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醫正骨醫院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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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087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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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醫正骨醫院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回醫正骨醫院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規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協調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與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工會依法對勞動法律、法規遵守情況進行的有組織的群眾監督。 第三條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監督、依靠群眾、客觀公正、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的原則。 第四條工會設立工會勞動法2、律監督委員會負責本單位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小組(以下簡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由具備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資格的同級工會工作人員、工會會員和有關人士組成,并可以聘任一定數量的兼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 第五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是同級工會實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和指導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開展日常的勞動法律監督活動。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接受同級工會領導和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熱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三)經3、過工會培訓、考核合格。 第七條工會應當與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制度,共同研究解決涉及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用人單位協調勞動關系、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 第八條工會應當與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聯合建立勞動法律監督檢查制度、勞動違法案件處理反饋制度、勞動者權益保障評價制度和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記錄、公示制度。 第九條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一)遵守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情況; (二)遵守國家有關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勞動合同規定的情況; (三)遵守工資支付形式和發放時間、加班工資、最低工資標準等4、有關工資報酬規定的情況; (四)遵守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遵守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和工作環境,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防治以及危害處理規定的情況; (六)遵守勞動者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和福利待遇規定的情況; (七)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保護規定的情況; (八)遵守勞動者平等就業規定的情況; (九)遵守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規定的情況; (十)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其他規定的情況。 第十條工會發現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有權提出立即停止作業的意見;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停產整改的意見,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答復。 工5、會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工會應當參加有關行政部門對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問題的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并可以要求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行政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工會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況的,可以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改正。用人單位應當在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回復工會。 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遞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6、督建議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工會。 第十二條工會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披露和批評。 第十三條工會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 法權益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應當登記受理,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工會可以協助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十五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發現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應當及時向工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并接受委派開展監督檢查和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六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7、在向被調查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時,有權查閱、復制與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事實有關的資料。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妨礙、阻撓,不得隱瞞真相、隱匿和毀滅證據。 第十七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向被調查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全面、客觀地收集與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參加調查、取證的人員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證; (三)為舉報人保密,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勞動者依法參加工會組織,與工會就勞動關系和涉及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并自覺全面履行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協助、配合工會依法開展工會勞動法律監 督工8、作。本單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依法履行職責期間,其工資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未經聘任工會的同意,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崗位。 第十九條工會應當教育勞動者認真學習勞動法律、法規,愛崗敬業、誠實勞動,自覺履行勞動合同,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可以向工會及其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條用人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阻撓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拒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取證,或者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和舉報人打擊報復的,工會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一條工會從事勞動法律監督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資格,由所在單位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xx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