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職工考勤休假管理規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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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004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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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職工考勤休假管理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成都xx醫院考勤制度 一、醫院實行院考勤制度,考勤情況記入個人檔案。 1、職工休假規定每周輪休一天半,個人休假,由科、組負責人根據工作安排,個人不得私自更改。假期當月輪休完畢。因工作關系安排不完休假的,可由院領導研究另行解決。 2、職工必須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勤,在工作時間(除特殊情況外),不會客、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3、各科組設立考勤表,嚴格遵守考勤請假制度,各科組負責人嚴格按請假制度把關,由科、組指定人員如實登記科、2、組人員出勤、事假、病假、公休情況。各科室于次月5日前將出勤情況統計上報,督查辦匯總后公布于眾。 4、建立銷假制度。各類人員的請假情況不僅要加實記錄到考勤表上,同時要在督查辦備案。因此,各類人員請假期滿上班后,應及時到督查辦銷假。 5、請事假一天,由各科、組負責人批準,兩天以上(含兩天)由分管院領導批準。 6、職工病假,應由指定醫生開具病假證明。兩天內由科、組負責人批準,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分管院領導審批。 7、職工因病在本院無法診治,須到上級醫院診治者,憑有關指定醫生證明,經分管院領導同意,才能批假外出診治,公差、外地休假期間例外,否則,所開病假證明無效。 8、休假期間患病,不用另補病假。一周3、累計事假超過四天者,不再給本周休息。 9、女職工產后開始到一年后應參加輪值夜班。 二、考勤制度規定 1、曠工 (1)因違法被羈押者。 (2)擅離工作崗位兩小時(含2小時)以上者。 (3)病假當日不交病假證明書(急診除外)者。 (4)有事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離院者。 (5)請假逾期不歸或未經補假準假的。 (6)拒不服從調配,未按時到工作崗位上班者。 (7)鬧無原則糾紛打架斗毆致傷缺勤者。 (8)遲到早退超過半小時者按曠工半天。 2、事假 (1)因事必須請假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2)審批權限:科內1天。2天或2天以上,經分管院長簽字確認。 (3)科主任、護士長、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副主任醫師以4、上請假需分管院長審批。 (4)原則上不超過7天。 3、病假 (1)須持本院指定醫生的診斷證明,經所在科室同意。 (2)新畢業的工作人員,見習期內請假的,相應延長見習期。 (3)在外地因疾病就診的,應持當地醫院出示的證明、病歷、化驗單到保建科辦理手續。 (4)病愈要求恢復工作的需經過本院指定醫師出具證明和醫務科審批確實。 三、職工休假規定 為了規范醫院的各種假期管理,現根據國家現有政策及我院的具體實際情況,特制訂如下規定: (一)休假 1、職工確需請假,必須持請假條或病假條,并逐級審批同意。 2、休探親假者,需提供對方未休息證明。 3、不經同意擅自休假者,按曠工論處。 (二)休假及待遇 對生病或5、因事確需休息的職工,在履行正常請假手續后方可休息。 1、凡病事假職工,均按天扣發崗位津貼、基礎津貼、午餐補貼、交通補貼及護齡津貼、衛生津貼共六項。 2、休事假職工同時按天扣發基本工資(職務工資+事業津貼)、綜合補貼。 3、休病假職工同時按比例扣發基本工資(職務工資+事業津貼)、綜合補貼。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發基本工資(職務工資+事業津貼)及綜合補貼。 (2)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3個月起發基本工資及綜合補貼的80%;工作年限滿1020年的,從第3個月起發基本工資及綜合補貼90%;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從第3個月起發基本工資及綜合補貼的95%。 (3)病假超6、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基本工資及綜合補貼的6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基本工資及綜合補貼的70%;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發基本工資及綜合補貼的80%。(病假超過半年以上由院領導研究同意決定) 4、曠工少于7天,職工按天壹倍扣發工資(9項),無正當理由,曠工時間連續達15天以上者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視自動離職,醫院將按程序以除名。 5、惡性腫瘤、因公負傷者及其它特殊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6、病休假時間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擬回來工作時,需經院領導研究同意后方可重新安排工作。 7、住院職工出院后休息等同住院,但出院后的休息時間由醫務科組織院內指定人7、員確定。 8、科室負責人不能及時督查科內職工履行休假手續或幫助瞞報休假事實,一經查出,除休假職工按上述規定處理外,還將由財務科直接扣發科室負責人不同等工資額。 (三)具體假期 1、生育及計劃生育假 (1)產假:女職工正常分娩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剖宮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晚育年齡的(女方年滿24周歲后生育第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 (2)流產假:采取避孕措施的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婦產科及醫務科證明,給予產假22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的產假42天;7個月以上的產假90天,只能享受一次,未采取避孕措施的不8、享受此待遇。 (3)上環假、取環假:上環假2天,取環假1天,需出具婦產科及醫務科證明。 (4)妊娠保胎休息: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經產科檢查,需要保胎休息,可請保胎休息假,保胎休息假按病假處理。 (5)哺乳假:凡符合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對有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安排上夜班,每天工作時間內給予兩次授乳時間,每次授乳時間為30分鐘,雙胎加一倍。如路途較遠的,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為一次使用(含人工喂養)。 (6)哺乳時間不能留以后用。 (7)休生育假期及計劃生育假期:假期期間享受基本工資及地方綜合補貼和有關福利待遇,不享受衛生津貼。 2、婚喪假 (1)婚假:不符合晚婚年齡的職工給予3天,符合9、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享受15天婚假。 (2)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3)職工因配偶在外地工作到對方駐地結婚者,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 (4)病假期間、探親假期間結婚者,不再另給結婚。 (5)婚假原則上不應存體,如確因工作無法安排,也應在本年度內休完。 (6)婚假(以結婚登記時間為準),當年使用,跨年度作廢。 (7)喪假:職工的親屬(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予3天喪假,需赴外地辦理喪事的,另給予路程假。 (8)婚喪假期間享受待遇同產假。 3、探親假 (1)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婚后現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團聚的,可享受一年一次的探親假30天10、;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團聚,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職工每四年一次20天,未婚職工每年一次20天,如果兩年合休可給45天,車船費報銷。 (2)夫婦雙方有一方享受了探親假待遇,夫婦已經團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 (3)探親者享受路程假,往返路費(車船費)在本人標準工資30%以內的自理,超過部分報銷。 (4)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探親假不包括探親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 (5)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 親假。退休(含內退)、退職人員不享受探親待遇。受刑事處分和勞動教養及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執行的人,在服刑期間和被勞教與緩刑執行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81勞總險字67號) (6)假期工資待遇扣除誤餐、交通費、崗位津貼。 4、學習假規定 凡經批準參加專業對口的學習或考試,可請學習假,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累計12天,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累計7天,無職稱人員每年累計5天。每三年為一周期,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超出規定的學習時間,本人無假期,在不影響科室工作的前提下,按考勤管理制度辦理事假手續。科室不得擅自給假(院方公派學習除外)。 5、說明:上述所有假期除規定外,均當年使用,跨年度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