質和路面情況決定行駛車速,一般不超過5公里/小時;7.7操作時注意前后左右,禁止停止在有滑落危險的斜坡上;7.8叉車禁止進入存放溶劑及可燃性氣體之場所;7.9嚴禁乘載人員,嚴禁吊運、嚴禁超負荷作業;7.10行駛時,禮讓行人,必要時,先鳴喇叭。喇叭應慎用,不可濫用。在十字路口,應先鳴喇叭。當幾臺叉車同時在同一方向行駛時,每臺叉車之間的距離應等于三臺叉車的長度,情況特殊時,相隔距離可增加。7.11行駛時,要慎防地面上的地溝、洞穴、凹陷或凸起處,不小心駛過這些地方時,會使11、方向盤急轉,猛烈的急轉可能打擊手腕,嚴重時可使手腕折斷。7.12行駛中,貨叉離地1020公分,也不可過于接近通道兩邊,叉車與通道兩邊的設備或正在工作的工人間應留有一定的安全距離。7.13工作完畢,摘檔熄火,要做好維護保養工作,確保安全完好,貨叉應放落地面,以免行人或駕駛員被貨叉碰傷或絆倒。8.鏟車操作安全注意事項8.1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業訓練,并經有關部門考核批準,發給合格證件,方準單獨操作,嚴禁無證駕駛。實習司機除持有實習證外,必須有正式司機隨車帶教。8.2嚴禁酒后駕駛,行駛中不準飲食和閑談。8.3車輛發動前,應檢查剎車、方向燈、喇叭、照明、液壓系統等裝置是否靈敏可靠,嚴禁帶病出車。8.4起步時要查看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然后鳴號起步。行駛中如遇不良條件,應減速慢行。在廠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出入廠門、車間、庫房門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8.5車輛不準超載使用。鏟工件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運行時鏟件離地高度不得大于0.5米。8.6車輛在運行中和尚未停妥時,嚴禁任何人上下車和扒車、跳車。除司機室和拖車,車輛的其它部位嚴禁乘人。8.7工作完畢后,必須將車輛剎穩并摘檔熄火,鏟車的鏟腳應放落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