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重癥監護室ICU病房查房等規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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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053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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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重癥監護室(ICU)病房、查房等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重癥監護室(ICU)規章制度 xx醫院一、探視、陪伴制度(一) 探視病員要按規定時間,每次兩人。學齡前兒童不得帶入病房,傳染病員一般不得探視和陪伴。(二) 探視危重病員,可持病危通知單,由醫護人員特別安排。(三) 探陪人員必須遵守院規,聽從醫務人員的指導,不得擅自翻閱病歷和其他醫療記錄,不得私自將病員帶出院外,不要談論有礙病員健康和治療的事宜,不在病員床上睡覺。要保持病房整潔安靜,不準吸煙、飲酒。要愛護公物,節約水電。(四) 凡探視、陪伴人2、員損壞、丟失醫院物品,應負責陪償。二、 病房小藥柜管理制度(一) 病房小藥柜所有藥品,只能供應住院病員按醫囑使用,其他人員不得私自取用。(二) 病房小藥柜,應指定專人管理,負責領藥和保管工作。(三) 定期清點、檢查藥品,防止積壓、變質,如發現有沉淀變色、過期、標簽模糊等藥品時,停止使用并報藥劑科處理。(四) 毒、麻、限劇藥品,應設專用抽屜存放,嚴格加鎖,并按需要保持一定基數,動用后嚴格按毒、麻、限劇藥品管理規定執行。(五) 藥劑科對病房小藥柜,要定期檢查核對藥品種類、數量是否相符,有無過期變質現象,毒、麻、限劇藥品管理是否符合規定。三、ICU收治原則及疾病范圍ICU是收治危重病人的地方,凡生命3、體征不穩定且有搶救希望者,可入ICU。原則上待血液動力學穩定及呼吸通道建立后轉入ICU,以免在轉運途中發生危險。具體疾病: (一)各種嚴重休克:(二)嚴重心力衰竭;(三)嚴重心肌梗塞;(四)嚴重心律失常;(五)急性肺損傷,ARDS:(六)嚴重呼吸衰竭:(七)嚴重急性腎功能不全;(八)嚴重肝功能不全; (九)MODS(MOF);(+)DIC;(十一)嚴重代謝功能障礙;(十二)昏迷;(十三)嚴重體液失衡;(十四)各種嚴重中毒;(十五)嚴重中暑;(十六)嚴重創傷及多發傷;(十七)擠壓綜合征;(十八)脂肪栓塞綜合征;(十九)嚴重產科并發征;(二十)心肺腦復蘇術后;(二十一)重大手術、操作、全麻等術后。4、下列情況原則上不得轉入ICU1傳染病。2各種慢性疾病的終末狀態,如惡性腫瘤晚期。3經濟條件不許可者。四、ICU病人的管理(一) ICU職責:維護重要臟器功能、生命體征穩定、糾正水電解質平衡失調、營養支持、感染防治、各種檢測、監護等。(二) 臨床科室ICU之間須相互理解通力協作。嚴重復合傷、跨科病人、重大治療方案的更改、實施、病人進出ICU適應證的選擇等問題,原則上由ICU與各科共同協商,ICU須充分尊重專科處理意見。當治療方案出現分歧時,可通過院內會診。當適應證及轉出方向發生分歧無法解決時,由ICU主任決定,權力與責任同在。(三) ICU須根據病情的輕重緩急,加快周轉,提高使用率。(四) 與醫5、療管理有關的各項制度,如:疑難病人討論,死亡討論等按統一規定執行,必要時ICU與相關科室共同參與。(五) ICU與臨床科室實施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分配原則五、病房管理制度(一) 病房由護士長負責管理,主治或高年住院醫師積極協助。(二) 為保證重癥監護良好的工作環境,防止交叉感染,本室不留陪侍人,家屬可留電話,保持聯系。(三) 各級醫師各司其職,按崗位責任嚴格要求。主任醫師每周查房至少一次,主治醫師每周查房至少兩次,危重病人隨時查房、巡視。(四) 涉及重大搶救事宜,需立即報請科主任,并報醫務處及有關院領導,親臨參加指揮救治。涉及各種糾紛的病員救治要及時向醫務處及有關部門報告。(五) 保持病房整潔6、舒適、肅靜、安全,避免噪音,做到走路輕、關門輕、操作輕、說話輕。(六) 醫務人員必須穿戴工作服,著裝整潔,必要時戴口罩、病房內不準吸煙。(七) 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交接班制度,嚴格執行各項技術操作規程,并應逐步建立各種危重病員的搶救程序及重癥監護規范。(八) 護士長全面負責保管病房財產、設備,并分別指派專人管理,建立帳目,定期清點。如有遺失,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處理。管理人員調動時,要辦好交接手續。(九) 本室各類搶救器材及藥品要準備完善,保證專人管理、放置固定、隨時可用,并有專人檢查,及時補充、更新、維修和消毒。六、醫療糾紛的接待與處理制度(一) 接待人員責任心要強,對來訪者要耐7、心聽,認真記,對任何問題不可輕意表態,多做疏導工作。(二) 接待人員要沉著、冷靜,不立即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經調查分析后,耐心地向來訪者作解釋工作。在醫療糾紛未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討論和作出明確結論前,任何科室和個人不能對糾紛擅自作肯定性答復。(三) 凡有糾紛的病歷由醫務科通知病案室進行封存,病歷封存后除主管醫療糾紛的有關人員審閱外任何個人無權借閱。如科室進行病例討論應由科主任或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并及時歸還病案室,不可分散遺失。(四) 如因輸血、輸液引起的糾紛,一定要立即查清領取過程的憑證,殘留液及時送檢并將原包裝藥液妥善封存至糾紛解決。如因藥物引起糾紛,一定要保存好空安瓿或實物:如各種儀器引起8、的糾紛,一定要有證人經過現場檢查后,方可撤離現場。(五) 對死亡的糾紛,要動員家屬在48小時內進行尸體解剖,以查明死因,如家屬不同意尸檢則無法追究責任,其后果由不同意尸檢者負責。(六) 對于在住院期間有自傷、自殺傾向的病員要通知家屬和單位做好防范措施,一旦發現后,如病員有搶救的可能應迅速進行就地搶救并立即上報醫務科和保衛部門。如需到搶救室搶救而移動并非破壞現場,是合法的,如病員無救治之可能,病員暫時不應移動,通過保衛部門、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移動。對在住院期間失蹤的病員要及時設計尋找并上報保衛科、醫務科、護理部。(七) 糾紛一經調查核實后要給病人家屬答復,對糾紛的處理要做到分析有依據,定性有原則9、,處理有政策。(八) 一般的醫療糾紛,醫務科管理人員調查清楚后可及時解決。重大醫療事件,糾紛不能及時解決的需有申訴材料,并提請進行事故鑒定。七、查房制度(一) 住院醫師每個工作日參加查房,觀察病情變化,進行診斷、治療,了解傷病員的思想、生活情況:上級醫師查房時,經治醫師要做好準備,報告病情。(二) 住院總醫師或值班醫師要帶領住院、進修、實習醫師進行晚間查房。(三) 主治醫師每周要對本組(病區)病員進行普遍查房和每天重點查房各1次。檢查醫療護理工作,重點解決疑難病例的診治和進行臨床教學。(四) 科主任、正(副)主任醫師每周對本科病員查房1次或副主任醫師每周查房二次,檢查醫療護理質量,解決疑難問題10、,有計劃地組織臨床教學。主治醫師、總住院醫師、護士長及有關人員應隨同查房。(五) 各級醫師對危重及大手術前后及特殊檢查、治療后的病員,應加強巡視,掌握病情變化,遇有情況及時處理,疑難問題,及時報告上級醫師或申請會診。(六) 護士長組織護理人員每周進行1次護理查房,必要時請科主任、正(副)主任醫師或主治醫師指導,檢查護理質量,研究解決疑難問題,結合實際進行臨床教學。八、醫師值班、交接班制度(一)設值班醫師,根據情況可增設二線、三線,并建立值班日志簿。(二)值班醫師每日在下班前到崗,接受各級醫師交辦的醫療工作,巡視病房。危重病人必須做床頭交接,值班醫師未到位時,病床主管醫師不得離開。(三)病床主管11、住院醫師下班前應將重點病人的病情及處理意見記入交班簿,值班醫師應做好病程記錄,并扼要記入值班日志。(四)值班醫師負責病人的臨時情況的及時處理,遇有疑難問題應請示上級醫師。(五)值班醫師負責急診入院病人的初步診斷治療,應完成急診入院病歷。(六)值班醫師負責院內的急診會診任務。(七)值班醫師必須在指定位置,因工作必須離開時向值班護士說明去向。(八)次日晨值班醫師應將急癥和重點病人的病情及處理情況交班。九、轉院、轉科制度(一) 醫院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對不能診治的病員,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報請院長或主管業務副院長批準,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轉院。(二)需轉外地醫院治療時,應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審核,院長或業務副院長同意,報請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公室批準辦理手續。(三)病員轉院,如估計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后,再行轉院。危重病人轉院時應派醫護人員護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