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幼保健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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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096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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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婦幼保健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時間、地點、出生時的健康狀況、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的式樣、內容、制證工藝、防偽專用檢測板和專用章的式樣由國家衛生部統一制定。出生醫學證明的基本聯次分三聯,第一聯為正本,申領人保存;第二聯為副頁,由戶口登記機關作為登記憑證存檔;第三聯為存根,由簽發機構存檔,單獨永久保存。 一、公民在申請領取、換發、補領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當貫徹2、以人為本,方便群眾,科學管理的原則,及時辦理。二、 加強年報統計工作,并于每年1月30日,上報前一年出生醫學證明使用情況。填報出生醫學證明使用情況統計表 三、指定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申購及領發。 四、負責受理轄區內新生兒父母或其監護人相關投訴。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使用中如發現可疑偽假的出生醫學證明,應及時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未取得縣衛生局核發的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許可證,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要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3、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從事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撤銷其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十、 對偽造、倒賣、轉讓、非法印制出生醫學證明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因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不善而導致嚴重后果,將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制度一、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人員必須是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合格證專業人員,并配備專人分別管4、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二、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簽發證明時應查驗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確認新生兒在本單位出生,手續齊全后打印出生醫學證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將正本、副本交給申領人,存根存檔。非本機構出生一律不準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三、若申領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現役軍人、武裝警察證件、港、澳、臺地區護照或外籍護照,應在“身份證號”欄填寫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號碼,此欄若有空格以“ ”填滿; 四、簽發機構需在新生兒出生當日起6個月內為其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時,必須按號碼順序開具,做到規范打印: (一) 項目齊全; (二) 內容真實準確; (三) 字跡清楚; (四) 嚴禁5、涂改; (五) 全部聯次一次打印; (六) 全部聯次準確位置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五、新生兒出生6個月以上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申請簽發人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 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件; (二) 具有助產資格醫療保健機構出具新生兒分娩證明; (三) 父母雙方戶籍登記部門未上戶口的證明; (四) 單位或居(村)委會的親子證明; 六、在未取得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醫療機構以外出生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申請簽發人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證明材料由簽發機構永久保存: (一) 新生兒父母雙方親筆簽字的“親子關系聲明”; (二)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有效身份證件; (三) 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6、,或嬰兒出生時的見證人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 (四)嬰兒父母(雙方)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出生事實的證明; (五)父母雙方戶籍登記部門未上戶口證明。七、非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兒,持出生地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到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人口登記手續。不得以異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當地的出生醫學證明。 八、凡在港、澳、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出生的新生兒,可憑據出生地簽署的出生醫學證明文件到其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不再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外籍新生兒(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為外籍),簽發出生醫學證7、明時應使用漢字,有條件時可使用雙語。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提供真實有效的翻譯材料。 十、對于單親新生兒,除按上述相關規定外,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母親一方,由新生兒母親本人出具單親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父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父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 十一、若申領人僅為新兒父親一方,由申領人出具單親聲明和親子鑒定證明,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記錄的母親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填寫母親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母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母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 十二、對于喪失生父母的孤兒,若在醫療保健機8、構內出生,能提供該孤兒生父母雙方戶口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生父母相關信息的證明,并能出具和分娩記錄母親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可由其他監護人為其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明。 十三、國內公民收養棄嬰和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如不能提供出生醫學證明規定的信息,不予以簽發出生醫 學證明,依照公安機關有關規定辦理戶口登記。十四、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和管理人員,應為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制度 被盜、遺失或其它原因致已領取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的,由新生兒父母提出補發申請,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補發9、申請表,確認情況屬實后予以補發。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一、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時,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補發新證后找回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回補發機構。 二、申請補發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二) 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三) 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四)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申領人需提供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10、戶籍部門出具未落戶證明。審核后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本;(五)在當地報紙刊登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聲明復印件。 三、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嬰兒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補發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二) 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朋”; (三) 該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系的旁證。旁證為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和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四)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申領人需提供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戶籍部門出具未落戶證明。審核后補發出生醫學證明11、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本。(五)在當地報紙刊登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聲明復印件。 出生醫學證明領取、發放管理制度一、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屬地管理,逐級申報、訂購和發放制度。 二、縣婦幼保健院和簽發單位根據需要制定年度訂購計劃,并按規定時間上報下一年所需的出生醫學證明計劃數量以及當年實際使用數量。填寫“訂購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表”,加蓋公章于每年11月30日前逐級上報訂購計劃。 三、出生醫學證明由專人負責領取、發放,建立出生醫學證明領發、簽發和管理人員檔案。各助產單位出生醫學證明的領取、簽發和管理人員要向婦幼保健院備案。如更換人員,應提前申請備案。四、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須當場審12、驗數量、質量,核對無誤后領取。對運輸、發放、保管過程中出觀的損毀、丟失,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對運輸,發放和簽發等工作中出現的破損、作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單上分別標明作廢標識。并登記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作廢原因,每月底將作廢證明逐級上交管理部門。五、證件管理和簽發單位要建立領取和發放登記制度,核對申購數量及編號做好出入庫登記,并按照“出生醫學證明領發和發放登記本”項目認真登記。 六、出生醫學證明信息涉及個人隱私,應注意保密,不得將信息倒賣、泄露。簽發機構不得偽造、倒賣、轉讓,出借出生醫學證明,嚴禁向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開展助產技術工作的任何機構和人員發放、倒賣出生13、醫學證明。七、出生醫學證明應按照永久保存檔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管理人員定期對存儲證明和存根進行檢查,發現潮濕、破損等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保證證明清潔、完整。出生醫學證明出現被盜、丟失、損毀等情況要立即報告上級證件管理部門。 出生醫學證明換發與報廢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一)手寫出生醫學證明; (二)出生醫學證明被涂改,打印字跡不清或項目不全,不真實、不準確; (三)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 (四)出生醫學證明上未按要求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六)未蓋出生醫學證明明專用章,而用機構公章、財務章等代替; (七)損毀的出生醫學證明;14、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原因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 二、出生醫學證明的換發: (一)簽發單位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核實情況并及時換發有效出生醫學證明。 (二)非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可向原簽發單位申請換發,并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簽發單位報縣級證件管理部門審批后,予以換發。換發新證同時,原證由簽發機構收回和換發所開具證明一并存檔。 1、未落戶前,戶口登記機關出具因變更新生兒姓名而不能辦理戶口登記的,可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已申報落戶后,變更新生兒姓名的按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規定辦理。 2、因添加或變更父(母)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的換發,新生兒15、父母須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親筆簽字的相關聲明及相應的親子鑒定證明,可予以添加或變更。 3、其它原因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破損和無效需換發。三、婦幼保健院對報廢出生醫學證明證件編號及報廢原因等要做好登記工作,設專門廢證登記簿。每年底將報廢出生醫學證明情況報市衛生局備案。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管理制度一、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是指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在正本的“簽證機構”、副頁和存根“接生單位”處加蓋的印章。 二、印章的式樣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需要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單位,需經縣衛生局審批后由縣衛生局報市衛生局批準,市衛生局開具刻章證明到市公安局備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三、將所轄區全部“16、出生醫學證明印章”印模式樣留存備案,并上報市衛生局備案,同時印模送同級公安戶籍部門備案。 四、對使用“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機構造冊登記,擅自刻制印章者由公安機關處理,并收繳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應嚴格審核、登記。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蓋章或涂改后蓋章。 六、機構變更名稱,應將原印章交回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刻制新印章。簽發機構終止助產技術服務的,應將印章交回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七、“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丟失,須向批準刻制印章的縣衛生局報告,并在新聞媒體聲明作廢,申請刻制新印章。 出生醫學證明系統管理制度一、微機信息管理系統是石家莊市婦幼保健信息17、系統的一部分,全部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包含出生醫學證明申領、接收、登記、簽發、補發、作廢、統計、查詢、打印等多種功能。二、出生醫學證明由市衛生局婦幼處統一管理,以縣為單位統一申領后再下發到所轄助產單位,并將申領下發信息錄入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管理系統。 三、石家莊市母子保健卡(一卡通)是實現出生醫學證明微機管理的索引。市婦幼保健院負責石家莊市母子保健卡 的管理與發放,縣依據領取出生醫學證明后,根據領取數量到市婦幼保健院領取等量石家莊市母子保健卡四、按照一比一比例向助產、單位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五、婦女確認懷孕后,在我院辦理石家莊市母子保健卡,可在我市任何一家具有合法資質助產單位生產后,憑卡和此辦法規18、定有效證明打印出生醫學證明;六、對建卡婦女要進行至少一次B超孕情檢查,確認懷孕后方可建冊和發放石家莊市母子保健卡,并建立懷孕婦女健康檔案。七、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必須配備能夠接入互聯網的計算機和打印機,要求專人打印出生醫學證明。按時接甄報送相關信息。 八、助產單位簽發人員確認新生兒在本單位出生后,按照新生兒分娩情況錄入計算機,錄入數據要真實、準確、完整,核實無誤后方可打印。九、已保存或已打印的出生醫學證明信息需要修改,要逐級申報、審核(縣(市)區婦幼機構管理員權限)、修改(市級管理員權限)后方可重新打印。十、石家莊地區出生醫學證明通過石家莊市婦幼保健信息系統微機打印簽發,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視為 有效。十一、凡在未取得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出生的嬰兒和在醫療機構以外出生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打印我院負責審核相關資料,簽發打印。 十二、補發、遲發(超過6個月)、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2007年4月1日前簽發的需將原出生證明信息補錄后換發)由助我院負責審核辦理。
CAD圖紙
上傳時間: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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