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職工實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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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012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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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職工實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院人事制度改革,保障單位和職工的合法利益,逐步形成單位自主用人、職工自由擇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院和與之建立聘用關系的人員(包括全部在冊職工及今后新進職工)。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聘用合同,是我院與受聘人員通過簽訂合同來確立聘用關系,明確雙方責任、義務和權利的協議。聘用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第四條訂立聘用合同遵循以下原則:2、l、合同內容和訂立的程序均不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規章制度;2、合同當事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守信、恪守合同;3、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相一致。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簽訂第五條 聘用合同由我院的法定代表人與受聘人簽訂。受聘職工根據工作需要,應該做到能上能下,我院根據工作需要對職工可以低職高聘,也可以高職低聘或變更工作崗位。第六條 聘用合同采用書面簽約形式,一式二份,聘用單位和受聘方各執一份。變更或補充聘用合同條款,也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條 聘用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l、聘用合同期限(含試用期); 2、聘用崗位; 3、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4、勞動紀律和技術3、保密要求; 5、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條件; 6、違反聘用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 7、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8、其它雙方約定的事項。第八條 聘用合同的期限 1、聘用合同的期限分為無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為期限。無固定期限是指簽訂合同時不明確終止期限,直至出現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聘用合同即終止。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一般應在二年至五年內。第二次簽訂合同時,合同期限應大于上一次的期限。特定工作期限為一個科研項目的完成結束為期限。2、對新進職工實行試用期,試用期為16個月,新進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實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合同中不再約定試用期。3、聘用合同的期限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家4、規定的退(離)休時間。第九條 固定職工不愿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可自行流動期滿后受聘方仍不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不辭而別的,原聘用關系自行終止。本人可以提出辭職或由單位按自動離職處理。第三章 聘用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第十條 聘用單位的權利 1、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本單位的管理制度,對受聘人進行管理; 2、崗位聘任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 3、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受聘人的崗位。 第十一條 聘用單位的義務 1、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保障受聘人的合法權益,接受職代會(工會)對單位履行合同情況的監督,創造有利于受聘人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內部環境; 2、負責對受聘人進行思想政治、職業道德、專業技術、管理知5、識、操作規章制度、遵紀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3、依法為受聘人建立失業、養老、醫療等國家規定的保險,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障金; 4、支付受聘人相應的工作報酬,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工作條件。第四章 受聘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受聘人的權利 1、享有參與單位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 2、享受國家、市有關政策所規定的調整工資、晉職晉級、福利待遇和勞動保護; 3、按照國家、市的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休假、病事假、婚喪假等待遇。 第十三條 受聘人的義務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聘用單位的合法權益,遵守職業道德;2、遵守聘用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服從聘用單位的管理;3、遵6、守并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任務,保守工作秘密。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續簽和解除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聘用合同: l、訂立聘用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因國家對聘用單位的機構和人員編制進行調整,致使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的; 2、由當事人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要求,經雙方協商就聘用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十六條 聘用合同不因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的變7、更而終止或解除。 第十七條 聘用合同期滿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聘用合同期內受聘人離休、退休、死亡時,在執行有關法規的同時,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受聘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l、受聘人嚴重違反聘用單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或被勞動教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受聘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聘用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3、受聘人在連續四年聘期內,累計兩次考核不合格的; 4、未與聘用單位辦理任何手續,擅自脫離工作崗位達30天的; 5、未經單位批準參加各類脫產學習的; 6、公派出國逾期不歸或因私出境8、超過醫院批準期限的; 7、未經醫院批準,在工作時間從事第二職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在其它單位就聘,經勸告既不改正,又不辦理辭職手續的。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調整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2、受聘人在無崗待聘期間(不超過12個月)不服從單位安排工作的;3、受聘人違反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較嚴重,但尚不夠刑事處分的; 6、損害單位經濟利益,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9、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l、在聘期內受聘人因公負傷并經鑒定機構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女性受聘人在國家規定的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3、受聘人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受聘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聘用單位: l、聘用單位不履行聘用合同,或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侵害受聘人合法權益的; 2、按國家規定應征入伍的; 3、經聘用單位同意,自費脫產參加有關學歷、學位教育的; 4、經聘用單位同意,調動工作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受聘人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0、l、正在接受刑事調查或司法機關的其它調查,尚無結果的; 2、被審查期間或因經濟問題未做結果處理之前; 3、承擔國家和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或重大橫向委托任務期間;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在接到受聘人書面要求之日起30日內給予答復。第二十四條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后,被解聘人員應在30日內辦妥終止聘用關系手續,及時向聘用單位移交工作,清理資產關系,歸還所借財物(包括錢款、文件、資料、儀器設備、辦公用品及其他物品)。第二十五條 聘用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受聘人與聘用單位的聘用關系自行終止。第六章 違約責任及解除合同的經濟賠償和補償第二十六條 聘用合同一經簽訂即具11、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都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一方要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對方經濟損失。第二十七條 合同期未滿,聘用單位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應根據受聘人在聘用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其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經濟補償金的月基本工資計算基數為受聘人解除合同前的職務工資加國家規定的標準津貼。支付受聘人經濟補償金時受聘人在聘用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第二十八條 聘用合同期限未滿,受聘人強行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有權采取保護自身權益的措施:l、收回受聘人所掌握的所有工作資料;2、收回12、為受聘人支付的教育培訓費;3、雙方需支付約定的違約金。第七章 工資、福利、待遇第二十九條 在聘用期限內,受聘人享受各級政府和單位規定的工資。第三十條 在聘用期限內,受聘人享受國家、市和單位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第八章 爭議處理第三十一條 為及時、合理處理好聘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人事爭議事宜,我院成立了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由職工代表與我院行政領導、黨支部成員、工會代表組成,行使人事爭議的調解職能,辦事機構設在我院工會。人事爭議調解小組應當從受理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調解,最多不得超過60日。到期未能結束,視作調解不成。人事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協議。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13、從調解不成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從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直接向聘用單位所在地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書面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仲裁后,應制作仲裁書,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第三十二條 人事爭議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九章 附 則第三十三條 聘用合同履行期間,遇到本實施辦法未盡事項,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矛盾時,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為準。本實施辦法將在實踐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通過合法程序進行修訂完善。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我院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