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療糾紛及事故責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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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3995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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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醫療糾紛及事故責任追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增強醫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臨床、醫技及護理人員等。 第三條各科應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制定醫療事故防范預案,積極防范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二章醫療糾紛的受理 第四條醫療糾紛發生后,首先當事2、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患者及家屬的解釋工作,并妥善保存病歷,收集和保存有關實物及證據等,盡量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科室層面,并及時上報醫務科。 第五條醫院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立即封存有關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和調解,及時組織科內討論,得出初步結論,并將情況如實向業務院長或院長報告,向家屬通報、解釋,并組織力量維護醫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條較為復雜或嚴重的醫療糾紛由業務院長或院長根據辦公室的報告,組織院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討論和鑒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第七條醫療糾紛發生后經醫患雙方協商,同意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由辦公室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3、例的有關規定準備相關資料,報分管院長、院長同意后,按程序進行。 第三章醫療糾紛的鑒定 第八條醫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小組承擔我院醫療糾紛鑒定工作,辦公室設在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對發生的醫療糾紛必須組織科內討論和評析,并把結果及時上報醫務科。 二、糾紛主要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要寫出書面報告材料,包括事故發生經過、自己應負的責任及吸取的經驗教訓。 三、辦公室負責收集患方投訴材料。 四、整理有關資料,組織并通知醫患雙方及有關醫療、醫技、護理、管理方面鑒定專家進行醫院內的醫療糾紛鑒定。糾紛復雜者可臨時聘請市或省醫學會鑒定專家參與鑒定。 五、糾紛發生科室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有責任及義務4、配合進行有關醫療事故調查及醫療事故鑒定工作。 第九條組織院內醫療糾紛鑒定的目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小組應對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應吸取的教訓提出意見。 醫院有無過錯及醫院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及責任大小。 糾紛性質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或醫療過失。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小組應按情節及后果,認定當事人應承擔責任的大小,主要責任人及次要責任人。 第四章醫療糾紛的處理 第十條對一些小的糾紛,當事科室和家屬通過協商予以解決的,醫院認可 處理結果,但事前必須向辦公室報告,事后必須在醫務科備案,在辦公室的指導下和家屬簽署有關處理協議,協議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避免給醫院造成隱患或帶來不良后果。 5、第十一條主要責任人認定:一般情況下主管醫生或首診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危重搶救病人主管醫生不請示、不匯報,私自決定治療方案或手術方案,產生的糾紛主管醫生為主要責任人;下級醫師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技術失誤、不負責任、脫崗、不作為甚或推卸責任等產生的糾紛上級醫師為主要責任人;手術臺上主刀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因見習醫生(新分配大學生、未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實習生、進修生發生的糾紛,帶教老師為主要責任人;醫療糾紛、事故主要原因屬于護理方面的,追究護士、護士長的相應責任;責任人界限不清的視為共同責任人。 第十二條經過院內及(或)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鑒定,和通過法律途徑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主持解決的,科6、室和責任人必須認可處理結果。 第十三條糾紛發生科室和相關責任人不配合解決糾紛,不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等,均以醫務科處理意見為準;故意給醫院制造麻煩,挑起醫療糾紛的,醫院從行政處理角度給予從嚴處理。 第五章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凡醫療糾紛發生賠償結果的,責任人均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責任人員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額采用分段累加辦法,計算比例如下: A段、03萬元(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20% B段、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15% C段、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10% D段、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7、元),責任人承擔5% E段、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3% 一、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萬元以內(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 二、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 三、補償(賠償)費額度在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 四、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 五、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8、D段+E段。 六、責任人分為主要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和次要責任人,或共同責任人,各責任人承擔的比例大小根據各自在事故或糾紛中應負責任大小來定。 第十六條科室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按照分段計算的辦法,承擔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10% B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20% C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30% D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40% E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50% 第十七條醫療糾紛、事故按技術因素和責任因素劃分,責任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如下: 一、由于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輕處理的原則,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分別處以:扣發獎金1-3個月;扣發科室主任補貼1-3個月;全院通報9、批評;緩晉級或緩聘一年等。 二、由于責任心不強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重處理的原則,除以上處理外,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分別處以:停止處方權半年-1年;低聘一級;停止執業1年;轉崗或取消執業資格;直至辭退等。 第十八條同一人員在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的醫療糾紛,且均為主要責任人,應予轉崗或辭退。 第十九條非法行醫行為人員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私自外出行醫、私收費、非醫行醫(指無執業資格人員從事醫護工作)及跨地點、超范圍執業發生醫患糾紛產生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由責任人全部承擔。 第六章管理者的責任 第二十條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科室的主要負10、責人扣除績效工資1個月。 第二十一條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5萬元,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績效工資2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辦公室、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績效工資1個月。 第二十二條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510萬元(包括10萬元),含二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績效工資3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績效工資2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副)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績效工資2個月,分管院長扣除績效工資1個月。 第二十三條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10萬元以上(包括10萬元),含一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相11、應績效工資4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績效工資3個月,辦公室、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績效工資3個月,分管院長扣除績效工資2個月,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第七章醫療糾紛、事故免于和從輕追究范疇 第二十四條在患者生命危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經請示上級醫師后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經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小組鑒定,治療措施得當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醫院或科室開展的新業務、新技術、新療法,經過了醫院批準,在充分準備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義務,各項醫療工作符合診療常規和有關規定,但因業務技術不成熟及我院醫療設備條件所限而發生的醫患糾紛,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12、發生的醫療糾紛或事故,經本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小組鑒定純屬技術因素,責任人平時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以前從未發生過醫療糾紛,經院長辦公會研究,在個人承擔的經濟賠償中可以下浮20%。 第八章醫療糾紛、事故的備案登記 第二十七條醫務科對發生的醫療糾紛、事故進行登記備案并永久保存。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員的書面材料; 二、醫務科對事件的調查報告; 三、醫療專家鑒定組的鑒定結論; 四、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協議書; 五、醫院對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發生糾紛后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或不配合調查等,各科室瞞報、漏報醫療糾紛(指發生補償或減免醫藥費用的醫療糾紛),并產生不良后果,科主任為主要責任人,扣科主任200元并通報批評。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醫療糾紛處理小組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為一專業技術組織,其結果供協調解決醫療糾紛,不成為法律訴訟對象。 第三十條既往有關制度與本制度沖突的,以本制度為準,未涉及內容參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為了減輕醫務人員醫療賠償風險,醫院除加入醫療責任險以外,將建立醫療風險管理基金,具體管理辦法另行文件。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