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院病歷書寫查閱使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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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4205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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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衛生院病歷書寫、查閱使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病 歷 書 寫(一)病歷書寫基本要求1、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2、住院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門(急)診病歷和需復寫的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3、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和醫學術語。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中醫術語的使用依照有關標準、規范執行。4、病歷書寫應當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2、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5、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6、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修改時,應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員簽名,并保持原記錄清楚、可辨。7、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8、病歷書寫中涉及的診斷,包括中醫診斷和西醫診斷,其中中醫診斷包括疾病診斷與癥候診斷。中醫治療應當遵循辨證施治的原則。 9、對按照有關規定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如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3、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系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關系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10、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告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并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二)門(急)診病歷書寫要求:1、門(急)診病歷書寫內容包括門診病歷首頁、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2、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4、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3、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1)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2)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3)、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4、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5、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對收入急診觀察室的患者,應當書寫留觀期間的觀察記錄。(三)住院病歷的書寫要5、求及內容:1、住院病歷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麻醉記錄單、手術及手術護理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病程記錄(含搶救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等。2、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經治醫師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獲得有關資料,并對這些資料歸納分析書寫而成的記錄。住院志的書寫形式分為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1)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2)24小時內入出6、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3)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應當于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 3、新入院病員必須書寫一份完整入院記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或住所、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個人史、婚育史、女病人月經史、生育史、家族史、體格檢查、專科特殊情況、輔助檢查、初步診斷等,由醫師書寫簽字。 4、病程記錄的要求及內容:(1)首次病程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書寫的第一次病程記錄,應當在患者入院8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的內容包括病例特點、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診療計劃等。診斷依據包括中醫辨病辨證依據與西醫診斷依據,鑒別診斷包括中醫鑒別診斷與西醫鑒別診斷7、。(2)日常病程記錄是指對患者住院期間診療過程的經常性、連續性記錄。由醫師書寫,也可以由實習醫務人員或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書寫日常病程記錄時,首先標明記錄日期,另起一行記錄具體內容。對病危患者應當根據病情變化隨時書寫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3)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是指上級醫師查房時對患者病情、證候、診斷、鑒別診斷、當前治療措施療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診療意見等的記錄。主治醫師首次查房記錄應當于患者入院48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8、職務、補充的病史和體征、診斷依據與鑒別診斷的分析及診療計劃等。主治醫師日常查房記錄間隔時間視病情和診療情況確定,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等。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醫師查房的記錄應于患者入院72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 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等。(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討論意見等。(5)交(接)班記錄是指患者經治醫師發生變更之際,交班醫師和接班9、醫師分別對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進行簡要總結的記錄,交班記錄應當在交班前由交班醫師書寫完成;接班記錄應當由接班醫師于接班后24小時內完成。交(接)班記錄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交班注意事項或接班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6)轉科記錄是指患者住院期間需要轉科時,經轉入科室醫師會診并同意接收后,由轉出科室和轉入科室醫師分別書寫的記錄,包括轉出記錄和轉入記錄。轉出記錄由轉出科室醫師在患者轉出科室前書寫完成(緊急情況下除外);轉入記錄由轉入科室醫師于患者轉入后24小時內完成。轉科記錄是內容包括入院日期、轉出或轉入日期,10、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轉科目的及注意事項或轉入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7)階段小結是指患者住院時間較長,由經治醫生每月所作病情及診療情況的總結。階段小結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 、小結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診療計劃、醫師簽名等。交(接)班記錄、轉科記錄可代替階段小結。(8)搶救記錄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搶救措施時作的記錄。內容包括病情變化情況、搶救時間及措施、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等。記錄搶救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9)會診記錄(含會診意見)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間需要其他科室11、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協助診療時,分別由申請醫師和會診醫師書寫的記錄。內容包括申請會診記錄和會診意見記錄。申請會診記錄應當簡要載明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會診醫師簽名等。會診意見記錄應當有會診意見、會診醫師所在的科別或者醫療機構名稱、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等。(10)術前小結是指在患者手術前,由經治醫師對患者病情所作的總結。內容包括簡要病情、術前診斷、手術指征、擬施手術名稱和方式、擬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項等。(11)術前討論記錄是指因患者病情較重或手術難度較大,手術前在上級醫師主持下,對擬實施手術方式和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對措施等進行討論的記錄。內容包括術前準備情況、手術指征、12、手術方案、可能出現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參加討論者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討論日期、記錄者的簽名等。 (12)麻醉記錄是指麻醉醫師在麻醉實施中書寫的麻醉經過及處理措施的記錄。麻醉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患者一般情況、麻醉前用藥、術前診斷、術中診斷、麻醉方式、麻醉期間用藥及處理、手術起止時間、麻醉醫師簽名等。(13)手術記錄是指手術者書寫的反映手術一般情況、手術經過、術中發現及處理等情況的特殊記錄,應當在手術后24小時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應有手術者簽名。手術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一般項目(患者姓名、性別、科別、病房、床位號、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手術日期、術前診斷、術中診斷、手13、術名稱、手術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術經過、術中出現的情況及處理等。(14)手術護理記錄是指巡回護士對手術患者術中護理情況及所用器械、敷料的記錄,應當在手術結束后即時完成。手術護理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歷號、手術日期、手術名稱、術中護理情況、所用各種器械和敷料數量的清點核對、巡回護士和手術器械護士簽名等。(15)術后首次病程記錄是指參加手術的醫師在患者術后即時完成的病程記錄。內容包括手術時間、術中診斷、麻醉方式、手術方式、手術簡要經過、術后處理措施、術后應當特別注意觀察的事項等。5、手術同意書是指手術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手術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同意手術的醫學文書14、。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或術后可能出現的并發癥、手術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患者知情同意書,應貫穿于在醫療全過程,廣義上除了手術、麻醉同意書外,還涉及諸如手術方式、術中術式變更、治療次數、效果的評估、特殊植入性耗材的選擇等。6、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是指在實施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同意檢查、治療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名稱、目的、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及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7、出院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患者此次住院期間診療情況的總結,應當在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內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15、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診斷、出院情況、出院醫囑、醫師簽名等。8、死亡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死亡患者住院期間診療和搶救經過的記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日期、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重點記錄病情演變、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診斷等。記錄死亡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9、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討論意見等。10、醫囑是指醫師在醫療活動中下達的醫學指令。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書寫。 醫囑內容應當準確16、清楚,每項醫囑應當只包含一個內容,并注明下達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醫囑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注“取消”字樣并簽名。一般情況下,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下達口頭醫囑時,護士應當復誦一遍。搶救結束后,醫師應當即刻據實補記醫囑。醫囑單分為長期醫囑單和臨時醫囑單。長期醫囑單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頁碼、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停止日期和時間、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臨時醫囑單內容包括醫囑時間、臨時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等。11、輔助檢查報告單是指患者住院期間所做各項檢驗檢查結果的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住院17、病歷號(或病案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報告日期、報告人員簽名或印章等。12、體溫單為表格式,以護士填寫為主。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號、入院日期、住院病歷號、日期、手術后天數、體溫、脈搏、呼吸、血壓、大便次數、出入液量、體重、住院周數等。13、護理記錄分為一般患者護理記錄和危重患者護理記錄。一般患者護理記錄是指護士根據醫囑和病情對一般患者住院期間護理過程的客觀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床位號、頁碼、記錄日期和時間、病情觀察情況、護理措施和效果、護士簽名等。危重患者護理記錄是指護士根據醫囑和病情對危重患者住院期間護理過程的客觀記錄。危重患者護理記錄應當根據相應專科的護理特點書18、寫。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床位號、頁碼、記錄時間、出入液量、體溫、脈搏、哹吸、血壓等病情觀察、護理措施和效果、護士簽名等。記錄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采取中醫護理措施應當體現辨證施護。病 歷 管 理 (一)住院病歷在病員出院48小時內,由經治醫師整理,完善所有的病歷資料,7日內經上級醫師及科主任審核簽字后,上交醫院病案室歸檔保存。(二)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三)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四)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患者就診醫療機構的有關部門同意后查閱。閱后19、應當立即歸還,不得復印、不得帶走、不得泄漏患者隱私。(五)建立住院病歷編號制度,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六)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七)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但必需按病歷查閱、復印、復制的程序審批)。(八)住院病歷在病區期間,如因科室管理不當,而誘發的醫療糾紛,其造成的損失由科室承擔,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病歷查閱、復印、復制管理制度(一)醫務科、病案室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申請: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3、保險機構。(二)醫務科安排專職人員負責受20、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完整、真實的證明材料: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21、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三)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四)病案室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患者及家屬或委托代理人,可根據自己22、的需要在上述可復印的資料中選擇部分項目復印。(五)醫務科、病案室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六)醫務科、病案室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醫務科通知病案室,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嚴禁其他人員攜帶),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醫務科加蓋證明印章(未加蓋醫院證明印章的復印、復制病歷,則視為無效,醫院不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七)醫務科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物價局規定收取病歷提取復印費。(八)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務科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封存的病歷由醫務科或者病案室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