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醫院醫務人員履行告知義務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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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8835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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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醫院醫務人員履行告知義務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第五人民醫院xx中心醫院醫務人員履行告知義務制度為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增加醫患溝通,減少不必要的認識差異,爭取取得患者對診治措施的理解與支持。現制定本制度。一、就診時,導醫臺需依據患者提供的情況,向患者告知所要就診的科室;患者入院后,管床護士和醫師必須及時向患者作必要的自我介紹,發放患者入院告知,同時告知住院須知等注意事項,患者履行簽字義務。二、在完成詳細診查,提出初步診斷或入院診斷后,醫務人員要尊重患者的知情選擇權利,對患者進行病情、診斷、醫療2、措施和醫療風險告知,提供不同的診療方案,向病人或家屬解釋交待病情須耐心,爭取與病人及家屬達成共識,對進一步的診斷及治療做好配合。對病情解釋的內容應使病人或家屬對所患疾病有一個初步認識,即病因、疾病的進程、治療方法、疾病的恢復過程、應做的相關檢查等;對于不能立即明確診斷的患者,應解釋是病情復雜、多系統疾病、目前的相關輔助檢查資料不全等原因影響診斷,及下一步有必要做的相應檢查,及其大致的費用等。三、上級醫師查房,如診斷與下級醫生不一致或有新的、進一步的診療意見,應再次向病人家屬解釋交待病情。所解釋的內容應更為詳細、具體。四、會診醫生在對患者全面診查后,提出會診意見,同時必須親自向病人或家屬解釋病情3、。五、經治醫師必須隨時與患者或家屬保持溝通,了解病員病情變化,了解病員及親屬的思想動態等。并主動征求患者對醫療、護理、生活及服務等方面的想法和意見。六、病情變化時經治醫師必須隨時交待病情,并就處置措施進行必要的解釋并征求患者或家屬的意見。七、決定醫療處置措施時,須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向患者家屬或授權委托人說明,說明內容應有記錄,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八、在實施治療前,經治醫師必須向患者或其家屬介紹治療目的、治療時間、治療方法(包括藥品的使用時間、使用方法、使用量等事宜,門4、診病員藥品使用由門診藥房告知)以及治療實施人員、治療后可能出現的并發癥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九、在治療過程中,各級醫師必須經常到病房與患者和家屬溝通,及時發現病情變化,隨時調整治療方案。十、有痛苦的或有一定危險的診療項目,在術前一定的時間內向患者和家屬做好解釋交待,說明診療項目的必要性、所存在的痛苦和危險性;對需要患方術前簽字的,不能回避可能會出現的危險情況,但也不能不切實際的夸大其危險性。十一、手術和麻醉前手術醫師和麻醉醫師必須向家屬交待手術和麻醉的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就手術目的、手術和麻醉方式、參加手術人員、手術前注意事項和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向病人或家屬做詳細交待,決不能回避可能存在或發生的5、危險性。爭取取得患者或家屬理解,并簽署手術同意書。十二、輸血前經治醫師必須向患者或其家屬告知輸血目的,可能發生的輸血反應和經血液途徑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并加之解釋,使之理解與接受。醫患雙方必須在臨床輸血治療同意書上簽字后方可輸血。十三、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前經治醫師必須向患者或家屬詳細交待檢查和治療的目的、過程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并發癥。 十四、對各項檢查的報告單應及時整理,不能丟失,認真分析記錄,及時處置;并向上級醫生匯報,必要時向病人或家屬做好具體解釋。對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完成的有關檢查項目,應向患者及家屬做好解釋工作,對檢查前有特殊要求或對檢驗標本有專門規定的,必須向患者解釋清楚。十五、醫6、務人員需掌握告知技巧,了解不同民族、種族、國籍及不同宗教患者的不同習慣,采用患者易懂的方式進行醫患溝通。自覺保守患者隱私,除了法律規定外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患者情況。在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經治醫師和/或本治療組上級醫師(必要時科主任)必須就爭議焦點向患者及其家屬做必要解釋,同時告知患者,處理爭議的合法途徑以及注意事項。十六、患者出院,經治醫師須提前一天通知。告知患者出院時間、出院時病情情況、出院后注意事項、隨訪復查時間,對出院后需要繼續治療的患者應說明隨診時間,繼續治療所應用的藥物、劑量、用法及繼續治療所需的時間,必要時聯系門診導醫提前進行門診復查預約。十七、因人力、技術、設備等因素,在7、我院難于進一步診治時,經治醫師必須告知患者實際情況及相關轉院事宜,征求患者和患者家屬意見,同意轉院后可以辦理相關轉院手續,不同意轉院的需履行相關簽字手續;對不符合轉院規定的,而醫保及離休干部患者要求轉院,經治醫師應向患者充分說明原因。如病人執意要求轉院,經治醫師必須向患者充分告知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等,并履行相關簽字手續后辦理出院。所有轉院患者,經治醫師必須詳細告知病情情況、轉院期間可能存在的危險以及轉院期間必須注意的事項。十八、患者在住院期間死亡,經治醫師必須告知死亡患者家屬相關事項,包括尸體的停放、保存、處理等相關規定,對于死因不明或患者家屬對死因有疑異者,必須向死亡患者家屬交待尸檢等事宜。十九、告知地點包括患者床旁、醫生辦公室或其它院內場所。告知次數和時間依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告知內容必須具備充分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將有關告知內容記錄于病程錄中。二十、全院醫務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對于未履行告知義務而引發醫療糾紛的,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xx第五人民醫院xx中心醫院 xx年十月一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