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抗菌藥物管理獎懲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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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942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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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抗菌藥物管理獎懲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抗菌藥物管理獎懲制度醫院按照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及抗菌藥物分級使用管理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制度的有關要求,加大對抗菌藥物一合理使用的查處力度。對于存在抗菌藥物臨床不合理應用問題的醫師,醫院視情節依照規定給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暫停處方權、取消處方權、降級使用等處理、并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對于存在抗菌藥物臨床一合理使用問題的科室,醫院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的則撤銷科室主任行政職務,對相關醫務人2、員作出相應處理。為了使抗菌藥物得到有效的使用和管理,抗菌藥物的使用和管理必須納入各臨床科室及醫院質量管理和綜合目標考核范疇,醫務科、藥劑科、醫院感染管理科應當每月對全院抗菌藥物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結果將與科室負責人的效績、科室及個人的經濟掛鉤,獎懲分明。一、越級使用抗菌藥物的,按該抗菌藥物的處方的金額予以2倍處罰;經查實醫師存有濫用抗菌藥物行為的,按該抗菌藥物的處方的金額予以5-10倍處罰。住院二、住院病人使用抗菌藥物時經查實經治醫師有不規范行為的,責任人按100元/每例次處罰。三、使用三線藥物、聯合三種抗菌藥物用藥及以上而沒有藥敏檢測報告,或未經科主任批準或辦理報備手續的,責任人按2003、-500元/每例次處罰;科負責人在沒有藥敏監測依據的情況下批準使用三線藥物的,審批者也將給予相應的處罰。四、沒有依據更換抗菌藥物及病歷中沒記載使用理由的,責任人按100元/每例次處罰。五、門、急診患者使用抗菌藥物,經治醫師在處方上不注明診斷或與門診病歷記載不符的,責任人責任人按50元/每例次處罰。,當月累計超過10張,累計按處方抗菌藥物的金額予以等額處罰。六、藥師不認真審核處方,不對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處方予以登記的,責任人按處方50元處罰,當月累計超過10張,累計按處方抗菌藥物總額的10%予以處罰。七、經核查,對存在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或違規使用抗菌藥物累計達三次的醫師提出警告、誡勉談話,限制4、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級抗菌藥物處方權三個月,恢復處方權后,仍連續出現2次以上違規行為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一年。八、根據各臨床科室抗菌藥物的使用率及病原學檢測送檢率標準,抗菌藥物使用率每升高1個百分點,予以責任科室以50元為基數累計成倍處罰。九、為了鼓勵各級醫護人員合理規范使用和管理抗菌藥物,醫院將當月處罰金所得全部作為抗菌藥物使用和管理取得良好成績的科室獎勵金。抗菌藥物使用率每降低1個百分點以50元為基數累計,予以當事科室1-3倍的獎勵;病原學檢測送檢每上升1個百分點以50元為基數累計,予以當事科室1-3倍的獎勵。十、凡在抗菌藥物使用和管理中因銷售商介入,導致藥品使用混亂或經檢測分析出耐藥性5、和臨床無療效的抗菌藥物,將根據相關文件規定予以淘汰。十一、監督、評價與獎懲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質量監督與評價工作由醫院感染管理小組、醫院藥事管理小組、醫院質量管理小組、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小組等職能部門共同完成。醫院抗菌藥物管理小組每年對全院進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培訓并測評,每月對全院各臨床科室抗菌藥物應用質量進行檢查,量化評分分值通報院辦納入醫院綜合目標管理,與績效考核掛鉤;院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小組每季度對全院抗菌藥物應用情況進行分析評價,指導臨床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各臨床科室每月組織對本科室內部抗菌藥物應用質量進行總體自查考核,考核結果有分析、評價,找出存在問題并制定整改措施。自查考評質量6、納入醫院感染管理抗菌藥物管理部分與院辦對科室管理考核項目,與綜合目標管理考核掛鉤,每月獎懲兌現。醫院抗菌藥物使用率原則上應控制在30%以下,超過以上標準1個百分點,扣除相關管理責任人10元獎金。根據臨床診斷嚴格掌握適應征,合理選藥。嚴禁無指征濫用抗菌藥物,第發現1例扣責任人當月50元。行管人員對抗菌藥物應用監管不力,失職、瀆職者,要追究各負責人與具辦人的責任,扣發獎金1-12個月,并行政記過處分。給醫院造成嚴重后果者,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記大過、降級等,直至開除公職處理。臨床常見不合使用抗菌藥物有以下現象:1、指征不嚴;2、未按分級或分線使用;3、預防用藥不合理;4、藥物劑量、療程、給藥途徑不合理;5、聯合用藥不合理;6、調整用藥不及時、無記錄或記錄不全;7、不良反應處理不及時或處理不當;8、不參照藥敏用藥或能送檢而不送;9、無理由單張處方超過限量。上述不合理現象每查實1例扣罰責任醫師50元,以醫務科、藥劑科、感染科、護理部等科室檢查統計數據為準。醫務人員違反抗菌藥物相關規定,侵害患者權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除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外,所增加的醫藥費由責任科室和責任人承擔。同一年度內發生2次或2次以上嚴重違規行為的,停止責任人處方權3至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