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麻醉及一類精神藥品規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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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056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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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麻醉及一類精神藥品規范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醫院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國務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機構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處方管理辦法、廣州市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標準操作規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為涉及的內容及與法規有矛盾的地方,以法規為準。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麻醉、精神藥品采購、儲存、使2、用管理全過程。第三條 醫務科、藥學部、護理部、總務科負責本實施制度相關條款的監督、檢查工作。第二章 麻醉、精神藥品管理機構和處方權第四條設立麻醉、精神藥品管理小組(人員及職責見附件1),負責院內麻醉、精神藥品的管理;建立麻醉、精神藥品使用專項檢查制度,每季度由麻、精一藥品管理小組對麻、精一藥品各存放點進行檢查、指導,并在專項檢查記錄表中做好記錄,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并將檢查結果列入年度責任目標考核。第五條各部門建立并嚴格執行麻醉、精神藥品的采購、驗收、儲存、保管、發放、調配、使用、報殘損、銷毀、丟失及被盜案件報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崗位人員職責。 第六條定期對我院執業醫師、藥師、護理3、人員及涉及麻醉、精神藥品管理工作的人員進行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有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第七條 具備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師名單將以文件形式公布,藥劑科在具體工作中應嚴格查對,不具備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師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一律不得調配。第三章 毒藥、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儲存與基數設置第八條 藥庫設有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專庫(專柜)。專庫(專柜)設有監控設施和報警裝置。安裝專用防盜門;具有相應的防火設施;實行專人負責、專庫(柜)加鎖(雙人雙鎖)管理。第九條 根據臨床需要在門診、住院藥房、手術室設置麻醉、精一藥品周轉柜和4、值班柜,在病區設置值班柜;周轉柜和值班柜均實行專人負責,專柜加鎖管理;周轉柜雙人雙鎖管理,值班柜單人單鎖管理;放置專柜的房間須有防盜措施。第十條 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專庫(專柜)平時須加強防盜門、窗的管理,定期檢查門鎖的情況,嚴格管理門鎖及專柜的鑰匙。第十一條 各麻、精一藥品存放點管理員應每天檢查專柜是否完好,晚上和節假日,值班人員應巡視專柜的安全情況。第十二條 醫務科與藥學部門須根據各科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情況結合科室的用藥需求對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存放點設定存放基數。第十三條 一般基數量:藥庫貯存專庫(專柜):以1530天全院常用量為宜(非出庫量);藥房、手術室周轉柜:以5、37天常用量為宜;藥房值班柜:以一天最大用量以內為宜,因用量少而沒設周轉柜的以一周用量內為宜;病房值班柜:以37天常用量為宜。麻醉醫生藥箱以不超當天手術用量為宜。第十四條 基數的調整:基數一般每年調整一次,由使用部門申請,藥房、藥庫提供數據證實后,提交藥學部門主任、醫務科長審批。遇長假期,藥房可根據情況臨時增加基數,但節后撤銷。臨床科室可根據收治病人的情況臨時調整基數。第四章 藥庫毒藥、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采購與出庫第十五條 藥學部應當憑取得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向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第十六條 麻、精一藥品管理員每月末根據本月麻、精一藥品消耗及當時庫存情況制6、定下月麻、精一藥品采購計劃。每次采購量不能超過藥庫基數與藥庫庫存的數量差。采購計劃必須報科主任審核、主管院長批準后,由采購員實施。第十七條 藥品入庫雙人驗收,出庫雙人復核,做到賬物相符。入庫驗收必須貨到即驗,至少雙人開箱驗收,清點驗收到最小包裝,驗收記錄雙人簽字。入庫驗收應當采用專簿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質量情況、驗收結論、驗收和保管人員簽字。第十八條 已驗收的麻、精一藥品應立即存放于專庫(專柜)中,同時在專用帳本、實物卡(如有)上登記和簽收發票,并由管帳人員在電腦系統入庫。第十九條 藥品入庫在驗收中發現缺少、缺損的麻醉藥7、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雙人清點登記,并立即向供貨單位查詢、處理。 第二十條 儲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實行專人負責、專庫(柜)儲存、雙人雙鎖。對進出專庫(柜)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建立專用帳冊,進出逐筆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領用部門、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發藥人、復核人和領用簽字,做到帳、物、批號相符。第二十一條 對過期、損壞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進行銷毀時,藥庫定期將本部門及各藥房交回的已報損、過期及患者剩余的麻、精一藥品列出清單,提出銷毀申請,經藥劑科科主任、院領導審核同意后,向本地區區級衛生局提出報廢申請。獲批準后,在區衛生局的監督下,將8、麻、精一藥品就地銷毀。銷毀方法:損毀內、外包裝,片劑及其他劑型應該將內容物溶于水中并倒入下水道,對有害藥品,毀形后按有害物質作醫療垃圾處理。銷毀完畢,應對銷毀情況進行登記并憑銷毀清單(有區衛生局蓋章或簽字)出帳。第二十二條 銷毀:注射劑空安瓿由各藥房領藥時集中交回藥庫,藥庫定期在醫院保衛科的監督下將空安瓿打爛。記錄銷毀情況。第二十三條 建賬登記:對進、出藥庫專庫(專柜)的麻、精一藥品須建立專帳(紙質專賬,設一般專帳、回收專帳)及實物卡(如有),逐筆記錄進出情況。做到帳、物、卡的數量及批號相符。第二十四條 日清點、月結賬:藥庫麻、精一藥品管理員每天清點麻、精一藥品并記錄,每月月底作月結帳,月結內9、容包括上月結存、本月購入、本月發出及本月結存。檢查進、出、存數量是否平衡,在月結項內容下劃一條紅線表示完成月結。第五章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調配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已有普通藥品調劑資格的藥師,經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藥師不得為本人調劑該類藥品。第二十六條 已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經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醫師不得為本人開具該類藥品處方。第二十七條 門診藥房固定發藥窗口,有明顯標識,并由專人負責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第二十八條 根10、據臨床需要在門診、住院藥房、手術室設置麻醉、精一藥品周轉柜和值班柜,在病區設置麻醉、精一藥品值班柜,周轉柜和值班柜均設立一般專賬和回收專賬。一般專賬記錄進、處存情況,回收專賬記錄病人退藥時的藥品回收情況。第二十九條 值班柜實行班清點、日結帳,每班檢查、清點藥品數量,使用HIS系統的還應與HIS系統統計的日消耗量一致,每日結帳,做到帳、物數量及批號相符。日結內容包括上日結存、本日領入、本日發出及本日結存。檢查進、出數量是否平衡,如平衡則劃紅色在日結內容下劃一條紅線表示完成日結。處方單獨存放,按月匯總。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第三十條 開具麻醉藥品應遵循衛生部2005年11、11月頒布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具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應按照麻醉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藥品。第三十一條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為一次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控緩釋制劑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 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癌痛患者確需超常用劑量使用嗎啡制劑,醫師應在患者病歷中記錄超劑量使用理由,并在處方超常用劑量處再次簽名。同時更要加強監管,防止麻醉藥品流失。 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用量12、,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用量,藥品僅限于院內使用。第三十二條 麻醉藥品注射劑型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或者由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第三十三條 藥師調配麻醉、精神藥品時,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方,由具有麻、精一藥品調劑資格的藥師(一般為當天的值班柜管理員)核實處方與電腦醫囑的藥品名稱、規格、數量是否一致,審核醫師是否具備處方資格,麻、精一藥品使用是否正確、合理等,按規定給予調配。調配完畢交另一位具有麻、精一藥品調劑資格的藥師復核,雙方均簽名。值班柜管理員在專帳作記錄。要求科室及時交回空安瓿,并做好接收空安瓿記錄。對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應拒絕調配。發放麻醉、精神藥品應雙人復核、正楷簽署全名。 第三十四條13、 換、發基數藥:設有基數藥的科室使用麻、精一藥品后,憑請領單、處方、空安瓿(注射劑)到住院藥房向值班柜換取基數藥。值班柜當班管理員憑請領單、處方、空安瓿為其換發,并在請領單做好收、發記錄,最后在專帳作記錄;值班柜當班管理員每天檢查使用情況,并憑請領單、處方、空安瓿向周轉柜當班管理員換取基數要;周轉柜管理員憑請領單、處方、空安瓿每周一次向西藥庫換取基數藥。臨床使用基數藥應遵循先批次先使用的原則,防止藥品過期。第三十五條 麻醉藥品專用處方應當專冊登記。專冊登記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病歷號、臨床診斷、藥品名稱、規格、數量、處方醫師、處方編號、處方日期、發藥人、復核人。 專用帳冊的保存14、應當在藥品有效期滿后不少于2年。 第三十六條 住院患者需要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在普通病歷中有使用記錄。醫師開具處方,錄入HIS系統后,由本科工作人員到藥劑科領取。特殊情況需要一次性領用多次量時,應分次發給患者,不得將麻醉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一次性發給患者。第三十七條 因病情需要必須使用麻醉藥品短期鎮痛、或作檢查的門診患者,由具有麻醉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門診、急診醫師開具處方,患者憑處方到急診注射室或檢查室注射,嚴禁將注射劑交與此類患者。第三十八條 嚴重慢性非癌痛治療若需使用麻醉藥品應遵守強阿片類藥物治療慢性非癌痛使用指南中的各項規定開具藥品。第三十九條 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15、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見附件2)。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三)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第四十條 患者每次開藥或復診時,醫師必須在病歷上作詳細記錄; 第四十一條 為院外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精神藥品患者開具的處方不得在急診藥房配藥。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受理借藥。第四十二條 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需要帶出醫療機構外使用時,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患者或者其代辦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開具麻醉藥品、16、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身份證明;(三)代辦人員身份證明,并在患者門診病歷中留存代辦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第四十三條 對麻醉、精神藥品的購入、儲存、發放、調配、使用實行批號管理和追蹤。必要時應能及時查找或追回。 第四十四條 急診、各臨床科室、手術室使用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后需將空安瓿收集后交回原領藥藥房,藥房應核對批號和數量,并作記錄。 第四十五條 藥房收回的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空安瓿、廢貼應由專人負責計數、監督銷毀,并作記錄。第四十六條 回收病人退藥:收回病人未用藥品,并記錄在回收專帳中(記錄回收的進、出、存明細),17、并按規定進行銷毀。第四十七條 值班柜班班交接:每班檢查、清點藥品數量、批號后進行交接,交接內容:藥品、處方、空安瓿、廢貼、鎖匙、專帳等。第六章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第四十八條 麻醉、精神藥品庫存必須配備保險柜,門、窗有防盜設施,安裝報警裝置。 門急診藥房、住院藥房設麻醉、精神藥品周轉柜,均應配備保險柜。病區、手術室存放麻醉、精神藥品均應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 第四十九條 發現如下情況之一,應當立即報告院保衛科,由保衛科報告所在地公安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一)麻醉、精神藥品在運輸、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生丟失或被盜、被搶; (二)發現騙取或冒領麻醉、精神藥品。第七章 附18、 則第五十條 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后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成癮癖的藥品,麻醉藥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類及衛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癮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制劑。第五十一條 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依據精神藥品使人體產生的依賴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第五十二條 我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目錄制定。(見附件3) 第五十三條 相關賬本登記格式及操作規范參照廣州市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標準操作規程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醫院有義務通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19、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的實施情況將納入院對科責任目標考核。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由醫務科、藥學部負責解釋,從發布之日起執行。附件1:XX醫院麻醉、精神藥品管理小組人員組成及職責為加強我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國務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和處方管理辦法成立我院麻醉、精神藥品管理小組,管理小組辦公室設在藥學部 。人員組成: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職責:醫務處:負責對使用麻醉藥品的醫務人員。進行相關法規、條例及使用知20、識的培訓及執行情況的檢查。藥劑科:負責麻醉、精神藥品在藥劑科的采購、儲存、調配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并協助醫務處,對使用麻醉藥品的醫務人員。進行相關法規、條例及使用知識的培訓。護理部:負責麻醉、精神藥品在臨床科室的領用、儲存、使用管理及監督、檢查保衛科:負責監督、檢查麻醉、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工作。附件2: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知情同意書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于2005年11月1日實施。為了提高疼痛及相關疾病患者的生存質量,方便患者領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以下簡稱麻醉和精神藥品),防止藥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門診病歷前,請您認真閱讀以下內容: 一、患者所擁有的權利:(一)有在醫師、藥21、師指導下獲得藥品的權利;(二)有從醫師、藥師、護師處獲得麻醉和精神藥品正確、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識的權利;(三)有委托親屬或者監護人代領麻醉藥品的權利;(四)權利受侵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的權利。受理投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電話: 二、患者及其親屬或者監護人的義務:(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二)如實說明病情及是否有藥物依賴或藥物濫用史;(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藥品時,立即停止取藥并將剩余的藥品無償交回建立門診病歷醫院;(四)不向他人轉讓或者販賣麻醉和精神藥品。三、重要提示:(一)麻醉和精神藥品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為,都可能導致您觸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規定,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二)違反有關規定時,患者或者代辦人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以上內容本人已經詳細閱讀,同意在享有上述權利的同時,履行相應的義務。醫療機構(章): 患者(家屬)簽名:經辦人簽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3:XX醫院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目錄藥品名稱規格分類杜冷丁0.1g*2ml麻醉藥品嗎啡針10mg*1ml麻醉藥品芬太尼針0.1mg*2ml麻醉藥品舒芬太尼針50ug*1ml麻醉藥品瑞芬太尼針1mg麻醉藥品嗎啡緩釋片30mg*10片麻醉藥品氯胺酮針0.1g*2ml麻醉藥品麻黃堿針30mg*1ml麻醉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