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師考核測評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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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985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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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醫師考核測評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為加強我院醫師執業管理,提高醫師素質,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依法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并在我院注冊的醫師,其定期考核適用本工作制度。定期考核應當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三、醫師定期考核分為執業醫師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考核。考核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和公共衛生。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每年的醫師2、考核工作應在本考核年度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新進醫師自進入我院滿兩年開始考核。 四、我院負責本院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結果評定,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委托其承擔考核任務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考核工作情況及醫師考核結果。我院成立專門的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醫師考核工作制度,對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結果的評定,保證考核工作規范進行。考核委員會應當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醫學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醫療衛生管理人員組成。考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醫師定期考核的組織和實施。 五、醫師定期考核包括業務水平測評、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業務水平包括醫師掌握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3、應用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學習和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的能力。執業醫師要能獨立處理本專業常見病、多發病、一般急癥和常用專業技術問題;執業助理醫師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能處理上述問題。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醫師的考核還應包括中華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醫師工作成績考核的基本內容包括:醫師執業過程中,遵守有關規定和要求,一定階段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和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和我院的安排,及時完成相關任務的情況。醫師職業道德考核的基本內容包括:醫師恪守職業道德、遵守醫德規范情況以及工作作風、醫患關系、團結協作情況等。測評可以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4、形式: 1、個人述職; 2、有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的考核或考試以及技術操作的考核或考試; 3、對其本人書寫的醫學文書的檢查; 4、患者評價和同行評議; 六、在考核周期內,擬變更執業地點的或者違反中華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但未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師,應當提前進行考核。 1、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2、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病重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3、在發生的醫療事故中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4、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5、隱匿、偽造5、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6、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7、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8、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9、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10、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1、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12、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七、建立醫師行為記錄制度。醫師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良好6、行為記錄應當包括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的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取得的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為記錄應當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和診療規范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建立醫師行為記錄檔案,及時記錄醫師的行為。醫師行為記錄作對醫師工作成績、職業道德進行評定的重要依據。醫師定期考核程序分為一般程序與簡宜程序。一般程序為按照本制度第六條規定進行考核。簡宜程序為本人書寫述職報告,醫院簽署意見,報考核機構審核。 符合下列條件的醫師定期考核執行簡宜程序: 1、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考核周期內有良好行為記錄的; 2、具有12年以上執業經歷,在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其他醫師定期考核7、按照一般程序進行,一般程序見本考核制度第五條。 八、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的,即為不合格。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按規定通過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或通過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考試,可視為業務水平測評合格,考核時僅 考核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被考核醫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醫院考核委員會提出復核申請。醫院考核委員會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醫師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醫師本人。 九、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1、在發生的醫療事故中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28、未經我院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 3、跨執業類別進行執業活動的; 4、代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5、在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索要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7、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者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9、未按照規定執行醫院感染控制任務,未有效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造成疾病傳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11、考核周期內,有一次以上醫德考評結果為醫德較差的; 12、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或者擾亂考核秩序的; 13、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被行政處罰的。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允許其繼續執業,但該醫師在本考核周期內不得評優和晉升;對考核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