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療事故糾紛處理及責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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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986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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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醫療事故、糾紛處理及責任追究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處理及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增強醫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臨床、醫技及護理人員等。 第三條 各科應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制定醫療事故防范預案,積極防范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發生。第二章 醫療糾紛的受理 第四條 醫療糾2、紛發生后,首先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患者及家屬的解釋工作,并妥善保存病歷,收集和保存有關實物及證據等,盡量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科室層面,并及時上報醫務科。 第五條 醫務科接到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立即封存有關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和調解,及時組織科內討論,得出初步結論,并將情況如實向業務院長或院長報告,向家屬通報、解釋,并組織力量維護醫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條 較為復雜或嚴重的醫療糾紛由業務院長或院長根據醫務科的報告,組織院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小組進行討論和鑒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第七條 醫療糾紛發生后經醫患雙方協商,同意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由醫務科3、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準備相關資料,報分管院長、院長同意后,按程序進行。第三章 醫療糾紛的鑒定第八條 醫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小組承擔我院醫療糾紛鑒定工作,辦公室設在醫務科,承擔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對發生的醫療糾紛必須組織科內討論和評析,并把結果及時上報醫務科。二、糾紛主要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要寫出書面報告材料,包括事故發生經過、自己應負的責任及吸取的經驗教訓。三、醫務科負責收集患方投訴材料。四、整理有關資料,組織并通知醫患雙方及有關醫療、醫技、護理、管理方面鑒定專家進行醫院內的醫療糾紛鑒定。糾紛復雜者可臨時聘請市或省醫學會鑒定專家參與鑒定。五、糾紛發生科室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有4、責任及義務配合進行有關醫療事故調查及醫療事故鑒定工作。第九條 組織院內醫療糾紛鑒定的目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小組應對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應吸取的教訓提出意見。 醫院有無過錯及醫院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及責任大小。 糾紛性質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或醫療過失。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小組應按情節及后果,認定當事人應承擔責任的大小,主要責任人及次要責任人。第四章 醫療糾紛的處理 第十條 對一些小的糾紛,鼓勵當事科室和家屬通過協商予以解決的,不影響日常考核和年終核算,醫院認可處理結果,但事前必須向醫務科報告,事后必須在醫務科備案,在醫務科的指導下和家屬簽署有關處理協議,協議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5、定,避免給醫院造成隱患或帶來不良后果。第十一條 主要責任人認定:科主任或負責人對科室的醫療安全負總責;一般情況下主管醫生或首診醫師為主要責任人(上級醫師負連帶責任);危重搶救病人主管醫生不請示、不匯報,私自決定治療方案或手術方案,產生的糾紛主管醫生為主要責任人;下級醫師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技術失誤、不負責任、脫崗、不作為甚或推卸責任等產生的糾紛上級醫師為主要責任人;手術臺上主刀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因見習醫生(新分配大學生、未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實習生、進修生發生的糾紛,帶教老師為主要責任人;醫療糾紛、事故主要原因屬于護理方面的,追究護士、護士長的相應責任;責任人界限不清的視為共同責任人。第6、十二條 經過院內及(或)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鑒定,和通過法律途徑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主持解決的,科室和責任人必須認可處理結果。第十三條 糾紛發生科室和相關責任人不配合解決糾紛,不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等,均以醫務科處理意見為準;故意給醫院制造麻煩,挑起醫療糾紛的,醫院從行政處理角度給予從嚴處理。 第五章醫療糾紛性質的認定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一、市級以上醫學會鑒定為屬醫療事故的。二、雖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經行政部門、醫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小組或醫患雙方共同認定屬于醫療事故的。三、雖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過程中,有違反或未嚴格執行衛生管理法律、行7、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等醫療行為,給病人造成人身損害的。四、因管理不善、醫德醫風敗壞引起,并導致嚴重后果,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小組認為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一、在整個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管理缺陷、醫德醫風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夠不上“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二、存在醫療缺陷,但該缺陷與不良后果無直接因果關系。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不可避免的醫療糾紛:一、在患者生命危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經請示上級醫師后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經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小組鑒定,治療措施得當而患者死亡的。二、醫院或科室開展的新8、業務、新技術、新療法,經過了醫院批準,在充分準備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義務,各項醫療工作符合診療常規和有關規定,但因業務技術不成熟及我院醫療設備條件所限而發生的醫患糾紛。三、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無過失,由于難以預見或雖在預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預防措施,但終因難以防范的原因而導致的醫療意外。第六章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第十七條 凡醫療糾紛、事故發生賠償結果的,根據不同的發生原因和后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第十八條 醫療糾紛、事故按技術因素和責任因素劃分,責任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如下: 一、由于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輕處理或免予處理的原則,同時認定為屬可以避9、免或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分別處以:扣發獎金1-3個月;扣發骨干補貼1-3個月等。二、由于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重處理的原則,除以上處理外,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分別處以:全院通報批評;緩晉級或緩聘一年;停止處方權半年-1年;低聘一級;停止執業1年;轉崗或取消執業資格;直至辭退等。 第十九條 由責任因素引起的醫療糾紛或事故(含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責任人員應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額采用分段累加辦法,計算比例如下:A段、03萬元(含3萬元),責任人承擔20%10%B段、3,0001元5萬元(含5萬元),責任人承擔15%5%C段、5,0001元110、0萬元(含10萬元),責任人承擔10%4%D段、10,0001元15萬元(含15萬元),責任人承擔5%3%E段、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3%2% 一、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萬元以內(含3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二、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三、補償(賠償)費額度在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四、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五、補償(賠償)費11、額度在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E段。六、責任人分為主要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和次要責任人,或共同責任人,各責任人承擔的比例大小根據各自在事故或糾紛中應負責任大小來定。第二十條 科室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不論何種原因),按照第十九條醫院補償(賠償)費用額分段累加的辦法進行計算,從科室獎金中扣除。第二十一條 同一人員在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的醫療糾紛,且均為主要責任人,應予轉崗或辭退。第二十二條 非法行醫行為人員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私自外出行醫、私收費、非醫行醫(指無執業資格人員從事醫護工作)及跨地點、超范圍執業發生醫患糾紛產生的經12、濟賠償和法律責任由責任人全部承擔。第七章 管理者的責任第二十三條 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屬責任或管理因素的,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第二十四條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5萬元,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第二十五條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510萬元(包括10萬元),含二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副)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1個月。第二十六條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10萬元以上(包括10萬元),含一級醫13、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4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醫務科(副)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2個月,分管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第八章 醫療糾紛、事故免于和從輕追究范疇 第二十七條 經醫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小組認定為屬于不可避免的醫療糾紛(見第十六條),則免于當事人的責任。第二十八條 發生的醫療糾紛(不含事故),經本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小組鑒定屬技術因素并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責任人平時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以前從未發生過醫療糾紛,經院長辦公會研究,可在個人承擔的經濟賠償款中下浮2020%。第二十九條 經市級以上醫學會鑒定為醫療事故的,同時經本院醫療14、事故技術鑒定小組認定為屬技術因素的,可在個人承擔的經濟賠償款中下浮20%40%。 第九章 醫療糾紛、事故的備案登記第三十條 醫務科對發生的醫療糾紛、事故進行登記備案并永久保存。內容包括:一、當事人員的書面材料;二、醫務科對事件的調查報告; 三、醫療專家鑒定組的鑒定結論;四、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協議書;五、醫院對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處理意見;六、記入醫務人員業務技術檔案,為培訓、進修、職稱晉升等提供依據。第三十一條 發生糾紛后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或不配合調查等,各科室瞞報、漏報醫療糾紛(指發生補償或減免醫藥費用的醫療糾紛),并產生不良后果,科主任為主要責任人,扣科主任200元并通報批評。第十章 附 則第15、三十二條 醫療糾紛處理小組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小組為一專業技術組織,其結果供協調解決醫療糾紛,不成為法律訴訟對象。第三十三條 既往有關制度與本制度沖突的,以本制度為準,未涉及內容參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建立醫療安全獎勵基金,基金來源渠道:1、逐月按醫療收入的1提取;2、醫療糾紛責任追究款。對年度未發生醫療糾紛或事故,或發生醫療糾紛,但科室處理妥善,未造成經濟賠償的或賠償總額小于1萬元的,醫院年終給予醫療安全獎勵。獎勵分配金額如下:一、手術科室:4000元,以35張床位和第三名手術量為基數之均值,手術麻醉科按第三名計。二、非手術臨床科室:3000元,以40張床位和第二名業務收入為基數之均值。三、獎勵2000元科室:急診科、檢驗科、B超室、影像科。四、其他科室:1000元,理療科、口腔科、心電圖、藥劑科(皮膚科、中醫科按500元計)。(總預算為6.0萬)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在醫務科。 XX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