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公司辦公生活區環境衛生治安綜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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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164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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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工公司辦公生活區環境衛生治安綜合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對公司辦公區、生活區的環境、治安、衛生等工作進行切實有效的管理。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公司辦公區、生活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辦公區、生活區綜合管理的任務是:通過對辦公區、生活區的綜合管理,樹立文明誠信的良好風氣,促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健康發展,營造優秀的企業文化和文明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氛圍。第三條 在辦公區工作、在生活區居住及進入辦公區、生活區的外來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公司辦公區、生2、活區綜合管理工作,實行公司統一領導,由原XXXX工貿有限公司具體負責貫徹實施,公司員工及家屬,都有維護公共設施、環境衛生、治安秩序的責任和義務。第二章 員工及家屬文明守則第五條 敬業報國、誠信明禮、熱愛公司、信守公司文化、自覺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為公司的持續發展努力工作。第六條 團結友愛、互幫互助、樂于助人、奉獻愛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第七條 尊師愛徒、尊老愛幼、孝敬父母、熱愛生活、繼承發揚優良傳統,爭創“五好家庭”。第八條 弘揚正氣、壓制邪氣、見義勇為、敢于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第九條 移風易俗、勤儉節約、喜事新辦、喪事從儉、反對任何形式的鋪張浪費。第十條 破除迷信、崇尚科學、抵制邪教、3、反對邪說,爭創兩個文明雙豐收。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第十一條 辦公樓內走廊、樓梯、洗刷間、衛生間的衛生,安排清潔工專人負責。應保持無廢棄物、痰跡、污漬、異味等,衛生不合格的罰款50-100元。第十二條 辦公區、生活區的垃圾實行“袋裝化”,由清潔工負責收集、清運。第十三條 生活區衛生由清潔工負責清掃,大門周圍衛生由保安員負責清掃,并保持全天衛生監護,確保地面清潔衛生。衛生不合格的,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第十四條 宿舍樓內公用空間的衛生由清潔工負責清掃,要保持樓梯、樓梯扶手、樓梯間窗戶、樓梯間墻面及地下室走廊、墻面的清潔,無廢棄物、灰塵及亂貼的小廣告,樓梯間、地下室走廊無存放的雜物等有礙環境衛生4、的其它物品。衛生不合格的,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第十五條 對因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責任區衛生清潔人員要及時通知當事人將垃圾堆放到指定地點,根據垃圾數量收取垃圾外運費,未通知到當事人的,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第十六條 生活區的公共設施如宣傳欄、健身器材、石桌凳、草皮燈、希臘柱底座等,每天保持清潔干凈。衛生不合格的,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第十七條 每年6-9月份,清潔工對宿舍樓地下室、院內草坪、墻角、辦公樓衛生間、洗刷間,進行每周一次噴灑藥物,減少蚊蠅的滋生。未按規定噴灑藥物的,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第十八條 XX醫院應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衛生健康教育,組織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蠅等5、病媒昆蟲以及其他傳播疾病或者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動物的危害。工作不力造成傳染病發生的,對責任人罰款100500元。第十九條 任何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XX醫院、公司領導或衛生防疫部門報告。第二十條 不準踐踏草坪,不準攀折花草樹木,嚴禁損壞人文景點和公共設施,不準兒童攀登雕塑、圍墻等。對不聽勸阻、故意違反者,除賠償損失外,對本人或監護人罰款100500元。第二十一條 辦公區、生活區應保持清潔、美觀,不準亂倒、亂拋各種垃圾、污水、果皮、紙屑、煙蒂等廢棄物,禁止隨地吐痰,違者罰款50100元。幼兒便溺,監護人要及時清理;未清理的,對監護人罰款50元。第二十二條 公共場所、陽6、臺外不準晾曬被褥、吊掛衣物等,樓梯間不準堆放雜物;違者罰款50-100元。第二十三條 未經公司允許,嚴禁在生活區“亂塔、亂建、亂堆、亂放”,違者強行拆除或沒收,并罰款300-1000元。第二十四條 裝飾、裝修不得隨意拆改宿舍樓、儲藏室的建筑構造;違者勒令修復,并罰款500-3000元,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 生活區內不準設攤經商,嚴禁在生活區非法傳銷;違者罰款100-300元。第二十六條 不得在辦公區、生活區墻壁、路燈桿、樹木、人文景點設施等物體上“亂寫、亂畫、亂涂、亂刻”;違者罰款100-300元,并責令恢復原狀。第二十七條 生活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鴿、豬、狗、免、7、羊等家禽、家畜;違者罰款300-1000元,并限期將所養動物處理。第二十八條 除在“限放期”按照XX市“限放”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外,在“禁放期”內,生活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違者按XX市禁放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 居民收聽、收看電視、錄相節目,或利用家庭音響練歌的,不得影響他人休息;違者罰款50-100元。第四章 治安管理第三十條 凡在辦公區、生活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觸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一)酗酒滋事、尋釁鬧事、高聲喧嘩、擾亂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罰款50-200元。(二)打架斗毆,公然侮辱謾罵他人、誹謗他人名譽、威脅他人人身或財產安全的,罰款1008、-500元。(三)偷竊、搶奪、敲詐勒索、騙取公、私財物的,罰款100-300元。偷電、偷水屬偷竊行為。(四)故意散布謠言,制造流言蜚語,抵毀公司及他人名譽的,罰款100-300元。(五)謊報險情、制造混亂、擾亂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罰款100-300元。(六)故意損壞公共設施或因其它原因造成公私財產損壞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罰款100-500元。(七)嚴禁使用計算機網絡、通訊工具、書信、小字報等侮辱謾罵他人;違者,罰款300-1000元。(八)禁止賭博及具有賭博性質的活動,嚴禁傳播、復制、觀看淫穢錄像制品及非法出版物;違者罰款100-500元,并沒收賭資、賭具、淫穢制品。(九)住戶禁止存放劇毒9、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嚴禁私存炸藥、雷管、槍支、管制刀具等限制物品;違者罰款100-500元,并沒收危險物品或限制物品。第三十一條 裝飾、裝修住房須到XXXX建工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公司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擅自裝修的,罰款300-1000元。第三十二條 出租房屋的,房主必須出租給有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并持公安派出所出租登記證明,到公司保衛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并將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所在地、職業、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提供給保衛部門備案;違者罰款100-300元。第三十三條 保衛部門發現承租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容留在逃人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人員、將承租房屋10、用于生產、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或計生部門,并通知出租人及時收回房屋,并對承租人罰款500-1000元。第三十四條 在門崗值班的保安員不準收購廢舊家電、家具、自行車等物品的外來商販以及廣告宣傳人員進入辦公區、生活區;違者罰款30-100元。第三十五條 在辦公區、生活區外來施工人員,須持有效證件到公司保衛部門辦理登記,領取出入證,每人交納治安保證金50元。未發生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在工程結束后離開時返還保證金。違者,對工程負責人罰款300-1000元。第三十六條 外來人員進入辦公區、生活區需到門衛登記。攜帶公物外出,必須持有關部門出具的出門證;推帶私人物品外出,應由物11、主證明,并辦理登記。門衛人員經檢查確認后方可放行;否則,門衛人員將物品扣留。第五章 車輛管理第三十七條 辦公區、生活區禁止出租車輛駛入(包括人力三輪客車)如有特殊情況,征得門衛人員同意后,方可駛入;擅自駛入的,對駕駛員罰款30-100元。第三十八條 外來公務車輛,在門衛登記后發放機動車輛準入證到指定地點停車,出門時自覺接受門衛人員的查驗。第三十九條 生活區居民的私有車輛,需在生活區內停放的,到XXXX建工有限公司簽訂車位租賃合同,待簽訂合同并交納車位租賃費后,可在指定的車位區按標準停放車輛。外來車輛過夜停放的,應繳納車輛停放費每車5元。禁止機動車輛隨意停放,違者罰款300-500元。第四十條 12、車內載有貨物需特殊看管的,應事先告知門衛人員,并繳納看管費每輛車10元。第四十一條 進入辦公區、生活區的機動車輛,外觀必須清潔,不準“拋、灑、滴、漏”的機動車輛駛入。第四十二條 辦公區、生活區的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三輪車應停放在停車線內,不得隨意停放,嚴禁將上述車輛存放在樓道內;違者罰款30-100元。第四十三條 居民在戶外停放的廢舊自行車或長期不用的自行車,請自行處理;否則,保安人員予以沒收。第六章 附 則第四十四條 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違反本規定,由其監護人接受處罰。第四十五條 拒絕、妨礙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或者對管理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處罰,嚴重的送交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XXXX建工有限公司組織實施,綜合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