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院行政及聘用人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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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082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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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衛生院行政及聘用人員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完善醫院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保證臨聘用人員利益,維護醫院穩定,推進醫院用工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實行崗位工資制,促進醫院可持續發展,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臨聘用人員,是指上級人事部門核定編制以外,由醫院經報請仁懷市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后聘用的各類人員。 三、醫院聘用人員管理突出以人為本,本著體現尊重人、關心人、使用人的原則,力求通過強化聘用人員管理,提高職工素質,建立起和諧、團結、共同進取的良好人際關系,形成穩2、定的醫院人才隊伍。 第二章 行政管理 四、院務會負責對全院聘用人員的總體管理。醫院辦公室應參照在職職工管理體制,根據醫院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對科室內聘用人員實施管理。 五、根據國家勞動政策法規,院務會應負責: 1.審核聘用人員的聘用資格。 2.建立健全聘用人員管理制度。 3.制定并落實聘用人員工資標準及有關待遇。 4.負責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5.協助財務科辦理聘用人員社會保險。 6.委托辦理聘用人員人事代理及檔案轉遞。 7.牽頭組織針對聘用人員的思想教育、崗前培訓、工作考核等日常性工作。 第三章 聘用的程序和方法 八、用人科室根據專業需求,提出聘用人員申請,并報經院長批準。 九、院務會負3、責組織推薦或公開招聘工作,并會同辦公室和用人科室對被推薦人員或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組織對聘用人員進行考試、考核、體檢,確定擬聘用人選,填寫編外人員聘用審批表報院長簽字同意,由用人科室安排工作并登記考勤。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試用科室,進行崗前試用和培訓;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由各科室安排試用期工作。聘用人員試用期為13個月,堅持誰使用誰試用的原則。 十、試用期內只發崗位工資,不享受其他待遇。試用期滿后,由本人撰寫試用期工作總結,使用科室寫出試用期鑒定,辦公室匯總并報院長確定合格者,簽訂聘用合同,每三年為一聘期。聘用人員其試用期記入院齡。 第四章 聘用人員的條件 十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4、國憲法、法律、法規,愿意履行聘用人員義務,身體健康(經本院體檢合格)。 十二、各類人員基本條件 (一)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相應學歷,持有相應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或執業資格證書。 1、臨床醫師條件:第一學歷為國家統招的全日制醫學院校畢業生或第二學歷為本科畢業,持有醫師執業證書(含助理)者。 2、護士條件:第一學歷為國家統招的全日制醫學院校護理專業畢業生,持有護士執業證書。 3、護工條件:第一學歷為國家統招的全日制醫學院校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的護理專業畢業生。持有護士執業證書。 4、醫技師條件:第一學歷為國家統招的全日制醫學院校具有專科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相關專業如:放射醫學技術、醫學檢驗、藥學、康5、復治療技術等)。 (二)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人員條件: 1、第一學歷為國家統招的全日制醫學院校畢業。 2、具有相應的專業特長。 (三)工勤崗位人員條件: 1、具有吃苦、耐勞、愛崗敬業精神。 2、持有相應專業崗位資格證書。 3、必須從事本專業工作。 (四)年齡:必須滿18周歲以上,首次聘用年齡在28周歲以下(特殊崗位、急需人員可適當放寬)。凡符合應聘條件者,全院工作人員及應聘人員本人均可向院務會推薦或自薦。 第七章 聘用人員待遇十三、工資待遇 依照五馬鎮衛生院聘用人員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社會保險待遇:聘用人員試用期滿,參照企業標準為其辦理養老等保險費用,繳費比例按照國家規定雙方分別承擔。 第八章 6、聘用人員的管理十四、聘用人員正式上崗前必須經過崗前試用(或培訓),后經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不允許上崗。十五、各科室應按照與正式工相同的工作內容和職責要求,加強對聘用人員的管理,實行執業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要嚴格執業管理;同時,各科室應積極解決或向院方反映聘用人員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難與要求。 十六、院務會和辦公室負責聘用人員的業績評價和年度考核。 十七、醫院與被聘人員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期滿,醫院對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現好、勝任本職工作的聘用人員予以續聘。 第九章 聘用人員的解聘、辭聘 十八、解聘 (一)聘用人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醫院或科室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7、合同: 1、不服從科室管理,拒不服從醫院及科室工作安排。 2、違反國家法律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院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5、被病人投訴,經批評教育未能改正或被投訴事件情節嚴重的;或出現嚴重差錯的。 6、連續曠工超過5 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 7、因病或非工傷等原因,連續兩個月以上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三個月的。 8、工作能力及業務能力不能達到相應的崗位要求,考核不合格的。 9、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10、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 解聘由人員所在科室或辦公室提出解聘意見報告,報院長和院務會批準,并上報衛生主管局備案,辦公室辦理解聘手續。 十九、辭聘 1、聘用人員提出辭聘,需提前1個月提交辭聘報告,辦理辭聘手續。 2、聘用人員要求辭聘者,除向醫院償還為其提前支付的各項管理費用和各項險種投保的費用外,凡曾由醫院派出培訓、學習,未滿規定的服務期限者,按服務年限長短,一次性將培訓、學習所報銷的費用,按規定退還醫院。 第十章 附 則 二十、醫院其它文件中有與本辦法不符者,以本辦法為準。 二十一、現有聘用人員工資標準保持不變,按原核定工資標準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