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對外經濟合同及協議簽訂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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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909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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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對外經濟合同及協議簽訂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醫院對外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 規范醫院合同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醫院的合法權益。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對外簽訂各類經濟合同、協議等。第三條 醫院各職能部門及科室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對外簽訂合同時,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第四條 醫院合同管理實行部門(科室)承辦責任制,院辦公室系醫院合同管理機構。第五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本院需持三份,由醫院辦公室、財2、務部門、業務承辦部門各保留一份原件。經濟合同的保管人、實施人對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負有保密責任,未經醫院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故意或過失泄露給第三方。第六條 醫院所有簽訂的正式經濟合同均由院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并且將經濟合同編號標注于經濟合同首頁右上角。第三章 合同的簽訂第七條 合同簽訂范圍內容:一、標的高于5萬元人民幣(含5萬元)或年批量采購超過5萬元的儀器設備及辦公用品、家具等;二、標的高于5萬元人民幣(含5萬元)或年批量采購超過5萬元以上的各類材料(消耗材料、維修材料、辦公用品等);三、標的高于5萬元人民幣(含5萬元)或者年累計開支在5萬元以上的對外宣傳費;四、標的高于5萬元人民幣(含5萬3、元)或者年累計開支在5萬元以上的醫保農合協作費;五、標的在5萬元人民幣(含5萬元)以上的基建、臨建、擴建、改建、 技改、維修和裝修工程;六、經政府批準,由醫院組織的藥品、設備招標;七、對于年累計開支5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相關項目,各職能部門要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經院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條 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經濟合同談判須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與業務經辦人員、財經處、監審處派員一同參加洽談;5萬元以上的經濟合同還必須由分管副院長(或者院長)主持洽談。第九條 訂立合同前,承辦部門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服務質量、價格等背景資料進行4、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或個人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第十條 合同形式 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合同正式文本應當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本應使用中文,或至少應當制作中文文本。第十一條 合同的內容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2、正文部分: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3、結尾部分: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原則上要求合同簽訂一式五份,院方執叁份。 4、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5、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第四章 合同的審查第十二條經濟合同由業務主管部門擬定,并對經濟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等進行審核,然后將經濟合同草稿交監審處、財經處(若涉及資金使用)和分管院領導審核,業務主管部門、財經處、監審處、院領導必須在醫院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審核表 (詳見附表)上簽署明確的審核意見。經審核通過的經濟合同才能簽訂。第十三條五萬元以上的經濟合同相關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后,承辦部門應將合同草案、與合同有關資料(如需要)、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審核意見提交醫院法律顧問審核。法律顧問(如需要)應就合同條款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出具法律意見書。第十四條除經濟合同履6、行地在我院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經濟合同由我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五條 醫院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訂合同時,應當簽署書面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辦理。授權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范圍、權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第十六條 醫院法定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簽字后,將合同文本按“公章管理制度”加蓋印章。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第十七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門必須嚴格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積極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利。第十八條 合同依法簽訂生效后,承辦部門應對合同的履行進行動態監督,及時檢查、了解履行情況。發生問題及時處理,并向部門負責人、乃至分管院領導匯報,否則,造7、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十九條 合同訂立后,不得因承辦部門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影響合同履行。第六章合同的變更、解除第二十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如遇不可抗力影響)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從維護醫院合法權益出發,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第二十一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第二十二條 變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第二十三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第二十四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8、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第七章合同糾紛的處理第二十五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合同糾紛由合同承辦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承辦部門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第二十七條 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合同糾紛,經分管院領導同意,可上報法定代表人,然后提交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第二十八條 對于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專項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公章。第二十九條 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9、書,有關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跟蹤或履行。第三十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承辦部門應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匯報。經協商無效者,由醫院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三十一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第八章合同歸檔制度第三十二條 合同簽訂后,我院所持的三份合同正本,分別由院辦公室、財務部門和主要執行部門保存。如執行還涉及其它部門的,都應給予合同復印件,以便其它部門配合執行。第三十三條 合同執行期內的管理以及立卷、歸檔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執行部門應按規定對其經辦的合同10、進行收集、整理、預立卷。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單據、憑證和其他相關材料都須附于預立卷內。預立卷須按保密制度有關規定確定合同的密級并采取保密措施,密級標注于合同正本的封面。第三十四條 各執行部門在合同執行期內都必須認真落實合同基礎管理工作,指定專門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將合同管理人員報院辦備案。對于合同管理人員應定期培訓,并不定期檢查其工作情況。第三十五條 合同(承辦)執行單位應建立合同管理備案登記表。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標的額、對方單位、履行過程、交接情況、驗收及備注等。合同備案登記表應及時填寫,做到準確、完整。第三十六條 重大合同應將副本提交院長辦公室11、備案。第三十七條 承辦部門應在合同履行完畢后的年度內,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整理合同文本,并移交醫院檔案科統一保管。第九章附 則第三十八條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財經處負責解釋。附:醫院對外經濟合同審查表醫院對外經濟合同審查表送審部門:合同名稱對方單位附件或附加合同有關備查材料(經對方蓋章)營業執照 資質證明 其他材料(請注明)對方資信評價優 良 中 差 其他(請注明)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性質新簽 續簽 變更 解除合同主要內容送審時間送審人辦結時間接件人審查意見提請部門部門負責人:接 件 時 間審 結 時 間監審部門部門負責人:接 件 時 間審 結 時 間財務部門部門負責人:接 件 時 間審 結 時 間法務部門律師或委托負責人意見(若需要):接 件 時 間審 結 時 間分管院長意見:總會計師意見:院長或院辦公會意見:注:1、用章后此表隨合同正本留存院辦。2、非重大合同可不經法務部門簽署意見。3、5萬元人民幣以下合同無須院長或院長辦公會簽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