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及換發廢證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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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966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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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及換發廢證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醫院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制度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進一步規范我院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和使用,按照江西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首次簽發制度。一、我院醫務科和婦產科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簽發工作。并配備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管理人:xxx、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人:xxx、)二、我院只負責在本機構內出生的嬰兒直接簽發出生醫學證明。非本機構出生一律不準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兒出生當日應起及時為2、其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時,必須按號碼順序開具,所有項目填寫要求填寫齊全、內容準確、字跡清晰、簽名正規、嚴禁涂改。 三、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簽發證明時應如實填寫分娩信息(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簽發人員應查驗嬰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準確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各聯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將正本、副本交給申領人,存根及相關證明材料(生育證、首次簽發登記表等)存檔,永久保存。四、特殊情形如單親或采取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嬰兒,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寫,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寫出有關情況說明并簽字,簽發機構在存根聯上注明有關情況并將書面情況說明與存根一并保存。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母親一方3、,由新生兒母親本人出具單親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父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父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父親方,由申領人出具單親聲明和親子鑒定證明,本院內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記錄母親信息相致的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填寫母親信息;若不能提供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母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母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五、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為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附:1、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要求 2、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工作流程附件1 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要求一、出生4、醫學證明由正頁、副頁和存根三部分組成,所有項目要填寫齊全,內容準確,字跡清楚,簽名正規,嚴禁涂改。二、出生醫學證明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統一采用計算機打印;或用鋼筆(藍黑墨水)、碳素筆一次填寫,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三、簽發機構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后,根據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上的“身份證號”欄目按照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的號碼填寫;申領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現役軍人、武裝警察證件,港、 澳、臺護照或外籍護照,應當在“身份證號”欄填寫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號碼,此欄若有空格以“”填滿;新生兒父母“年齡”欄目5、按照新生兒出生時其父母的年齡填寫。新生兒父母或新生兒父母委托人均可以成為出生醫學明申領人。申領人應當在新生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1.新生兒父母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和信息:(1)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 (2)新生兒姓名; (3)簽發機構要求的其它有關信息。2.新生兒父母委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和信息:(1)新生兒父母共同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2)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3)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 (4)簽發機構要求的其它有關信息。3.對于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6、關證明,必要時需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四、分娩信息中健康狀況可結合出生時的Apgar評分判定;出生地依據新生兒出生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填寫。五、在婦幼保健機構出生的,在婦幼保健院后內劃“”;在婦幼保健機構以外的其他醫療機構出生的,在醫院后內劃“”;由家庭接生員接生的,在家庭后內劃“”;其他地點出生的,在其它后內劃“”,并在“ ”上注明出生地點。六、接生機構名稱按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全稱填寫,簽發日期按實際簽發日期填寫。七、副頁和存根相關內容的填寫1.出生地點:與正頁“出生地”一致;2.家庭住址:按照領證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寫;3.嬰兒母親簽章:由新生兒母親或領證人簽字;4.接生人員簽7、字:由負責接生的助產技術人員簽字或簽發人員簽字。 八、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蓋其他印章或騎縫章。簽發機構加蓋印章前須認真核實出生醫學證明上的信息,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附件2 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工作流程常規簽發流程:1.提交材料:在本院內出生的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其父母向負責接生的助產技術人員提交查驗資料:嬰兒父母雙方身份證原件、生育服務證等相關材料。2.信息填寫:首次簽發登記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信息分別由接生人員和領證人填寫并簽字確認,所有項目要求字跡清晰。若出現涂改,相應內容須由接生人員或領證人簽字確認。3.醫8、務科查驗首次簽發登記表后按流水號順序依次發放出生醫學證明領證人簽字確認并須加按手印。4.接生人員如實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內容。5.核對信息:醫務科核對出生醫學證明和首次簽發登記表中的信息,確認無誤,6.蓋章:要求出生醫學證明三聯均要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7.發證8.存檔:保留存根、身份證復印件、其他證明材料等資料、整理裝訂檔案。特殊簽發流程:母親單親:常規簽發流程+單親聲明。聲明內容包括:聲明人姓名、戶籍地、孩子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單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理由,同時聲明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告知今后如需改為雙親,需提供親子鑒定證明。醫院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制度 被盜、遺失或其它原因致已9、領取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的,由新生兒父母向縣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吉州區衛生局)提出補發申請,確認情況屬實后予以補發。補發工作由衛生局統一辦理。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一、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凡1996年1日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陜學證明時,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二、在我院內出生的嬰兒,申請補發者需向區衛生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 我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情況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二)刊登原出生醫學證明申明作廢的報刊;(三)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10、。 經核實情況屬實的,按照原信息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審核后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醫院出生醫學證明換發與廢證管理制度一、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嬰兒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的,應當換發出生醫學證明:1、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而需變更嬰兒姓名的;2、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1、手寫出生醫學證明未用鋼筆或碳素筆的;2、出生醫學證明被涂改11、,填寫字跡不清或項目填寫不清,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3、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4、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5、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的。 三、無效出生醫學證明由原簽發機構換發。 1、因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機構應及時換發有效出生醫學證明。2、因當事人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原簽發機構申請換發。3、出生醫學證明換發后,原證自換發之日起作廢,并由原簽發機構收回存檔保留。四、非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出生的嬰兒,出生地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有效,不需換發申報出生人口登記所在地的出生醫學證明。 五、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妥善運送和保管12、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管理:廢證是指在運輸、存儲、發放過程中毀損、遺失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或因打印、填寫錯誤未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屬于廢證,應作報廢處理。醫務科對報廢出生醫學證明證件編號及報廢原因等要做好登記工作,每年底將報廢出生醫學證明情況報衛生局備案,統一處理。醫務科加強廢證管理,嚴格控制廢證率,年廢證率超過1%的應查找原因,作出整改。醫院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管理制度 一、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是指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在正本的“簽證機構”、副頁和存根“接生單位”處須加蓋的印章。二、印章的式樣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經衛生局審批后由衛生局開具刻章證明到市公安局備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我院出13、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印模式樣: 三、醫務科科長直接負責印章的保管工作,使用印章時嚴格審核、登記。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蓋章或涂改后蓋章。 四、“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丟失,須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并在新聞媒體聲明作廢,申請刻制新印章。醫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為加強我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和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江西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我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時間、地點、出生時的健康狀況、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的基14、本聯次分三聯,第一聯為正本,申領人保存;第二聯為副頁,由戶口登記機關作登記憑證存檔;第三聯為存根,由簽發機構存檔,單獨永久保存。管理組織:組 長: 副組長:成 員:申請:一、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屬地管理,我院向區衛生局申領出生醫學證明。二、醫務科根據需要制定年度訂購計劃,每年向衛生局上報下一年所需的出生醫學證明計劃數量以及當年實際使用數量。出入庫登記:三、我院出生醫學證明由醫務科負責領取,持簽發機構申領證、申領人身份證明和上一批次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本到區衛生局辦理。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須當場審驗數量、質量、核對無誤后領取,并認真做好入庫登記:領證時間、數量、證件起始號碼,經2人核對后簽字確認。四、嚴15、格執行衛生部停止征收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規定,嚴禁變相收費。保管:五、出生醫學證明證件由醫務科專人負責管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嚴格核對信息,控制廢證率,確認無誤后按流程簽發,并做好發放登記。檔案管理:出生醫學證明相關材料按照永久保存檔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定期對存儲證明和存根進行檢查,發現潮濕、破損等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保證證明清潔、完整。出生醫學證明出現被盜、丟失、損毀等情況要立即報告醫院及上級主管部門。信息管理:六、認真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報告工作,每月28日前將本月出生醫學證明發放情況網報至吉州區衛生局,每年上報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處罰:七、出生醫學證明信息涉及個人隱私,應注16、意保密,不得將信息倒賣、泄露。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母嬰保健助產技術許可,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從事母嬰保健助產產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衛生局撤銷其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 十、對偽造、倒賣、轉讓非法印制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因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不善而導致嚴重后果,將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單位法人及當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