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間危險場所粉塵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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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194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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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車間危險場所粉塵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目的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68號令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加強車間粉塵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塵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范圍本制度適用于車間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3職責3.1崗位人員負責生產場所粉塵的清理、操作控制。3.2崗位工段長、技術人員負責粉塵場所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3.23車間負責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日常監督管理。4.日常管理4.1車間每年定期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了解粉塵爆炸危險場所2、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險崗位的安全生產技術。4.2制定粉塵安全檢查表,明確檢查時間、內容、人員、確定檢查頻次。4.2.1包裝人員切片期間每天中班下班前檢查處理一次,停車期間每周星期一、三檢查確認二次。4.2.2包裝技術員、包裝監管人、車間安全員、車間領導、安全環保部管理員每周一次。4.2.3安全環保部部長每月檢查一次。4.2.4公司領導每個季度檢查一次。4.3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杜絕各種未經批準的非生產性明火。4.4所有金屬設備、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應采用防靜電直接接地。4.5所有金屬管道連接處(如法蘭),應用銅線或銅片進行跨接。4.6用于安全、通風除塵、粉塵爆炸預防、3、粉塵爆炸控制的安全通道、風機、風筒、旋風分離裝置等設施、設備,未經公司安全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更換或停止使用。4.7包裝縫袋機應采用防靜電直接接地措施;4.8危險場所的疏散通道嚴禁鎖閉、堵塞,必須保持暢通。4.9在除塵系統停運期間和粉塵超標時嚴禁作業,并停產撤人。5.作業管理5.1嚴格執行車間制定的包裝粉塵安全操作規程5.2作業前,應對切片系統進行認真檢查,并對機電控制系統進行全面調試。長時間停用的設備的和維修后投入使用的設備,使用前應進行單機調試,并經車間生產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投入作業。5.3作業人員應嚴格勞保著裝,正確佩戴使用防塵、防靜電等勞保用品。5.4除塵系統應在工藝設備啟動前開啟,作業4、停止后再停機。5.5切片時必須開抽風系統。5.6包裝二樓門窗嚴禁關閉,保持現場通風良好。5.7作業期間,嚴禁使用金屬工具敲擊設備、管道等金屬設施,防止碰撞產生火花。5.8作業后,應按規定對墻體、梁、支架、地面和設備等表面積聚的粉塵進行清掃,清理出的粉塵及時裝袋,轉至車間指定地點回收。5.9不能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防止粉塵揚起,形成粉塵云,從而增加該區域的危險。6.動火管理6.1動火作業必須經批準,辦理動火作業證后方可作業。6.2動火分析合格后,超過30分鐘未作業必須從新進行動火分析。6.3作業開始前,應對作業場所進行風險辨識確認,并落實安全措施,清除明火作業場所的可燃粉塵,并配備足夠的滅火器5、材。6.4明火作業地點應與其它區段分開或隔開。6.5明火作業期間和作業完成后冷卻期間,產生粉塵的裝置必須停止運行,同時,不能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6.6動火作業期間必須安排監護人,結束后,監護人和動火執行人必須確認現場無明火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7.處罰7.1發現有問題未處理的處罰50元/次。7.2檢查缺次扣50元/次,領導加倍。7.3作業期間,鎖閉、堵塞疏散通道,處罰20元/次。7.4未嚴格勞保著裝,處罰20元/次。7.5除塵系統、抽風系統未投用、存在問題未處理,處罰50元/次。7.6作業后,未對粉塵進行清掃,或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處罰20元/次。7.7動火作業期間未安排監護人,或監護人6、擅自離開監護崗位,處罰20元/次。7.8動火作業期間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措施未落實到位,處罰20元/次。8.措施8.1管道上的粉塵必須用濕的拖把或棉紗進行清理。8.2燈具上的粉塵用濕的拖把或棉紗清理,在清理前必須將電源切斷,清理后30分鐘內不得通電。8.3清理地面可先除濕,再清洗。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68號令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一、必須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標準規范要求,嚴禁設置在違規多層房、安全間距不達標廠房和居民區。二、必須按標準規范設計、安裝、使用和維護通風除塵系統,每班按規定檢測和規范清理粉塵,在除塵系統停運期間和粉塵超標時嚴禁作業,并停產撤人。三、必須按規范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措施,保證設備設施接地,嚴禁作業場所存在各類明火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四、必須配備鋁鎂等金屬粉塵生產、收集、儲存的防水防潮設施,嚴禁粉塵遇濕自燃。五、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防護制度,嚴禁員工培訓不合格和不按規定佩戴使用防塵、防靜電等勞保用品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