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公司爆破器材使用火工品裝卸運輸貯存保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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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197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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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 XXXX管理制度危化公司爆破器材使用、 火工品裝卸運輸、貯存保管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危化公司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火工品裝卸、運輸、押運管理制度第一條:承運爆破器材的車輛,須在公安機關辦理爆破物品運輸證,派出車輛完好,符合危險品運輸條件,配備好防雨、防滑、消防等措施,必須有“危險品”標志,若夜間行駛時需亮紅色標志燈。第二條:嚴禁使用翻斗車、鐵皮車箱以及汽車拖斗運輸爆破器材。嚴禁超速、超載行駛。第三條:裝卸爆破器材時,必須輕拿、輕放,堆放要平穩整齊,上蓋下墊要符合標準。嚴2、禁炸藥、雷管混裝、混運,必須專車專運。第四條:礦區短途運輸,不管使用任何運輸方式,必須按規定距離運行。即:在平坦道路上汽車相距50米;馬車相距20米;人力相距5米,在陡坡路道時,汽車相距300米;馬車相距100米;人力相距60米。第五條:擔任爆破器材押運的人員,要求責任心強,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操作規程。若敞車運輸時,武裝押運人員必須乘坐在車箱內執勤,嚴禁坐在駕駛室內,不準在車箱內吸煙,承運車輛不準其他無關人員搭乘。 第六條:礦區內地面藥庫運經井下發放點的爆破器材,必須使用專用礦車,炸藥、雷管分別專車專人運送,不準在井口和井底車場滯留。第七條:放炮員運經使用地點時,炸藥、雷管要分別搬運,運送雷3、管時必須使用雷管箱,禁止散拿或揣入衣袋內。搬運人員之間行走間隔距離應相隔510米,以防互相碰撞或誘爆。第八條:運至使用地點,即:工作面(頭)的炸藥、雷管,必須分開存放在專用箱內,并上鎖,嚴禁在使用現場亂丟亂放。第二章 火工品貯存保管制度第一條:爆破器材必須貯存在經公安部門的勘驗,領發有儲存證安全可靠的專用倉庫或峒室內,存放地點必須干燥、通風、保證爆破器材不變質,不自燃或被盜。第二條:炸藥不準與起爆器材共庫存放。不同性質的炸藥應分別存放。并保證包裝嚴密,零星雷管應用軟物填塞擠牢。第三條:炸藥庫、雷管庫、編號室、導通室必須按規定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并設隔爆裝置。第四條:爆破器材倉庫必須用磚、石或鐵4、絲網構筑圍墻,圍墻內外要清除一切樹木,高桿植物,雜草及其它易燃物品,隨時保持庫區整潔干凈,排水暢通。 第五條:爆破器材入庫時,押運員、材料員、保管員要當場交接驗收,要一起查規格、驗質量、點數量,若發現問題,要做好記錄,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及時解決。第六條:爆破器材出庫時,須嚴格做到“先進先發,后進后發”的原則,以防變質。第七條:貯存的炸藥、雷管必須堆碼整齊,四不靠墻,中間留有通風道,離墻距離不得小于0.3米;堆垛距離不得小于1.3米。擺放時要做到“橫”成排,“豎”成行,不超高、不超量。帳、卡、物相符,各種數據用牌板標示,保證實物與牌板數相符。庫內衛生須保持并達到無雜物、無積塵、無蜘蛛網。5、第八條:嚴格執行“雙人、雙鎖、雙帳、雙運”管理制度。即(公安人員與倉庫管理人員)第三章 火工品發放、清退制度第一條:放炮員領取炸藥、雷管時必須出示有效證件,即放炮員爆破作業證、上崗證、火工品領用證。第二條:保管員必須嚴格執行“七不發”的管理制度,即:(1)、無有效證件不發;(2)、人證不符不發;(3)雷管未進行導通編號不發;(4)、沒有雷管專用箱不發;(5)、變質的炸藥不發;(6)、雷管編號與放炮員不相符不發;(7)、手續不全不發。 第三條:保管員必須按放炮員領取的數量發給,不準任意多發或少發。要當面點交清楚,保管員要及時、認真登記帳本,并將實發數填寫在放炮員的領取證上,由放炮員簽字蓋章。做到6、帳、卡、物相符。第四條:當班領取消耗的雷管、炸藥由班組長核準后在放炮員領取證上簽字為憑,若有剩余必須當班交炸藥庫保管,保管員在放炮員的領取證上填清交回數,并驗收入帳進入庫存,第二天須用時先發雷管剩余數(炸藥可發給本工區下一班使用)。不足部分可發給新藥和新管。第五條:放炮員當班消耗的炸藥和雷管必須由當班班排(隊)長進行“核消”簽字。炸藥庫不得核消。如當班未到炸藥庫辦理核消手續的,第二班炸藥庫有權停發本班炸藥和雷管,并追究放炮員及相關人員責任。第四章 電雷管安全電阻導通測試和編號制度 第一條:雷管安全電阻導通測試和編號,必須在專用的房間或峒室內進行,如在一個峒室內,必須單獨進行。不得同時操作。第二7、條:雷管導通測試室和編號上六百毫升備有齊全的安全護罩和操作平臺,操作平臺要輔設導電膠皮軟墊,房間的門必須設導電門簾。第三條:電雷管測試室和編號室須按定員定量標準執行,測試室存放雷管不得超過200發,人員不得超過2人。 第四條:電阻測試表必須是防爆型,通過雷管的電流不得超過50毫安,電阻值在4.55.3h為正常。對低于和高該數的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和發放。無電阻的為報廢雷管。第五條:電雷管的編號按三段五位數進行,編到每一個放炮員編號。第六條:電雷管測試要有專門的記錄,報廢雷管必須剪去腳線記數,單獨存放保管。第七條:電雷管電阻測試和編號結束后,要對現場徹底清理,不得遺漏,同時進行衛生清理,保持操作室8、內的清潔。第八條:雷管抽捆把時,不得手拿雷管進行,不得用力過猛,不得與鐵器互相接觸。第五章 防火警衛制度第一條:嚴格執行“雙人、雙鎖、雙保管、雙帳”管理制度。堅持八小時工作制和崗位交接班制度,嚴禁酒后上崗,嚴禁班中脫崗、漏崗、睡覺,不準干私活或隨意換人。第二條:必須嚴格執行入庫人員登記制度,外來人員須有保衛部門的介紹信或單位領導帶領方能入庫,入庫人員嚴禁穿戴化纖衣帽和鐵掌鞋。第三條:嚴格加強“四防” 工作,隨時保持水電暢通無阻,定期檢查避雷裝置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情況,庫內照明必須使用防爆燈具和不易燃電纜。第四條:嚴格保衛制度,警衛人員必須隨時在庫區內進行巡回檢查,嚴禁在室執勤。第五條:嚴格執行入9、庫搜身制度,嚴禁攜帶火種和吸煙具進入庫內,嚴禁在庫區內繪圖和照相。第六章 銷 毀 處 理 制 度第一條:凡變質或過期失效的爆破器材,經爆破器材領導小組鑒定確認后,應及時清理出庫,進行登記造冊,分別單獨存放,待報廢處理。第二條:報廢處理前,必須寫出專題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公安機關批準,拿出銷毀實施方案,在縣市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予以銷毀。每次處理雷管不得超過500發,炸藥不得超過100kg。第三條:銷毀時必須有上級有關部門及公安、安全管理部、物管等部門派員參加。第四條:銷毀報廢爆破器材時,必須先制定出相關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所有參加銷毀人員認真學習貫徹有關銷毀的安全技術措施,并進行簽字手續。第10、五條:批準報廢的爆破器材,嚴禁私拿、私分,嚴禁挪作他用。第六條 :銷毀報廢器材時要由持有效合格證的放炮員進行引爆銷毀操作。第七章 獎 罰 制 度第一條:使用單位與爆破器材有關的管理人員及使用人員,若違反規定違章指揮、作業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若觸犯法律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從重從快處理。第二條:對亂仍、亂放和丟失爆破器材的,對責任者按丟失價值的三十倍進行罰款,從罰款中提取部分獎勵拾到交回者及其他有功人員。第三條:對私拿或盜竊爆破器材的,除按盜竊的三十倍進行罰款外,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降職、降薪、開除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第四條:對積極參加爆破器材管理,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敢于同一切不法分子作斗爭的個人,要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第五條:嚴格執行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在工作中兢兢業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要及時總結經驗,積極宣傳和獎勵。-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